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通過對道路交通事故隱患點的預見和預防處置,以增加道路的通行和安全保障能力,是一項眾所周知的效能。而交通事故隱患點在城市交通環境中,點多、線長、面廣,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產品,正確的把交通設施按照標準和規范應用于道路,是科學實用的管理措施。交通安全設施之于道路,可以比喻為樓梯和扶手的關系,沒有安裝扶手的樓梯會導致災難性的必然事故,車輛在缺乏交通安全設施的道路上行駛也無異于危機四伏。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主要分為新建道路通車前的設置,使用中道路增設或管養。后者是前者的延續和補充,前者的設置規范和標準,對于道路的交通安全高效通行有著非同尋常的意義。籍此,展開對新建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思考,希望能夠引發新建道路建設者和公安管理機關的重視,從根本上治理好、清除掉道路交通事故隱患,切實保障交通環境中人、車、路的多方利益。
一、 新建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現狀。
近5年來,南京市新建了包括河西地區、快速內環等多條城市道路,交通環境的變化日新月異,而交通安全設施卻仍然停留在5年前的基礎上。在交通安全設施中,設計者和建設者僅僅是考慮到了最基本的交通標志、標線、中心護欄、信號燈設置安裝,沒有能夠全方位的從交通安全通行保障角度出發,引入更為科學先進的交通安全設施產品。
在賽虹橋高架和雙橋門高架的兩側護欄上,沒有按照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設施規范安裝反光輪廓標。
在下關大橋、機場高速連接線的急彎陡坡處,缺少必要的柔吸性防撞墻。機場高速連接線的中間隔離護欄沒有安裝防眩板。
在隧道和多條城市主干道的中心線和邊緣線上,根本看不見反光突起路標。
在學校和主干道的出入口,沒有必要的減速設施。
在高架道路的上下匝道口,缺少夜間發光誘導標志和防撞分流安全島設施。
在實際道路中,我們經常可以發現因交通標志設置不足引起的找路難問題;因交通標線渠化不科學而引起的交通擁堵現象;因交通信號燈設置的不規范而導致的誤闖現象;因護欄裝置的技術缺陷加重了交通事故發生時的沖撞力而車毀人亡,等等情況足以引起我們對于新建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現狀的憂慮。
究其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城市新建道路交通安全組織規劃的滯后。
城市新建道路的建設和投資對象往往是市政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同于我國的等級公路建設主管部門是交通部。前者僅僅是投資建設的參與者,建成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移交給當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而后者既是建設者,又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參與者。早在2004年,交通部已經明文規定把道路附屬設施工程納入道路建設主體工程進行設計、組織和預算。而至今也無法查找到關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和道路建設主體之間建設關聯的必須性法律法規。
事實情況是,城市新建道路的交通安全組織工作往往滯后于道路主體建設工程。道路設計者和建設者在最初只是考慮了道路通行能力和路面結構工藝,而忽略了交通安全設施在道路工程中的不可或缺性,只是在到了后期接近道路通車的階段才委托專業的交通安全設施單位去規劃設計。資金預算的不足,時間的不足,期初對周邊和實際交通環境的考察不足,都會導致交通安全組織在這個階段的倉促應付。
2、城市新建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缺乏標準化。
在城市新建道路中,交通環境非常復雜,連接的道口大小交織,視線的情況千變萬化。學校、單位、酒店、居民區、菜市場、停車場等不同的交通點林立于道路兩側,也使得交通安全管理設施要因地制宜、因需設置。各交通道口的隱患有輕有重,停留在紙面上的設計根本無法顧及實地的交通組織需要。
倘若能夠對不同交通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進行預見性分析,把各類交通道口歸類,應用標準規范的交通安全設施方案,可以起到干道暢通、支路有序的收效。
3、城市新建道路施工期間的交通安全設施組織缺乏系統性。
新建或改擴建的城市道路,具有施工期長、影響交通秩序面廣、事故隱患情況復雜的特點,解決好施工期間的交通安全設施組織,同樣重要。
我們經常發現,在一條道路施工期間,大多是在施工點的位置周邊放置一些標牌,改變施工點位置的道路渠化,而忽略了施工道路周邊更遠范圍內的交通秩序調整。這種情況,只有車輛在臨近施工道路的時候,才發現需要變更行駛路線,產生不必要的“斷頭路”現象,頻繁大量的車輛積壓在斷頭路上,對周邊道路的通行效率制造障礙。也給車主帶來了嚴重的生活不便,以及燃料的浪費損失。
事實上,新建道路在施工期間,對周邊交通秩序的影響通常在3000米或者更遠的范圍。只有在受影響的范圍外進行提前預警,告知改變路線,才是提高通行效率的有效手段。
案例:2009年6月10日的晚上,南京市秦淮區象房村路施工封閉,僅僅是在道路的兩頭放置了交通標志牌,提醒車輛向前過橋100米由酒精廠路通行。而就是這一點的變動,造成了11日上午的交通堵塞。很多車輛在象房村路口思考交通路線變更的提示,猶豫不決,致使雙橋門高架上下的由南向北方向和節制閘路長樂路東西方向一直堵塞,堵塞范圍遠遠超過了3000米。試想,如果10晚上在大明路和秦虹路口、卡子門、中華路和長樂路口分別做出交通疏導提示,這樣的堵塞完全可以避免。
由此可見,施工期間的交通安全設施組織的系統性規劃非常有必要。
4、城市新建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監管力度不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和管理權限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而實際中,由于道路建設投資人不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只能以參與者的身份出現在新建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組織設計工作中,提出的多是建議和意見,無法真正按照標準規范要求投資人出資完善交通安全設施。即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享有監管權,但制約條件的受限會直接導致力度不足。
二、 對完善城市新建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對策。
完善城市新建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預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身車輛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管理手段。新建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規范和標準,極大的影響著道路通車后的交通秩序,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提高也有著長遠意義。在此,提出幾點對策以標本兼治。
1、將城市新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設施組織設計和安裝設置工作納入主體工程中。
城市新建道路工程應當包括三大部分:路基、路面和交通安全設施。把交通安全設施納入主體工程的設計和預算,可以有效保障道路通行車時的安全秩序。具體辦法是:在新建道路工程的立項之初,由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對施工期間、竣工通車期間的交通安全設施進行全面科學合理的組織設計工作,道路投資建設方根據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的組織設計方案執行并實施,保證方案和資金的充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