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裝卸作業的人員應了解所裝卸物品的性能并熟悉安全規定,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裝卸人員應遵守倉庫的管理制度,不準穿帶有鐵釘的或帶高跟的鞋和易產生靜電的服裝進行作業。嚴禁老弱病殘人員從事裝卸作業;從事裝卸作業的人員要相對固定,聽從管理人員或庫管理工的指揮。
(2)管理人員或庫管理工應根據裝卸物品的種類、數量、裝卸場地的條件、氣候情況,向作業人員進行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項的布置和交代,并對整個裝卸過程進行指揮和監督。
(3)裝卸作業宜在白天進行,夜間作業或井下裝卸時應有足夠的照明。天氣條件惡劣時,如遇雷雨、強風、冰雹時應停止作業。
(4)任何人不準帶煙火和發火工具進入裝卸工地,裝卸場不準吸煙。
(5)裝卸爆破材料時,應輕拿輕放,不得產生摩擦、震動、撞擊、拋擲、倒轉、墜落;堆放應平穩,不得散裝、改裝或倒放。
(6)不同性質的炸藥、雷管、傳爆線、導爆管等均不得在同一車輛、車廂、船艙內裝運。
(7)人工搬運時一人一次只允許搬運一件,采用專用手推車轉運時一次只允許轉運五件,并有防止墜落的措施。作業時應注意輕取輕放,穩步行走、防止碰撞或掉箱;嚴禁拖拽、翻滾、拋送、摔放、撞擊、敲打、腳踏、坐臥、震動、倒置包裝件;嚴禁相互在手中直接傳遞包裝件;注意作業過程的防雨、防曬。
(8)應在距倉庫門不小于2.5m處進行裝卸作業,嚴禁車輛抵近庫門裝卸貨物。倉庫裝卸平臺應有防止車輛碰撞的措施。
(9)嚴禁在同一裝卸點裝卸相互抵觸的爆破材料。互為抵觸的爆破材料嚴禁裝入同一車廂內,對于裝卸同類爆破材料也應逐車裝卸,不得在同一裝卸點同時對兩車或兩車以上進行交叉作業。
必須按照“卸貨優先、輕車讓重車”的原則安排爆破材料的裝卸工作。當裝卸點有車輛正在作業時,待裝卸的車輛應停放在距裝卸點30m外或在防護土堤的保護范圍內。
(10)若搬運時發現爆破材料的箱體破裂、松開或箱蓋脫落,則不得裝運。小心卸下爆破材料后應單獨放置以便及時更換包裝,對于由于受壓而略有變形的紙箱可考慮在裝卸時擺放在箱堆的上部。裝卸時若發現產品藥劑撒出,應立即停止裝卸作業,在單位安全檢查員的指導下,將撒藥的箱包移至安全地帶,并對撒有藥劑的地點進行處理和清掃后,方能恢復作業。
(11)裝車時,爆破材料裝量不得超過車輛額定的裝載量,不得倒置或側放包裝箱。普通汽車(已采取了防盜、防火措施的車輛)裝載雷管時,箱堆高度要低于車廂邊幫的1/3,炸藥紙箱高度不宜超過五個箱高且超出邊幫的高度不應超過包裝箱高度的1/3,車廂內不應留有空隙,應采取防止廂體移動產生碰撞的措施。檢查無誤后蓋好篷布,并將其捆綁牢固,再鎖好后車門;專用運送車裝載爆破材料時,考慮到運送安全、不超載、紙箱的承受強度等方面的因素,箱垛高度不應超過1.5m,最好每垛不超過五箱。載貨完畢后使用專用捆綁帶和掛鉤將箱子固定,鎖好車門。中途部分卸貨后,應立即調整包裝件的位置、高度并重新加以固定,防止包裝件在車廂內墜落及產生移位。
設有雷管防爆罐(箱)的爆破材料專用運送車,在運載炸藥時可以同車裝載少量雷管,但裝載的雷管必須置于密閉的防爆罐(箱)內,其裝載的量不允許超過車輛技術說明書的規定。嚴禁為了增加雷管的裝載量而自行改裝、增加或取消防爆罐(箱)。
(12)爆破材料裝、卸完成后,庫管理工應和押運工應共同清點發出或收到貨物的數量,按規定履行提貨或接貨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