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提高井巷支護技術管理水平,實現支護作業正規化,保證井下生產的正常運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開拓工程、采準工程、采場頂板等工程支護管理。
第三章? 支護前的準備要求
第三條? 一般支護工程(錨桿支護、錨桿網支護、錨索支護、噴漿、噴錨、支架、砌碹支護)及施工現場臨時支護由施工單位完成。施工隊伍要配備專職支護人員,加強支護施工的技術指導和質量管理工作。專項支護工程要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設計及施工單位完成。
第四條? 礦山專業技術人員要加強對支護場所的識別,針對需要支護的場所確定相應的支護方案或設計。
第五條? 支護設計的依據
1.支護地段的地質資料,包括地層的構造、節理、裂隙、破碎程度、風化程度、含水情況、埋藏深度、地層厚度、傾角以及支護地段的工程力學測試數據;
2.工程性質;
3.支護部位的使用要求,包括凈空尺寸要求和防水防潮要求;
4.支護部位的使用期限;
5.支護部位的受力情況(靜壓力、動壓力、爆破沖擊等);
6.支護材料的力學性質和檢驗數據及材料供應、庫存和來源情況;
7.類似工程的支護經驗;
8.設計手冊。
第六條? 支護原則
1.要有足夠的強度,保證在使用期限內支護部位穩定;
2.結構形式合理,適合工程部位巖石的性質;
3.在使用期間內能保證工作安全,滿足通風、運輸技術要求;
4.在滿足使用要求的情況下,要盡量使支護成本低,材料重量輕,施工工藝簡單,施工方便安全,維護費用少。
第七條? 支護前檢撬工作應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實施作業。?
第八條? 按生產作業計劃下達的作業時間、支護部位和支護量組織施工。
第四章 ?支護施工質量技術要求
第十條? 支護施工方式、砌筑基礎的要求,鋼支架支護、噴射混凝土、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支護、噴射混凝土及掛網施工要求,其他形式的支護施工、混凝土、鋼筋混凝土的冬季施工等應遵守國家標準《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13-90要求及公司有關規定。
第五章? 支護工程驗收要求
第十一條? 井巷支護采用混凝土和鋼筋混凝土支護時,應遵守《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4—83)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采用型鋼和木材支護時,應分別進行防銹和防腐處理。
第十三條? 采用錨桿噴射混凝土支護時,應遵守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批準的《錨桿噴射混凝土支護設計施工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采用錨桿支護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錨桿直徑一般不小于14毫米。
2、固結錨桿的砂漿強度不應低于20兆帕,錨桿錨固力一般不小于50千牛。
3、錨桿間距不宜大于桿體長的1/2。
4、錨桿孔的直徑、角度、深度及布置形式應符合設計要求,孔距誤差不大于200毫米,孔深誤差不大于±50毫米。
5、錨桿桿體插入長度不應小于設計規定的95%,錨桿端部不宜露出噴層表面。
第十五條? 采用噴射混凝土、鋼筋噴射混凝土支護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噴射混凝土支護厚度不應小于50毫米,但不宜大于250毫米。
2、混凝土強度不應低于15兆帕,豎井和重要峒室等工程的混凝土強度不應低于20兆帕。
3、采用預應力長錨索支護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4、錨索孔布置形式和方向須經設計,錨索間距和排距一般不大于錨索長度的1/3。
5、錨索孔底不得位于同一平面上,應參差不齊,避免拉應力集中。
6、噴射砂漿的厚度不宜大于50毫米。
7、噴射混凝土(或砂漿)施工必須采取綜合防塵措施,作業區的粉塵濃度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的有關規定。
8、錨噴支護應按照《錨桿噴射混凝土支護設計施工規定》中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