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已是世界職業病危害最嚴重國家之一。根據衛生部統計:2008年全國新發各類職業病13744例,其中塵肺病10829例,占78.79%,發病工齡比2007年縮短2.35年,實際接塵工齡不足10年的有3420例,占31.58%;群發塵肺病時有發生,僅一次發病超過100人的就有13起。累計報告職業病共704602例,其中累計報告塵肺病638234例。有專家指出:由于現在發布的職業病新發病例數是從覆蓋率僅達10%左右的職業健康監護中發現的,所以實際職業病人數將是統計數字的若干倍。而2009年的“安徽省鳳陽縣石英石加工企業農民工集體罹患塵肺病”、“河南省新密市農民工張海超塵肺病診斷”、“廣東省深圳市疑似塵肺病勞務工群體要求診斷”等事件造成了巨大負面影響。職業病給勞動者造成的危害,給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和諧帶來的影響不容忽視。
近年來,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職業病防治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強和改進職業病防治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但由于職業病潛伏期長、發病滯后、難以治愈等原因,潛在和累積的患病人數仍巨大,一些行業患病人數仍在發展。占我國企業總數90%以上的中小企業大多不重視職業病的防治,一些中小型企業和作坊的企業主和管理人員,片面追求利潤,不認真履行法定的責任義務,甚至采取不依法提供勞動關系和職業接觸史證明等手段,使勞動者不能及時得到職業病診斷和工傷待遇,把危害后果轉嫁給勞動者和社會。一些地方至今未依法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控制目標措施未能落實,個別的甚至限制對企業的正常執法監督。上級政府部門的督導由于多頭管理,綜合力度不夠。行業管理、群眾監督地位不夠明確,造成行業管理缺失,工會履行法定職責,開展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也遇到很大困難。為此,建議:
一、修訂《職業病防治法》。一是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業規范管理,政府依法監管,職工群眾監督”的職業衛生綜合管理體制。二是在國家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基礎上,建立“協調職業衛生三方機制”,確定牽頭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門,整合行政資源,建立事權專一,運轉有效的工作機制。三是賦予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負責規范管理本行業職業病防治的職責,建立行業責任制體系,把管理真正落實到企業、車間、班組。四是為工會依法履行群眾監督職責提供方便和保證,實現各方通力合作的局面(見附件)。
二、解決勞動者因無法提供勞動關系、職業接觸史等證明資料而不能進行職業病診斷的難題。鑒于勞動者與企業占有信息不對稱,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勞動者提出診斷要求,相應企業不能證明該勞動者沒有在該處從業和沒有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即視為勞動者和企業存在勞動關系,并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工作,企業對職業病危害的后果承擔責任。
三、各地特別是基層政府要堅持“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理念,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考核,依法將職業病防控指標體系列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職業病防治投入,加強防治隊伍能力建設,實現同步協調發展。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實行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
《職業病防治法》修訂具體建議:一是將第三條修改為“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用人單位負責、行業規范管理、政府執法監管、職工群眾監督的綜合管理體制”;二是在總則中增加一條“國家建立由政府部門、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三方協調機制,共同研究解決職業病防治的重大問題”;三是在總則中增加一條“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權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四是在第三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規定“國家采取有效措施,推動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工作。工會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監督用人單位切實履行集體合同規定”;五是第四章中明確規定職業病診斷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具體表述為“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全部材料,用人單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的,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做出診斷”;六是將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勞動者被認定為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按照法定標準,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在承擔相關費用后,可以向其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