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火焰產生的原因分析
(1)爆破作業時,使用受潮變質炸藥,造成炸藥爆炸反應不完全,出現爆破火焰或爆燃。
(2)放炮時,炮眼封泥不足、不嚴,未裝炮泥或使用煤粉、裝藥紙等可燃材料做炮眼封泥,導致爆破火焰從炮眼口噴出。
(3)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井下放糊炮明火放炮產生爆破火焰。
(4)在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面放炮時,最小抵抗線不夠造成爆破火焰,從自由面噴出
(5)分段放炮的采煤工作面,不按分次打眼分次裝藥、分次放炮的要求操作,而是一次打眼一次裝藥,分次放炮。當第一次入炮后,將鄰近炮眼壓實或造成鄰近炮眼附近煤層產生裂隙,致使再次放炮時,爆破火焰從裂隙中逸出。
(6)裝藥時,使用墊藥,造成墊、蓋藥爆炸反應不完全產生爆破火焰。
(7)在有瓦斯、煤塵爆炸煤層中,放炮時不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以致產生爆破火焰。
2.預防爆破火焰造成重大事故的措施
爆破火焰可以引起火災,可以造成礦井瓦斯、煤塵爆炸,為防止爆破火焰造成的危害,爆破時應采用如下措施:
(1)并下采掘工作面進行爆破作業時,嚴禁使用受潮變質炸藥,對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使用前應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塊,用手不能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不得使用井必須交回爆破材料庫。
(2)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使用水炮泥并用炮泥封足封嚴炮眼,嚴禁用可燃物質做炮眼封泥。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員應給予嚴肅處理。
(3)加強對班(組)長、放炮人員的教育。任何情況下在井下不允許放糊炮和明火放炮。
(4)按爆破圖表要求合理布置炮眼,在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面放炮時,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m。在大塊巖石上放炮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m,最小抵抗線不夠時,嚴禁放炮。
(5)對長壁炮采工作面放炮時,應嚴格按分次放炮規定執行,嚴禁一次全斷面打眼,全斷面裝藥,分次放炮的做法。
(6)在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巖)層中放炮時,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
(7)炮眼裝藥時嚴禁使用墊藥和蓋藥,防止墊蓋藥爆炸反應不完全生成爆破火焰,引起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