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人認為勞動者發生工傷之后,只能獲得工傷賠償;有少部分人知道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工傷還可以獲得人身意外傷害賠償。職業病患者蘇明國,則用足現行法律,不僅獲得了工傷賠償,還依法獲得了民事賠償。
勞動者工作兩年罹患職業病
今年40歲的蘇明國,是四川廣安籍人,于2002年10月8日入職深圳市松原寶石廠,從事“切粒”工作。同年10月10日,該廠搬遷至東莞市,更名為東莞市松原寶石公司(以下簡稱“松原公司”),蘇明國隨遷繼續從事“切粒”工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當時,我實領工資1038元,但是松原公司僅以780元為繳費基數給我參加社保,為后來的工傷賠償帶來一系列麻煩。另外,松原公司的生產車間沒有有效的安保設施,也沒有給工人發放有效的勞保用品,給我后來罹患矽肺帶來隱患……”目前,仍在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過冬”的蘇明國說。
2004年11月,蘇明國感覺身體不適,時不時出現“胸悶、胸疼、咳嗽”等癥狀。2005年3月,蘇明國到東莞市慢性病防治醫院檢查,被告知為“疑似職業病(矽肺)”。2005年7月14日,他被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首次診斷為I+期矽肺病,后被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其后,蘇明國感覺身體極度不適,在東莞市慢性病防治醫院治療半年后,2006年8月30日經該院診斷晉級為II期矽肺病。2007年2月2日經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四級傷殘。
民事賠償訴求獲再審支持
雙方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果,2007年3月26日,蘇明國向東莞市塘廈鎮勞動仲裁庭申請仲裁。2007年6月5日,該庭作出裁決,駁回了蘇明國的訴求。
蘇明國不服裁決,于2007年7月19日向東莞市人民法院塘廈法庭提起訴訟。要求松原公司支付:社保部門核算的相關工傷賠償;因未足額繳付社保費用造成的損失,須支持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傷殘津貼差額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差額,療養費,后續治療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人身損害賠償”。索賠總額近100萬元。
蘇明國說,“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是《職業病防治法》(修訂前)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2007年12月10日,東莞市人民法院塘廈法庭作出判決,支持蘇明國包括工傷保險賠償請求和民事損失賠償請求中的大部分訴訟請求。
隨后,松原公司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訴。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判決,支持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部分)、傷殘津貼(差額部分)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差額部分)。駁回蘇明國其他訴訟請求包括人身損害賠償。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職業病防治法》(修訂前)第五十二條有相應規定,但是,國家目前尚無相應的民事法律規定職業病病人可以獲得何種民事賠償的權利,一審法院依據《職業病防治法》(修訂前)第五十二條規定判決松原公司承擔上述民事賠償(即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系適用法律不當。
蘇明國不服二審法院的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近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支持蘇明國的工傷保險賠償及民事損害賠償的訴求。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本案中,蘇明國所受工傷不是普通工傷,而是職業病工傷。目前,我國的工傷保險待遇比較低……從高度重視勞動者生命、健康,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出發,對遭受職業病特殊工傷的勞動者,應實行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雙重保障。但是,從社會公平的角度出發,民事賠償應扣除工傷賠償已覆蓋的項目……
蘇明國已獲13萬元民事賠償款
判決書生效后,松原公司并不配合執行。蘇明國于2010年9月7日向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了執行申請,到發稿時為止,蘇明國已獲得63萬元執行款。
到發稿時為止,蘇明國已獲得除工傷賠償之外的13萬元民事賠償款,另外,蘇明國每月還能領取1300多元的傷殘津貼直至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