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產的基本概念
(一)安全生產、安全隱患和事故的定義
1、安全生產也是勞動安全,是指保護勞動者在工作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當前,國際上一般統稱為職業安全健康。在工作生產過程中,危及勞動者安全和健康的因素有直接和間接兩種。直接的是指物質或能量直接作用于人的身體,并造成傷亡(現在安全工作的重點在于此);間接的是指由于勞動強度、精神壓力過大,持續時間過長導致的身心疲勞,造成疾病、傷亡(這是發達國家安全工作的主要內容,是我國今后安全工作發展的方向)。
2、安全隱患: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的不安全因素。
3、事故:是一種動態事件,它開始于危險的激化,并以一系列原因事件按一定的邏輯順序流經系統而造成的損失,即事故是指造成人員傷害、死亡、職業病或設備設施等財產損失和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事故有生產事故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之分。生產事故是指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過程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導致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二)安全管理的定義
安全管理是為實現安全生產而組織和使用人力、物力、財力和環境等各種資源的過程。
它利用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等管理機能,在法律制度、組織管理、技術和教育等方面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來自自然界的、機械的、物質的不安全因素及人的不安全行為,避免發生傷亡事故,保證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證生產順利進行。
安全管理實質上就是對人、物、環境的管理。
一是借助于法律制度、組織管理和教育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有無)
二是借助于技術措施和管理控制物的不安全因素,改善作業環境。(有無)
(三)安全監督的概念
安全監督是,是安全監督機構代表政府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的一種行政行為。它是通過對工程施工中安全生產條件的審查,對安全生產管理行為和現場安全生產防護措施的檢查,督促參建各方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四)一些知識
1、事故分類:
按事故等級劃分為四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
按照事故原因劃分:物體打擊事故、車輛傷害事故、機械傷害事故、起重傷害事故、觸電事故、火災事故、灼燙事故、淹溺事故、高處墜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頂片幫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藥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鍋爐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傷害事故20種。
2、事故上報時限: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和第十一條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3、安全生產所涉及的知識領域:法律法規、結構及地質、施工管理、機械設備、臨時用電、爆破、消防、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等等。
二、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標準、規范和規定
《安全生產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07年交通部1號部令)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JTJ076-95
《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監理》(交通建設工程監理培訓教材 人民交通出版社 中國交通建設監理協會主編 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審定)
《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教材 公路分冊》(人民交通出版社)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程》JGJ46-2005
《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01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程》JGJ80-91
建設單位對施工安全的有關規定
三、參建單位的安全職責
解讀《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一)建設單位的安全職責
建設單位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項目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建設單位應制定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編制項目的應急救援預案并進行演練和完善,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項目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定期對項目各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檢查和考核。
《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應當確定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
安全生產費用由建設單位根據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簽字確認進行支付。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情況、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確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對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租賃、材料供應、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隨意壓縮合同規定的工期。
《條例》第六條至第十一條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