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中國的道路交通設施供給出現了嚴重的不足。針對這種情況,一些學者提出了許多改變交通狀況的建議,譬如北京一位學者建議限制自行車的數量,大力發展公共交通。還有一些學者認為,應當提高購買汽車的成本,限制小汽車的發展等。
所有這些建議都是為了緩解交通擁堵的壓力,值得決策部門認真思考。但是,在通過加強管理解決交通問題時,我們不能削足適履,不能顧此失彼。城市的交通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如果通過限制自行車來解決交通問題,可能會帶來環境污染等一系列新的問題;如果通過限制小汽車來改變交通狀況,又有可能導致整個城市交通效率的下降。所以,在進行決策時,不能僅僅關注民主程序,而忽視了對科學決策的要求。在涉及到這樣一個技術性非常強的領域,我們的立法機關應該更多地聽取專家的意見,而不是簡單地以民主的程序作出規定。城市的交通發展關系到每一個市民的切身利益,應該有更多的專家以更為專業的語言為市民提供可靠的意見。任何情緒化的表態都是不足取的。如果僅僅為了討好選民,或者僅僅是為了表現出一種關懷弱勢群體的姿態,沒有經過科學論證就輕率地表態,最終可能會坑害了選民。立法者的理性應該建筑在科學性基礎之上,如果缺乏對專家意見的認真思考,而僅僅從自身的感受出發作出判斷,其結果將會是致命的。
筆者之所以作這樣的議論,是因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討論中,仍有人在交通事故責任的分配上作文章,希望機動車的駕駛人與行人承擔同樣的責任。人大常委會的一些委員認為,“目前交通堵塞十分嚴重,很大原因是行人、自行車不遵守交通規則”。因此法律應該“明確指出,純粹由于行人、自行車違反交通規則而引起的交通事故,駕駛員不承擔責任”。這種試圖通過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的方法來舒緩交通壓力的觀點并不新鮮。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是否應當讓違章者承擔責任,而在于在已有的道路交通規則中,是否考慮到了行人和騎車人的出行權利,是否考慮到了為行人和騎車人預留必要的活動空間。在一個長達數百米甚至上千米的主干道上,沒有任何行人穿越馬路的設施;在六車道甚至八車道的大馬路上,沒有為自行車預留任何路線,讓那些行人和騎車人如何遵守交通規則?
在制定規則時,我們一方面假定步行和以自行車代步是沒有效率的,在道路建設中拼命壓縮行人和騎車人的活動空間,另一方面,又試圖用嚴格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限制行人和騎車人的權利。這樣的法律規則未免有些荒唐。
建立何種道路分配規則是一個科學的問題,如果在這個問題上,我們缺乏充分地論證,而僅僅在責任的劃分上搞所謂的平衡,其結果只能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掩蓋實質上的不平等。在路權的分配上,我們要充分地考慮到中國的國情,要根據中國不同城市的實際情況,合理地分配不同的道路使用權,只有這樣才能實現道路的暢通。
在中國這樣一個人口大國,城市的發展應該以降低交通成本為基本的出發點。在一些特大城市,應該通過發展設施相對齊全的社區來改變人們的活動半徑,盡量減少人們的在途時間。在城市的整體規劃中,應該建立立體的交通,而不是通過簡單的“攤大餅”方式,將城市的半徑無限擴大。城市首先是供人居住的地方,而不是一個簡單的賽車場。城市的交通應該是在充分滿足行人的基礎上,為機動車開辟專用的通道。在機動車的結構中,應該以公共交通車輛為主,減少污染,提高環境質量。我們現在的城市交通管理制度恰好相反,在一些地區,不是為行人預留足夠的活動空間,而是為機動車預留足夠的空間;不是建立相對齊全的新型社區,而是在交通擁擠的城市中心建立所謂的大型購物中心;不是發展立體交通,而是熱衷于建立一個又一個環線,讓城市的“大餅”越來越大;不是通過發展公共交通便利市民出行,而是鼓勵家庭轎車上路,造成道路擁堵;不是強化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保護公民基本的生命權,而是強調所謂的責任平衡,加大行人的責任。
中國的道路交通立法,一定要從改變路權的分配規則入手,充分考慮中國城市發展的實際情況,從根本上制定可行的規則,而不是在現有路權分配不合理的基礎上,削足適履,依靠加大行人的責任來舒緩交通擁堵狀況。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所有這些建議都是為了緩解交通擁堵的壓力,值得決策部門認真思考。但是,在通過加強管理解決交通問題時,我們不能削足適履,不能顧此失彼。城市的交通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如果通過限制自行車來解決交通問題,可能會帶來環境污染等一系列新的問題;如果通過限制小汽車來改變交通狀況,又有可能導致整個城市交通效率的下降。所以,在進行決策時,不能僅僅關注民主程序,而忽視了對科學決策的要求。在涉及到這樣一個技術性非常強的領域,我們的立法機關應該更多地聽取專家的意見,而不是簡單地以民主的程序作出規定。城市的交通發展關系到每一個市民的切身利益,應該有更多的專家以更為專業的語言為市民提供可靠的意見。任何情緒化的表態都是不足取的。如果僅僅為了討好選民,或者僅僅是為了表現出一種關懷弱勢群體的姿態,沒有經過科學論證就輕率地表態,最終可能會坑害了選民。立法者的理性應該建筑在科學性基礎之上,如果缺乏對專家意見的認真思考,而僅僅從自身的感受出發作出判斷,其結果將會是致命的。
筆者之所以作這樣的議論,是因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討論中,仍有人在交通事故責任的分配上作文章,希望機動車的駕駛人與行人承擔同樣的責任。人大常委會的一些委員認為,“目前交通堵塞十分嚴重,很大原因是行人、自行車不遵守交通規則”。因此法律應該“明確指出,純粹由于行人、自行車違反交通規則而引起的交通事故,駕駛員不承擔責任”。這種試圖通過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的方法來舒緩交通壓力的觀點并不新鮮。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是否應當讓違章者承擔責任,而在于在已有的道路交通規則中,是否考慮到了行人和騎車人的出行權利,是否考慮到了為行人和騎車人預留必要的活動空間。在一個長達數百米甚至上千米的主干道上,沒有任何行人穿越馬路的設施;在六車道甚至八車道的大馬路上,沒有為自行車預留任何路線,讓那些行人和騎車人如何遵守交通規則?
在制定規則時,我們一方面假定步行和以自行車代步是沒有效率的,在道路建設中拼命壓縮行人和騎車人的活動空間,另一方面,又試圖用嚴格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限制行人和騎車人的權利。這樣的法律規則未免有些荒唐。
建立何種道路分配規則是一個科學的問題,如果在這個問題上,我們缺乏充分地論證,而僅僅在責任的劃分上搞所謂的平衡,其結果只能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掩蓋實質上的不平等。在路權的分配上,我們要充分地考慮到中國的國情,要根據中國不同城市的實際情況,合理地分配不同的道路使用權,只有這樣才能實現道路的暢通。
在中國這樣一個人口大國,城市的發展應該以降低交通成本為基本的出發點。在一些特大城市,應該通過發展設施相對齊全的社區來改變人們的活動半徑,盡量減少人們的在途時間。在城市的整體規劃中,應該建立立體的交通,而不是通過簡單的“攤大餅”方式,將城市的半徑無限擴大。城市首先是供人居住的地方,而不是一個簡單的賽車場。城市的交通應該是在充分滿足行人的基礎上,為機動車開辟專用的通道。在機動車的結構中,應該以公共交通車輛為主,減少污染,提高環境質量。我們現在的城市交通管理制度恰好相反,在一些地區,不是為行人預留足夠的活動空間,而是為機動車預留足夠的空間;不是建立相對齊全的新型社區,而是在交通擁擠的城市中心建立所謂的大型購物中心;不是發展立體交通,而是熱衷于建立一個又一個環線,讓城市的“大餅”越來越大;不是通過發展公共交通便利市民出行,而是鼓勵家庭轎車上路,造成道路擁堵;不是強化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保護公民基本的生命權,而是強調所謂的責任平衡,加大行人的責任。
中國的道路交通立法,一定要從改變路權的分配規則入手,充分考慮中國城市發展的實際情況,從根本上制定可行的規則,而不是在現有路權分配不合理的基礎上,削足適履,依靠加大行人的責任來舒緩交通擁堵狀況。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