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達國家對道路交通安全問題的認識和管理經歷了一個逐步發展的過程。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從上世紀五六十年代起,各自經歷了經濟高速發展、交通安全狀況嚴重惡化的時期,然后在70年代通過政府的有效干預,以及采取綜合性的應對措施,使道路交通事故率和死亡率逐步下降 。
國際比較研究表明,工業發達國家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自1970年以后開始穩定下降,而同時期包括亞洲和非洲在內的大部分發展中國家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卻在持續上升。
縱觀發達國家道路交通安全問題,其認識也經過了一個逐步轉變的過程。在道路交通機動化的初級階段,和現在許多發展中國家一樣,發達國家也將交通事故更多地理解為道路交通不可避免的后果,是提高流動性和發展經濟的必然代價。但是,在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初,許多道路交通高度機動化的國家在經歷了道路交通事故高速增長后,改變了被動和無所作為的態度,調整了交通安全管理模式,頒布了一系列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制定了交通安全計劃,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了綜合治理。70年代初,這些措施開始見效,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率大幅度降低,證明了道路交通安全問題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預防的。
發達國家解決道路交通安全問題的支持體系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主要涉及道路的使用者,而交通安全問題的解決卻涉及方方面面的社會機構。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政府在解決交通安全問題中往往發揮主導性作用,其發揮作用的方式主要體現為構建解決交通安全問題的支持體系。
1、健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發達國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無論從體系上還是從內容上都比較完善,基本上都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龍頭法典,對于人、車、路、環境等相關因素的規定比較健全,特別是針對弱勢人群的交通安全需求,交通安全法中都有專項內容,使得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因素比較齊備。同時,針對道路交通安全中出現的新問題,法規中都能及時地體現出來,并調整過時的內容。
美國主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有:道路交通法;交通法庭組織法;交通警察服務守則;駕駛員教育規定;行人安全教育規定;汽車駕駛執照規定;學生安全駕駛規章;緊急醫療服務制度;機動車輛注冊法;機動車輛定期檢驗法;摩托車安全行駛規定;公路設計、修建與維修制度;交通工程服務規定;交通資料記錄法;交通事故調查與報告規定;交通事故地點的鑒別與監護;飲酒與交通安全關系法;汽車廢氣與廢渣的控制與清除規定等。
發達國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體系和執法體系相分離是其一大特色。立法一般由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同時也是道路主管部門)統一負責起草,法規的制定者不僅考慮道路的通行能力,還要綜合考慮人、車、路和交通環境的交通特性,極大地保證了法規的完整性和科學性;而交通警察部門只負責執行交通安全法規,指揮交通秩序和交通事故的現場勘察;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和追究另由司法部門負責,從體制上保證了交通安全立法的科學性和執法的公正性。
2、高效透明的交通事故統計系統
相比許多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政府一般擁有高效透明的交通事故統計系統,具有較強的道路交通安全數據收集和統計能力。像美國、日本、德國都由專門機構逐年或者逐月搜集、匯總道路交通事故數據,并每年發布一次全國道路交通事故的詳細統計結果。道路交通安全數據收集不但包括針對交通事故本身的統計數據,還包括交通事故發生的背景數據和環境數據,以及干預措施有效性方面的信息和數據。例如,美國交通事故統計分析中心每年定期發布的《美國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統計年報》中包括和道路交通安全有關的50至100個參數,以及諸如季節、地點、道路狀況和種類、視線情況、天氣條件、事故原因、駕駛員違章、車輛缺陷、事故類型、事故種類以及直接物質損失和人身傷亡等方面的相關數據。
除此之外,美、歐等發達國家的大型汽車制造公司、保險機構、以及其它獨立機構還對發生的特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進行追溯性的數據采集,每起交通事故最多時要采集2500個數據,以對發生的交通事故進行系統性分析和情景再現,并給出詳細而精確的事故調查結果,以供更深入的交通安全問題研究或政策法規制定使用。
3、完整的道路交通安全科研體系
發達國家一般具有健全的道路安全科研體系,其中以國家建立或資助的獨立研究機構為主要的科研力量,各大學設立的道路安全研究機構所開展的獨立研究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這些機構不但促進了信息交流、知識共享和科研合作,而且保持了研究的獨立性,使研究和制定公共政策的行政職能相分離,為道路安全對策的制定提供有效的建議和指南。此外,各公路工程公司、汽車制造企業、保險公司等也有自己專門的研究機構。
發達國家各級科研機構所研究的道路交通安全內容非常廣泛,從道路的安全設計、汽車的安全性能、機動車駕駛員和行人的交通行為,到各種交通標志、標線、燈光控制、隔離裝置等無所不包。目前發達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的重點研究領域包括:駕駛員行為、超速、摩托車安全、校車安全、駕駛員注意力不集中、駕駛和乘坐人員保護、老齡駕駛員行為、年輕駕駛員行為、碰撞避免技術、行人和自行車駕駛人員保護、安全帶使用、駕駛員血液酒精濃度超標等問題。
4、專門的政府交通安全管理部門
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如果設立一個獨立的政府部門專門負責道路安全,并且該機構可以行使法定的權力,自主制定規劃和開展工作,并有專門的預算作保證,將更有助于實施解決交通安全問題的政策措施。例如,美國1970年成立了隸屬于交通部的國家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NHTSA),專門負責制定并監督實施一系列的道路安全干預措施,其責任主要包括:制定機動車輛及零部件的聯邦最低安全制造標準;驗證機動車及其部件是否符合安全標準;調查機動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隱患;在有不安全隱患的情況下,監督車輛召回,以確保所有車輛及其部件符合安全標準。
獨立的政府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可以從國家層面提高對道路安全的重視,同時其他機構對道路安全的有力支持和協同行動也非常重要,交通安全部門的權力大小和是否能牽頭協調各部門共同行動對交通安全問題的解決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