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重大預警信息“一發了之”“一收了之”
(第十一組)
7月12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硬措施”落實情況第十一專項監督檢查組查處一起暴雨橙色、紅色預警不撤人的典型案例。
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氣象臺于7月12日1時47分發布暴雨橙色預警信號:“預計未來3小時,文斗鎮、沙溪鄉及周邊鄉鎮降雨量將達60毫米以上”,1時57分利川市應急管理局在微信群向煤礦發出預警信息“文斗鎮局部又出現強降雨,請加強防范!”位于文斗鎮的利川市安山煤業有限公司總工程師在微信群回復“收到”。同日2時1分,利川市氣象臺升級發布暴雨紅色預警信號:“過去三小時最大降水出現在文斗鎮為70.9mm。預計未來3小時,文斗鎮及周邊鄉鎮降雨量將達100毫米以上。”
第十一專項監督檢查組7月12日上午以“四不兩直”方式檢查利川市安山煤業有限公司時發現:該礦7月12日2時至5時,暴雨橙色、紅色預警期間,井下仍有10人作業。
此次事件暴露出礦山企業主體責任懸空,重大預警信息“一收了之”,置若罔聞;監管部門對重大預警信息“一發了之”,不提出撤人要求,不跟蹤撤人情況,更不利用安全生產風險預警系統核實撤人情況。
在約談利川市政府時,監督檢查組要求市政府對此次事件開展責任倒查。同時強調指出:當前正值“七下八上”防汛關鍵時期,全國出現多起暴雨洪澇災害,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防汛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以落實中組部《關于在防汛救災搶險中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廣大黨員先鋒模范作用的通知》精神為契機,做到聞“汛”而動、聽令而行,立足本職、擔當盡責,剛性執行國家礦山安監局《關于預防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引發礦山事故災難的通知》(礦安﹝2022﹞65號)、國家礦山安監局《關于加強汛期礦山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礦安﹝2024﹞75號)要求,結合區域礦山實際,結合市級氣象部門預警指令,逐礦研判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引發礦山事故的風險,建立自然災害預報預警協調聯動機制和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向礦山企業發出預防暴雨洪水災害專題風險預警提示信息,督促礦山務必剛性執行“三個避讓”“三個緊急撤離”要求,嚴格落實應急叫應、回應、響應機制,確保礦山安全度汛。各礦山企業務必嚴格做到排查風險隱患,備足應急儲備物資,完善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和聯合排水試驗,做到“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復查”,堅決落實暴雨撤人制度,有力有效應對各類極端暴雨天氣,嚴防事故發生。
典型案例二
四川省瀘州市古藺縣盛隆煤礦落實“八條硬措施”浮于表面
(第十三組)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八條硬措施”落實情況專項監督檢查第十三組在對四川省瀘州市古藺縣盛隆煤礦開展監督檢查時,通過“逢查必考”發現,該礦多數管理人員對“八條硬措施”基本內容不掌握,管理人員對煤礦自己制定的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方案內容不熟悉,技術人員對各業務范圍內的攻堅目標、主要任務和完成時限不清楚,落實“八條硬措施”浮于表面:一是現場檢查時,礦長和總工程師匯報不清楚煤礦的基本情況、推動落實“八條硬措施”和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情況。二是檢查組將“八條硬措施”涉及煤礦企業主體責任和煤礦編制的三年行動方案內容作為考試內容,對煤礦實際控制人、五職礦長、五科人員等共16人進行測試,8人測試成績低于80分,包括礦長、安全副礦長、安全科長等人員。三是煤礦未按要求編制貫徹落實“八條硬措施”的系統化、長效化的總體方案。四是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煤礦21164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機頭驅動滾筒溫度監測裝置熱電偶感應傳感器放置于膠帶上方,不能有效監測溫度變化的重大隱患。針對上述問題,檢查組責令該礦停產整頓,重新開展“八條硬措施”和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專項培訓,結合煤礦實際進一步細化完善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方案,并對煤礦和有關責任人員處罰款91.6萬元。對該礦存在的其他問題隱患,由四川局相關執法處依法依規嚴格處理處罰。
典型案例三
山西省大同市青磁窯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報告被推倒重來
(第九組)
7月13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八條硬措施”落實情況第九專項監督檢查組抽查山西省大同市青磁窯煤礦,發現該礦編制的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報告普查治理不扎實、結果依據不充分、審核把關不嚴格,被推倒重來、責令限期整改。
一是對普查治理工作不夠重視。2021年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監察執法二處在對大同市青磁窯煤礦檢查時發現布置在11#煤層風氧化帶附近的8616、8618采煤工作面涌水,責令該礦立即停止兩工作面作業。經查該礦2023年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報告,未對風氧化帶規律、特征進行普查,認為對現有工作面及近三年采掘銜接計劃中涉及工作面影響不大,沒有引起高度重視。二是普查治理工作不扎實。礦井為高瓦斯礦井,僅測定了可采煤層的瓦斯含量、瓦斯壓力,未測定可采煤層(11#層)的抽采半徑;缺少離層空間因素普查分析,地表水體缺季節性河流瓦渣溝普查分析內容;存在十里河性質表述錯誤,礦井布置方式與實際不符等。三是治理措施針對性不強、落實不到位。礦井未結合3-5年采掘接續規劃制定針對性治理措施。鉆探探查8806綜采工作面內X15陷落柱(長軸70m,短軸24m)時,底板方向只布置了2個鉆孔,鉆探垂直深度約8m,未同時采用物探、鉆探兩種方法探查。四是報告未及時進行修編。報告2023年3月編制,《煤礦地質工作細則》2024年3月1日實施,礦井未按照細則變化要求及時對報告進行修訂審批。
針對上述問題,檢查組要求該礦重新編制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報告,并由駐地監管部門嚴格審核把關,并在今后的生產過程中嚴格落實治理措施。對該礦存在的其他問題隱患,由山西局相關執法處依法依規嚴格處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