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是預防職業病第一責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用人單位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的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的義務主要包括哪些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1)建立自身職業衛生管理機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
(2)配備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治理職業病危害因素;
(3)開展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控制、評價與管理;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包括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5)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7)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8)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9)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本法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