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衛生組織提出改善人類生命三個階段的目標為:生命的準備階段(0-18 歲)﹔生命的保護階段(18-60歲)及晚年生命階段(60歲以上),其中保護職業人群的生命質量(歐洲稱“工作生命質量”)是最重要的。因工傷亡者的生命早早結束了,而傷殘者、職業病患者的“工作生命質量”大打折扣,其“生命質量”也嚴重受損。
職業傷害是大工業生產的必然產物。工人在生產過程中,可能遭受傷害,也可能受到物理的、化學的、生物等因素的影響而導致職業病。任何人,無論是雇主還是雇員,都不愿意工傷或職業病發生,為避免或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首先應運用各種手段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安全系數,降低事故風險﹔退而次之,還可通過工傷保險來為受害者及其家庭提供得以在未來體面地生存下去的保障。然而,在工業化初期,職業傷害的后果是由工人自己承擔的。直到19世紀末期,英國、法國、德國等才開始認同“職業危險原則”,并確立了雇主的“無過失雇主責任”和對工人的“無過失補償”的法律原則,即:為工人提供安全的生產條件,是雇主的責任﹔一旦發生事故,即使雇主和企業無過失,但只要對工人確實造成人身傷害,雇主和企業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亦稱職業傷害保險或工傷賠償) 制度。大致可分為兩大類型︰雇主責任保險制與社會保險制。雇主責任保險制有兩種情況:一是傷亡者本人及其家屬直接向雇主要求索賠,而雇主對職業傷害的賠償,有些國家是由雇主個人行使的,也有些是由雇主群體(例如雇主協會或雇主聯合會等)行使的。如果工傷還涉及其它方面,出現爭議,法院或國家有關機構將出面解決﹔二是雇主為雇員的職業傷害風險實行保險。這些雇主只能通過向私人保險公司投保而得到保險。這類保險公司征收傷害保險費,通常是根據各企業或各產業部門的工傷事故發生的情況或根據工作風險程度而定,保險費可能差別很大。例如:美國在不實行工傷社會保險的州,要求雇主為其雇員的職業(工傷)風險實行保險,按險別交保險費。美國職業風險是按行業劃分的,與行業內部所有企業的傷害頻率和安全考績有關,用以精確地估算該行業工傷補償保險損失成本。但也有些國家,例如挪威和瑞典,就已不再考慮風險因素了。所有雇主不論其業務類別,均按相同比率交納工傷保險費。
雇主責任保險制存在著一定的弊病,例如,當某個企業發生重大、特大事故時,可能會造成破產,從而使傷亡者無法得到必要的補償。為此,許多國家逐步實行了工傷社會保險,為受到職業傷害的勞動者提供必要的保護。社會保險的主要做法是由國家立法,政府有關部門或監督機構負責工傷保險事務,強制執行,統一籌措(集)資金,共擔風險。凡是參加工傷保險的雇主,都必須向社會保險機構(或行業雇主協會)交納工傷保險基金,而由社會保險機構(或行業雇主協會)支付傷殘補助金。這樣既可以使受傷害者及其家屬得到相應的待遇,又可以避免工傷保險成為一個企業或某個雇主個人承擔的保險。實行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的工傷醫療費都是免費的,受保人原則上不交納費用。事實上,這一保險制度遠比養老、失業、醫療保險普及。
目前,世界上實行工傷保險的國家大體可分為三種類型:使用集中公共基金的社會保險類型,雇主責任保險類型及混合型即兩種制度并存的類型。但是,由雇主支付或提供一定的待遇,在一些國家近來又得到了恢復,并將這些待遇作為法定待遇的補充。例如,德國和俄羅斯規定,如果工傷事故是由于雇主嚴重違反安全法規造成的,要對雇主進行罰款并支付給工傷職工或其家屬。德國、俄羅斯及英國, 政府還強化了對雇主在事故預防、職業康復、傷殘職工再就業等方面的責任。
在很多發展中國家,雇主責任保險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在支付職工傷害保險待遇方面是并存的。一方面,受到社會保險保護的企業職工減輕了雇主責任保險成分﹔另一方面,最終還是要實行雇主責任保險,因為由于各種原因社會保險適用范圍一直受到限制。
我國實行的是工傷社會保險制度,但現行制度還不能說是嚴格意義上的社會保險,因為它的覆蓋面過窄,而且即使是現行的勞動保障部頒1996《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中,對于5-10級傷殘待遇也還有一部分仍需企業負擔。《試行辦法》迄今已經頒布五年了,一個尷尬的現實是,盡管《試行辦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及其職工”都必須遵照執行,但工傷保險至今只覆蓋了4200余萬職工,僅占應該參保的國有和集體企業職工總數的42%,如此狹窄的覆蓋面顯然使得社會保險的意義大打折扣。
據了解,我國雖然也建立了工傷社會保險制度,國家和各省區市制定的工傷保險辦法、條例也都要求企業必須參加工傷保險,但目前相當多的企業,特別是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制造等事故多發行業,卻沒有真正執行。
目前,中國大多數企業,對工傷的處理仍然處于無規可循的狀態,有著太多的人為因素和隨機因素。很多企業為了逃避對員工應負的保障責任,或是為了逃避國家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和處罰,經常利用許多勞動者對工傷保險制度的陌生,采用“私了”方式處理工傷事件。
我國現階段不僅處于一個全面而深刻的經濟轉型與社會變革時期,同時也正處于大規模的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之中。在這樣的特定時代背景下,再加上我國勞動力供給數量本來就遠遠超過需求狀況,特別是近些年,企業通過減員增效釋放出大量冗員,同時民工潮的興起對城市就業帶來沖擊,這使得大量受教育程度較低的勞動者,在謀生的壓力下饑不擇業,他們大多到一些中小型私營企業中打工。在大中城市,三資企業、民營企業等非國有企業,還可按《試行辦法》強制實施工傷保險。但在一些鄉鎮企業,還有縣以下小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個體礦山,勞動條件惡劣,事故率及急性中毒等職業病發生率極高、縣勞動部門監察力度不夠,力量不足的企業中很少有參加工傷保險的,而這些小企業中從業的又多是剛剛脫離了土地的“農民工”,他們正處于馬斯羅所設計的人的需求的最低層次——生理需求,安全需求還顧及不上。他們是在以自己的生命或生命質量為代價來換取一家人生活質量的改善。
工傷保險的任務決不僅僅是經濟補償,還包括預防和康復,但經濟補償是其核心,以確保受傷害者能夠及時得到治療,并確保傷亡者及其家屬能夠得到必要的補償,不致于因此而遭受更為嚴重的經濟損失。
我們可以借鑒國外一些先進經驗。在現實的社會中,一個人如果遭受人身傷害,他得到補償的來源是復合性、多樣性的。有直接來自侵權責任的,也有來自潛在的侵害集團的(責任保險),有來自社會保障制度的(可能是工傷保險、疾病保險或者還有生活補助),另外還有來自私人保險制度的。強制性的工傷保險制度是最為保險的,但是它的缺點也是十分明顯的。與追究侵權責任相比,其賠償水平低,所以一些國家,如日本允許在得到工傷賠償之后,再通過訴訟追究雇主的侵權責任,以彌補不足部分的補償。
在日本,除了強制性的由政府社會保險機構進行管理的工傷保險外,還有私營保險機構提供的工傷保險項目。大致可分為兩類:一是雇主責任保險,這是一種強制性的自動的責任保險,可以使雇主免除受害人依據侵權法提出的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的訴訟﹔另一個是補充賠償保險,覆蓋了投保的雇員在勞動合同中或以其它的形式明確的補充性賠償。
香港地區的工傷保險制度采取的是雇主責任制,但卻是法律強制全面實行的。雇主對雇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的健康安全負有絕對責任。為防止因雇主破產或經營不良等原因而無法補償工傷雇員的現象,所有的雇主必須向保險公司為其雇員投保雇主責任保險,否則將受到刑事處分或罰款。當工傷事故屬于雇主責任保險范圍時,由保險公司給予補償,當超出這一范圍時,仍由雇主自己來承擔。
進入九十年代以來,特別是最近幾年,國家對小煤礦進行了持續的整頓,小煤礦安全生產條件有所改觀,但總的來說,小煤礦安全生產條件不用說與國際標準,就是與國營大礦都相去甚遠。設備陳舊老化、礦長不具備任職資格、特殊工種證件不全、缺乏必要的勞動保護手段、礦工技術水平太低且生活條件極為惡劣。小煤礦的問題既有投入不足的問題,也有管理問題,甚至還有腐敗的問題。但根本的一點是,“市場準入標準”太低的問題。投資少,而效益卻是“立桿見影”,因而事故才屢禁不絕,所以制度創新就成了一個刻不容緩的問題!江西萬載煙花爆炸后,煙花業主們自發組織行業協會,采取交納風險金和互派安全生產監督員的辦法來防范風險。他們認為,某些職能部門的安全管理太松散,甚至只意味著收費。官員們既無直接的管理動力,安全生產技術也非其專長,何來有效和科學的監管?
這是一個很好的開端。在我國現階段,未能被覆蓋進工傷社會保險之內的企業,亦應成立同業公會性質的行會、協會。一方面可填補政府工作的“空白”(許多縣級社會保險機構無力顧及眾多小企業)﹔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保護這些企業中員工的根本利益。企業的所有者在企業開辦之初,就應當對保障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支付必要的費用,同時還應繳納職業風險金或工傷保險費。行業協會負責管理并監督。特別危險性行業或資源性企業,應提高市場準入標準,一部分資金用于改善勞動條件,還可留一部分作為風險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