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防護裝備的門類品種繁多,涉及面廣,正確選用是保證生產者的安全與健康的前提。1989年我國頒布了《勞保防護用品選用原則》(GB/T11651-1989)國家標準,為選用個體防護裝備提供了依據。個體防護裝備的選用應按以下原則:
1.根據工作環境和性質來確定作業類別選用個人防護用品
2.根據國家有關法規配備個體防護裝備(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于2000年3月6日印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
3.應選購有生產許可證、安全標志的個人防護裝備。特種個體防護裝備已有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防塵口罩、過濾式防毒面具和過濾罐、焊接護目鏡和面罩、防沖擊眼護具、阻燃防護服、防靜電工作服、防酸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皮安全鞋和膠面防砸安全靴)、防靜電鞋、導電鞋、耐酸堿鞋(靴)、絕緣皮鞋、低壓絕緣膠鞋、防刺穿鞋等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這些產品的生產沒有許可證不得生產,而且必須在產品上貼有“安全鑒定證”。當在選購時應查問是否有“兩證”,如沒有則是非法產品,可能是質量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偽劣產品。
4.關于使用期限和報廢原則。個人防護裝備的使用期限是由多方面因素確定的,與作業場所環境狀況、裝備使用頻率、裝備自身材質等有密切關系。以某省廠礦企業發放安全帽為例,在冶金作業的軋鋼廠中的板坯作業是36個月一頂,而冷作工作則是48個月一頂;而在煤炭作業、土建作業一般是24個月發一頂;在地質行業中的坑探工、安裝工、鉆探工、采樣工是12個月一頂。一般來說,使用期限應考慮以下三原則:
(1)腐蝕作業程度(根據不同作業對產品的磨損可劃分為重磨蝕作業、中磨蝕作來和輕磨蝕作業):反映作業環境和工種使用情況。
(2)受損耗情況(根據產品的防護功能降低的程度可分為易受損耗、中等受損耗和強制性報廢):反映產品防護性能情況。
(3 )耐用性能(可分為耐用、中等耐用、不耐用):反映產品材質狀況,如用耐高溫阻燃纖維織物制成的阻燃防護服,要比用阻燃劑處理的阻燃織物制成的阻燃防護服耐用。
個體防護裝備當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應予報廢,不得作為個體防護裝備使用。
(1)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2)未達到上級安全生產有關標準和規程所規定的功能指標。
(3)在使用或保管儲存期內遭到損壞或超過有效使用期,經檢驗未達到原規定的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