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展時間
2016年9月至10月。
二、監察對象
各類煤礦。
三、監察內容
(一)大型固定設備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情況。礦井主提升裝置、主通風機、主排水設施和空氣壓縮機等大型設備是否按規定裝備、檢修和檢測檢驗,安全保護裝置、安全防護設施是否齊全、完整、靈敏、可靠,設備運行狀況和運行環境是否符合要求。
(二)供用電設備運行、維護和管理情況。礦井電源、變配電設施、供電線路和電纜是否符合要求,供、配、用電設備之間匹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規定開展礦井供電系統繼電保護整定工作;安全保護是否齊全、可靠;礦用電纜是否具有安全標志、符合阻燃要求;是否按規定使用防爆電氣設備,防爆性能是否符合現場要求;井下變配電硐室設置和管理是否符合規定;井下局部通風機供電電源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井下運輸系統的運行、維護與管理情況。井下軌道、電機車、無軌膠輪車、膠帶運輸系統、運人系統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特別是輸送帶是否具有安全標志、符合阻燃抗靜電要求;斜井(巷)運輸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完善可靠;主要運輸巷道信號系統是否符合規定;無軌膠輪車的行車制動、緊急制動和駐車制動是否齊全、可靠;主要運輸巷道信號、通訊系統和照明是否符合規定等。
(四)淘汰落后設備及隱患整改情況。是否按規定淘汰落后設備;對限制使用的安全技術裝備是否制定整改計劃;大型設備材料隱患整改是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井下使用的風筒和瓦斯抽采管路材料是否符合阻燃、抗靜電要求。
(五)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是否按規定建立健全機電運輸管理機構、配備人員。
(六)各省級煤礦安監局認為應當監察的其他內容。
四、組織方式
(一)各煤礦企業對照上述內容進行自查。
(二)省級煤礦安監局組織局本部和駐地監察分局對煤礦企業自查情況進行抽查。
(三)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對內蒙古、陜西、黑龍江、甘肅、湖南、云南等6個省區進行重點督查。其中,科技裝備司督查陜西和云南,寧夏督查內蒙古,甘肅督查湖南,河北督查黑龍江,山東督查甘肅。
五、有關要求
(一)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6個督查組,每組5-6人,分別由科技裝備司和省級煤礦安監局領導帶隊,抽查礦井數不少于4個,檢查時間為7-10天。被督查的省級煤礦安監局要積極做好配合工作。
(二)各省級煤礦安監局(包括6個督查組)要認真總結專項監察情況,分析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加強煤礦設備監察工作建議,形成書面報告,并填寫煤礦設備安全專項監察情況匯總表(見附件2),于11月25日前連同電子版一并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
聯系人及電話:余博龍,010-64463954;
電子信箱:yubl@chinasafety.gov.cn
附件:2、煤礦設備安全專項監察情況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