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執法局、市農村公路管理處
1、監管對象:指導各鄉(鎮)養護站做好鄉村公路的安全監管工作;縣級公路橋梁涵洞的道路養護安全監管工作。
2、檢查時間和次數:
(1)公路中修、小修保養工程施工企業每天進行檢查1次,各鄉(鎮)養護站一周檢查1次鄉村公路,責任單位一周檢查1次縣級公路,一季度檢查指導一次鄉鎮養護站工作。
(2)責任單位對轄區內的四、五類危橋,各鄉(鎮)養護站每月檢查鄉村公路1次,責任單位每月檢查縣級公路1次。
(3)安保設施,各鄉(鎮)養護站每月檢查鄉村公路1次,責任單位每月檢查縣級公路1次。
(4)冬季在急彎、陡坡路段備足防滑料,責任單位雨雪前檢查1次,雨雪期間每天巡查1次。
3、檢查內容:
(1)縣道、中修工程、小修保養施工,未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安全措施(包括在施工路段前后設置醒目警示標志和分離交通的錐形交通標)的。
(2)未按技術標準規定在縣、鄉公路上設置規范、醒目的警示標志、路面標線、護欄、防撞護墩、錯車道(包括在急彎、陡坡、視距不良、連續下坡、路側險要、水毀塌方、易塌方落石、平面交叉路口、穿越學校、集鎮、村莊等路段)等相關安保設施的。
(3)冬季急彎、陡坡路段未按要求儲備足夠防滑料,制定落實掃雪破冰相關措施的。
(4)四、五類危橋未按規定建立一橋一檔、一橋一標志和一橋一預案,沒有采取限行、禁行等相關安保措施的。
(5)中修工程施工未按照施工規范和相關操作規程進行的。
(6)工程施工的項目負責人和相關安全管理人員、特種操作人員,未按規定要求持有安全證照和從業資格證的。
(7)施工單位和建設法人未按規定要求簽有安全施工合同,無可操作性和針對性的安全施工方案。
(8)未按規定要求制定相關制度和設立安全管理機構的。
(9)嚴格執行巡路制度,堅持上路巡查,檢查巡查記錄、臺賬是否完善。
(10)夜間施工必須設置符合生產操作要求的照明設備。養護現場設置必要的安全標志,不得擅自拆除。
(11)在公路上進行養護生產作業的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識的桔紅色工作衣并戴工作帽,管理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識的桔紅色背心。
(12)堅持嚴格執行公路超限超載治理和違章建筑治理并舉。
(13)整治路域環境,路產路權得到有力維護。
(14)對陡坡、急彎、臨崖路段、危險路段的安全警示標志和養護設施進行重點排查,發現影響道路安全的障礙物及時通知養護人員清理。對道路積冰不能及時清除的必須設置警示標志。
(15)其他影響道路安全的行為。
4、檢查方式:
(1)日常檢查和突擊檢查相結合;
(2)現場檢查和專業檢查相結合;
(3)查閱有關資料、臺賬、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