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管理機構與安全管理人員
金屬非金屬礦山應按照《安全秤法》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礦山企業中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內設機構,其工作人員都是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作用是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組織生產經營單位內部各種安全檢查活動,負責日常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各種事故隱患,監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等。它是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組織保證。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是根據礦山企業危險性、規模大小等因素來確定的。
《安全生產法》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貯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都配備專職安生生產管理人員。
《礦山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規定礦山企業應當根據需要,設置安全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全安工作人員。專職安全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經驗,能勝任現場安全檢查工作。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考評辦法及標準》(安監總管一字[2005]27號)要求100人以上的企業,應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00人以下的企業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能勝任現場安全檢查工作。
二、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礦長(經理)、負責安全的副礦長(副經理)、負責生產(設備)的副礦長(副經理)和負責技術的礦級負責人(總工程師)。
《安全生產法》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貯存單位以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礦山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要求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考評辦法及標準》要求主要負責人應通過有關主管部門的考核,取得有效的安全生產資格,資格證書的時效性和任職單位瑟實際相符合。
三、特種作業人員
金屬非金屬礦山特種工作人員包括瓦斯檢查工、爆破工、通風工、信號工、擁罐工、電工、金屬焊接(切割)工、礦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風機操作工、主提升機操作工、絞車操作工、尾礦工、安全檢查工和礦內機動車司機等。
特種作業人員持操作資格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證在有效期限內,并進行年度審核、驗證;所有特種作業崗位都應設置具有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人員;企業應為特種作業人員建立個人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