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面車輛
(1)運送爆破材料應采用符合《爆破材料運送車安全技術條件》規定的專用車輛,車況應達到一級標準,嚴禁使用煤氣車、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自翻車、拖車、拖拉機等運送爆破材料。所規定的車輛不得自行改裝,不得使用翻新輪胎。
在條件限制的情況下,運送爆破材料的車輛應符合以下規定:
①車輛技術狀況應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一級車況的規定,并經過年審。
車廂護欄經加固,車內有固定包裝箱的措施,設有密閉的可關鎖的、可報警的車門。裝載雷管的車廂內應鋪設軟墊。
③汽車的排氣裝置已調整到駕駛室的下側并加裝防火罩,配備有不少于4kg的磷酸銨鹽(ABC)干粉滅火器兩個。
④車上安裝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危險品”標志牌和夜間運送的警示標志。
(2)運送爆破材料的車輛每次出車前,駕駛員應會同安全員對車輛發動機、轉向、傳動、制動、輪胎、排氣管、燈光、喇叭、滅火器、危險品標志、車廂、后車門、防滑鏈(必要時)以及需要配備的其 他材料進行例檢,經檢查確認合格(或完備),填寫檢查記錄后,方能允許出車裝載爆破材料。出車后駕駛員還應對車輛的上述部位作行車后的檢查,并詳細填寫出車記錄。
(3)運送爆破材料的車輛除加強平時的維護保養外,還應建立強制性的定期保養制度,按時參加交通管理部門的年檢,使車輛處于完好狀況。未通過年檢的車輛不得運送爆破材料。
(4)車輛出車前應保證油箱的裝油量達到允許的最大值,嚴禁用其他方式攜帶燃料或其他易燃物。在加油站加油前應確保關閉發動機、油路系統無漏油、發動機外殼不得有廢油。
(5)裝載爆破材料的車廂應保持清潔,無油污、無水珠、無金屬器件突出、無雜物。若發現車廂內有撒漏的藥劑,應先用水濕潤并撒上鋸末,然后用柔軟的掃帚將撒漏物收集后在安全地點進行處理,并用水將車廂沖洗干凈。若貨廂有酸、堿類雜物及其殘余物也應沖洗清掃干凈后,方能裝載爆破材料。
2.井下礦車
向井下運送以及在井下運送爆破材料的礦車應使用專用的礦車,礦車必須加蓋、加墊,并刷草綠色漆且標有“爆破材料專用車”標志。礦車裝運爆破材料前,還必須經過檢查,確認車況是否良好,嚴禁使用故障車輛或破損車輛裝運爆破材料。
3.人力運送工具
井上、下人力運送爆破材料的工具必須使用牢固、耐壓、抗沖撞、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