符合法規標準的治療職業病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未交工傷保險的單位)或從工傷保險基金(已交工傷保險的單位)支付;
住院治療的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補助費;
經縣級或縣以上公辦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患病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患病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患病職工可按傷殘等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月支付的傷殘津貼;
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