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燈的作用及結構礦燈有各種類型,以攜帶方式來分有手提燈和頭燈(或稱帽燈)兩種。
二、礦燈檢查 《規程》規定:“發出的礦燈,最低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小時”。入井人員從燈房領到礦燈后,應做如下檢查:
1、電池盒體上是否有煤礦用產品安全標志“MA”字樣和統一編號。
2、電池盒體有無破裂或透氣蓋處有無漏液現象。
3、燈線有無破損,燈線與電池和燈頭連接是否牢固,燈線兩端出、入口處密封是否良好,燈線長度應在1M以上。
4、燈頭圈是否松動,燈頭殼體有無破損,燈面玻璃有無破裂。
5、燈頭上的開關是否完好可靠。
6、燈光是否明亮。
7、燈鎖是否鎖好,有無松動。若檢查發現上述問題時,應要求燈房人員進行修復或更換。
三、礦燈管理及使用中的安全事項每個入井人員必須佩戴一盞完好的礦燈,否則不準入井。礦燈應集中統一管理。煤礦應采用“賬、燈、人”三對照的礦燈管理模式,對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登記造冊,建立發放臺賬,對礦燈進行統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
使用礦燈過程中注意以下安全事項:
1、入井人員應按規定時間憑燈牌到固定窗口領燈和交燈。
2、領到礦燈后,要檢查礦燈是否完好,若發現問題應要求燈房人員及時修復或更換。
3、經檢查確無問題,入井前要把礦燈佩戴好,不要提在手里,燈盒用皮帶扎在腰間,燈頭帽鉤插在安全帽上。
4、入井人員要愛護礦燈,嚴禁在井下隨意拆卸、敲打、撞擊礦燈。以免產生電火花引起瓦斯或煤塵爆炸事故。
5、不得手提燈線甩動燈頭,以免損壞燈線。
6、礦燈必須裝有可靠的短路保護裝置。
7、升井后必須立即將礦燈交回燈房,以便及時充電。如因工作需要連班時,必須換燈。
8、使用中如果發生故障,交燈時應主動向燈房人員說明,交回的礦燈應保持完好、無損傷。入井人員除在使用過程中注意以上安全事項,還應自覺遵守《規程》有關規定和礦燈管理制度,愛護好礦燈,正確使用好礦燈,以保證礦燈的使用周期,有利于煤礦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