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業衛生法規
(一)職業衛生法規的定義和目的
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基本原則制訂的職業衛生法規(occupational health laws and regulations),是保障勞動者在安全衛生條件下進行生產勞動的行政管理依據,也是國家用法律形式管理具體職業衛生問題的直接依據。職業衛生立法是用來調整國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三者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以保證勞動者的健康權利和切身利益。
(二)職業衛生法規的類別
我國的職業衛生法規大體有三種類型:
1.第一種是專項法律法規,又分4個層次。
(1)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的職業衛生單性法律;
(2)由國務院制訂的職業衛生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1987);
(3)由衛生部制訂的職業衛生行政規章,如《全國職業病防治院所工作實行條例》(1980);
(4)由地方人大常委會或政府制訂的法規,如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1988),上海是人民政府頒布的《上海市工業企業有毒有害作業衛生監督辦法》(1983)。
2.第二種為非專項法律法規。但其中含有相關的條款,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列有“勞動安全衛生”有關的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1996)中含有鄉鎮企業必須遵循的法規和采取的職業衛生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的條款。
3.第三種是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發布的各種規范性文件,可作為衛生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重要補充。這些規范性文件常以決定、辦法、規定、意見、通知等形式出現,如《國務院關于加強防塵訪毒工作的決定》(1984)、衛生部《關于建立職業衛生職業病防治中心的通知》(1983)、原勞動部頒布的《粉塵危害分級檢查規定》(1991)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