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對職業危害的認識不足
當前,基層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對“血淋淋”的傷亡事故十分重視,而對職業病對職工、企業、社會的危害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沒有認識到職業病的潛在危害更大,給患者及其家庭、社會帶來的痛苦、危害和影響比傷亡事故還要大。
2.未納入目標考核
安全生產考核指標體系中無職業衛生指標,因此,各級政府及用人單位未將職業衛生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目標,職業衛生工作優劣不影響晉職、晉級、評先、評優,出現職業衛生工作可抓可不抓的局面。
3.法律法規滯后
《職業病防治法》的執法主體是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安監部門執法依據不充分,盡管中編辦〔2003〕15號文件、國辦發〔2005〕11號文件規定了安監部門職業衛生監管職權,衛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監督發〔2005〕31號)文件明確了衛生、安監部門的職責,但由于關于職業衛生監管的部門規章遲遲未出臺,基層安監部門無章可循,如職責中規定安監部門發放《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因無《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發放辦法而無法履行職責。
4.職業衛生監管人員嚴重不足
由于職業衛生監管人員從勞動部門劃轉到衛生部門時流失了很大一部分,從衛生部門劃轉到安監部門時,也未將職業衛生監管人員劃到安監部門。本來組建不久的安監部門人員已經十分緊張,每天疲于奔命也難以完成工作任務,如果不新增職業衛生監管人員編制,充實職業衛生監管人員,就會因無人辦事而難以履行職業衛生監管職能。
5.監管執法裝備差
職業衛生監管工作是專業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沒有監測檢驗設備是無法完成監管任務的。市(州)以下的安監部門大多數無任何粉塵、毒物、噪聲等監測檢驗設備,只憑感覺去履行職業衛生監管職能是不可能履職盡責的。
6.信息渠道不暢
由于職業衛生監管職能“幾易其主”,目前基礎數據不齊,基本情況不清,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尚未形成。信息渠道不暢,也是影響職業衛生監管職能發揮的重要原因。
建 議
1.抓緊修訂、完善《職業病防治法》,制定部門規章
一是盡快修訂《職業病防治法》,明確安監部門的執法主體地位,便于依法履行職能;二是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要盡快制定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業危害申報、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和《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發放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辦法,便于基層安監部門有章可循;三是盡快修訂、完善職業衛生相關技術標準,以便于生產經營單位遵照執行。
2.抓緊理順職業衛生監管體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盡快按中編辦〔2003〕15號文件規定,依據衛生部和原國家安全監管局《關于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精神,盡快將職業衛生監管職能劃歸安監部門,從而理順體制,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同時,要建立職業衛生工作協調機制和重大事故通報機制,開展聯合執法,共同做好職業衛生監管工作。
3.加快職業衛生監管工作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步伐
各級安監部門要成立相對獨立的、有權威的職業衛生監管工作機構;要充實職業衛生監管人員。職業衛生監管工作是一項技術性較強的監管業務工作,各級編辦要下達新增人員編制,通過公招等多種方式考錄一批掌握職業衛生專業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充實職業衛生監管隊伍,確保有人辦事。各級政府應加大對職業衛生監管工作的投入,添置相應的技術裝備,保障工作經費,確保工作正常開展。
4.整合職業衛生監管技術資源
職業衛生工作技術性強,時效性高,需要強有力的技術支撐,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整合技術資源,加大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的力度,整合科研院所、行業協會、職業衛生檢測站(所)技術力量、技術裝備,逐步形成較為完整的技術支撐體系。
5.納入目標考核內容
要把職業衛生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用人單位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與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同等對待,層層分解,把責任落實到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到各級人民政府,落實到相關監管部門。只有這樣,各級政府才能形成像抓控制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一樣抓職業衛生監管工作,各生產經營單位才能像抓安全隱患整治那樣抓職業病的防治工作,勞動者才能真正像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那樣自覺做好職業病的預防工作。
6.切實加大執法力度
各級衛生、安監部門要依法督促企業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未依法履行職業衛生工作職責的用人單位,各級安監、衛生部門要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認真調查處理,嚴格責任追究,對發生重大職業衛生事件的,不僅要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也要追究相關管理部門和政府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以確保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得以全面貫徹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