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筆者從《內蒙古重大旅游交通事故警示:“五一”自駕車和旅游包車要依法安全出行》一文獲悉:該事故造成車內12人死亡,10人受傷。其實,我們進行對比深入分析便知,每一起交通事故其內在原因基本是一樣一樣的!
“初步調查”分析顯示,“4.29.內蒙古重大旅游交通事故”涉及相關責任方分別是:私家轎車駕駛員、違規掛靠經營車駕駛員、道路運輸客運企業、旅游企業。試問:作為道路駕駛人、作為企業,你們將生命和安全生產置于何處?竟然將國家安全生產“三令五申”置若罔聞,這是何等“強大”的心理狀態?!……
事故發生了,責任必須追究,善后實施“亡羊補牢”,這是事故處置程序??墒?,受傷的身體、逝去的一個個鮮活生命則已難以復原。“前車之鑒”,從另一個側面是否也體現出我們的安全生產管理在手段上仍然還存在一些嚴重不足的“環節”呢?
譬如:一旦發生重大事故,事故調查結果都會出現“企業安全監管制度不落實”、“ 審核把關不嚴”等此類的定性,可知“企業不作為行為”已經被納入《刑法》范疇,性質發生了本質的改變,本應該能夠起到“震懾”的作用,可現實偏偏不盡如人愿!難道是入刑門檻仍然偏低從而仍然造成違法成本低廉的錯覺?
再如:從中央到地方,各類涉及安全生產的文件、標準接連出臺,國家層面安全生產不可謂不重視;各家企業似乎也緊隨其后大加造勢,安全生產宣傳氛圍不可謂不濃,問題是:法律法規、文件要求、標準規范有多少能夠真正落地?
又如:法律法規、文件要求、標準規范不能真正落地,怎么辦?這是真正的“虎患”,又如何治理?
上述三個層面的問題,才是我們應該真正面對的,務必解決好,但愿“紅線意識”不要再淪為“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