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露天采場境界選用的各種參數,應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的有關規定。
2、礦山生產時必須嚴格控制臺階高度、生產平臺寬度及邊坡角。
3、對采場邊坡應定期進行安全穩定性檢查,發現滑落征兆,必須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4、必須建立、健全邊坡管理和檢查制度,對邊坡重點部位和潛在滑坡危險的地段應進行加固。在生產過程中,遇到現有采場邊坡過陡時,應事先采取措施進行降坡處理。
5、人員在高出作業面2m以上作業時,要系安全帶,且作業時要有專人監護。
6、露天礦邊界上2m范圍內,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樹木及其他植物、不穩固材料和巖石等,應予清除。
7、每個階段采掘結束后,要及時清理平臺上和坡面上的浮石。
8、邊坡浮石清除完畢之前,其下方不應生產,人員和設備不應在邊坡底部停留。
9、上、下臺階同時作業的挖掘機和前裝機,應沿臺階走向錯開一定的距離,且距離不應小于50m。
10、各種機械設備的操作,應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
11、各種轉動設備應按規定加防護網、罩或設置隔柵等,并應有醒目的警示標志或標語。
12、設備移動時,禁止人員上下。
13、采用前裝機鏟裝石料時,嚴禁超載。
14、前裝機禁止裝滿物料后倒退下坡,空載下坡時也必須緩慢行駛。
15、運輸設備不應裝載過滿或裝載不均,也不應將巨大巖塊裝入車的一端,以免引起翻車事故。
16、采掘運輸設備運轉時,禁止人員對其轉動部分進行檢修、注油和清掃。
17、挖掘機的停留、挖掘作業等,嚴格執行挖掘機的安全操作規程。
18、挖掘機工作時,其平衡裝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階段坡底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1m。
19、裝車時,禁止檢查、維護車輛;駕駛員不得離開駕駛室,并不得將頭和手臂伸出駕駛室外。
20、采場內人行通道應有安全標志。
21、遇有大霧、塵霧或暴風雨雪等惡劣天氣,禁止作業。
22、操作人員在工作中,嚴禁脫崗、串崗,從事與操作機器無關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