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購部應根據生產實際,對需采購的危險化學品按月制定采購計劃,在滿足生產使用需求的情況下,盡量減少采購和儲存數量。
2危險化學品采購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采購部在采購前應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資質、證件和手續。
3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及安全附件等應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安全要求,對不符合規定的禁止采購和辦理入廠。
4危險化學品承運車輛必須具有承運資質,運輸車輛應按規定配備押運員和應急處理器材、裝備,并按規定路線運輸。
5采購危險化學品必須向生產廠家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且在包裝容器上必須粘貼或拴掛安全標簽,對不符合要求的禁止采購。
6采購部在采購時應按照采購計劃的要求實施,未經公司高層許可,廠內危險化學品采購和儲存儲量不得超過企業內部確定的臨界量。
5.2危險化學品入廠管理
5.2.1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入廠前,由門衛負責告知駕駛員入廠注意事項,并負責聯絡采購、技術、倉庫等有關部門盡快辦理驗貨、收貨等手續。
5.2.2各有關部門應優先安排人員辦理危險化學品貨物驗貨、收貨、卸貨等手續。
5.2.3檢驗員負責對進廠危險化學品質量、安全指標進行檢驗,確保采購的危險化學品各項指標符合安全要求。確實無法檢驗的要聯系供應科,由采購員向生產廠家或者經銷單位索取安全質量證明書。
5.2.4入廠檢驗應安排有專業經驗的人員和在安全地點進行,并采取個體防護措施。取樣檢驗不得破壞外包裝物,避免發生泄漏現象。
5.2.5未經許可,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得進入車間和在廠區主要通道、重點部位、人員密集等場所長時間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