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傷亡事故劃分原則
傷亡事故類別的劃分是根據導致事故發生的起因物確定的,而不是依據施害物來確定的。例如:1979年9月7日,浙江溫州某廠發生一起液氯鋼瓶容器爆炸特大傷亡事故,炸毀廠房建筑物417平方米,10噸液氯擴散,波及7.35公里,造成59人死亡、779人中毒住院、400多人門診治療,臨時疏散居民8萬多人,直接經濟損失60多萬元,影響100多個企業生產。這是建國以來發生最慘重的一起液氯鋼瓶爆炸事故。這起事故發生的致因是在充裝液氯時沒有洗罐,罐內殘留雜質引起化學反應,造成鋼瓶爆炸。導致事故發生的起因物是鋼瓶容器爆炸,直接引起死亡或中毒的施害物是液氯,所以這起事故類別為“其它爆炸”(容器爆炸),而不認定為“中毒窒息”事故。
二、生產中職工受傷害方式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勞字1-2表),職工受傷害方式分為以下19種:
1、物體打擊:指由失控物體的慣性力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如落物、滾石、錘擊、碎裂、崩倒、砸傷等傷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體打擊;
2、提升和車輛傷害:指本企業內機動車輛和提升運輸設備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如機動車輛在行駛中發生的擠、壓、撞以及傾覆事故及車輛行駛中上、下車和提升運輸中的傷害等;
3、機械傷害:指機械設備與機械工具引起的絞、輾、碰、割、戳等人身傷害事故。如機械零部件、工件飛出傷人,切屑傷人,人的肌體或身體被旋轉機械卷入,臉、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傷等;
4、起重傷害:指從事起重作業時引起的傷害事故。如在起重作業中,脫鉤砸人,移動吊物撞人,鋼絲繩繼裂抽入,安裝或使用過程中傾覆事故以及起重設備本身有缺陷等;
5、觸電(包括雷擊)傷害:指電流流經人體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如人體接觸裸露的臨時線或接觸帶電設備的金屬外殼,觸摸漏電的手持電動工具,以及觸電后墜落和雷擊等事故;
6、淹溺:指人落水之后,因呼吸阻塞導致的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如船舶在運輸航行、停泊作業和在水上,從事各種作業時發生的落水事故以及在水下施工作業發生的淹溺事故。在內河、海上作業中,已發現或證實是落水失蹤,雖未撈獲尸體也按淹溺死亡事故分類;
7、灼燙:指生產過程中因火焰引起的燒傷,高溫物體引起的燙傷,放射線引起的皮膚損傷,或強酸、強堿引起人體的燙傷,化學灼傷等傷害事故。但不包括電燒傷以及火災事故引起的燒傷;
8、火災:指企業發生火災事故及在撲救火災過程中造成本企業職工或非本企業的人員傷亡事故;
9、高處墜落:指由于重力勢能差引起的傷害事故。如從各種架子、平臺、陡壁、梯子等高于地面位置的墜落或由地面踏空墜入坑洞、溝以及漏斗內的傷害事故。但由于其他事故類別為誘發條件而發生的高處墜落,如高處作業時由于人體觸電墜落,不屬于高處墜落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堆置物等倒塌和土石塌方引起的傷害事故。如因設計、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巖石發生的塌陷事故。但不包括由于礦山冒頂、片幫或因爆破引起的壩塌的傷害事故;
11、冒頂片幫:指在礦山工作面、通道上部、側壁由于支護不當,側壓力過大造成的坍塌傷害事故。頂板塌落為冒頂,側壁坍塌為片幫。一般因二者同時發生,稱為冒頂片幫。如礦山、地下開采及其他坑道作業發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指在地下開采或其它坑道作業時,意外水源造成的傷亡事故。如地下含水帶或被淹坑道涌水造成的事故。但不包括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時放炮作業造成的傷亡事故。如各種爆破作業、采石、采礦、采煤、修路、開山、拆除建筑物等工程進行放炮作業引起的傷亡事故;
14、火藥爆炸:指火藥與炸藥在生產、運輸、貯藏過程中發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煤塵爆炸:指可燃性氣體瓦斯、煤塵與空氣混合形成的濃度達到爆炸極限,混合物接觸火源時引起的化學性爆炸事故;
16、其它爆炸:凡不屬上述爆炸事故均列為其它爆炸事故:
鍋爐爆炸:指固定或承壓鍋爐發生物理性爆炸事故。
壓力容器爆炸:指承壓容器在一定的壓力載荷下引起的爆炸事故。如容器內盛裝的蒸汽、液化氣以及其他化學成份物質在一定條件下反應后導致的容器爆炸。
可燃性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如煤氣、乙炔、氫氣、液化石油氣體等。
可燃性蒸汽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酒精、汽油揮發氣等。
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鋁粉、鎂粉、有機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粉、糖粉、煤粉、木粉、煤塵以及可燃性纖維,麻纖維(亞麻)、棉纖維、晴綸纖維、滌綸纖維、維綸纖維、煙草粉塵等爆炸事故。
間接形成的可燃性氣體與空氣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與空氣混合,如可燃固體、易自燃物、水氧化劑的作用迅速反應,分解出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遇明火爆炸的事故。如鍋爐在點火過程中發生的爐膛爆炸,以及鋼水包爆炸事故等;
17、煤與瓦斯突出;
18、中毒和窒息:中毒指人接觸有毒物質,吃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氣體引起的人體急性中毒事故。如煤氣、油氣、瀝青、化學、一氧化碳中毒等;窒息指在坑道、深井、涵洞、管道、發酵池等通風不良處作業,由于缺氧造成的窒息事故;
19、其它傷害:凡不屬上述傷害的事故均稱為其它傷害。如扭傷、跌傷、凍傷、釘子扎傷、野獸咬傷等。
直接受傷害方式有兩種以上時,按原發的、主要的一種分類。
三、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指由于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即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環境)的不安全狀態因素作用下,而造成的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據《非礦山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綜合表二),事故原因有以下11種: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
2、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安全設施缺少或有缺陷;
4、生產場地環境不良;
5、個人防護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6、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7、違反操作規程或勞動紀律;
8、勞動組織不合理;
9、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10、教育培訓不夠、缺乏安全操作知識;
11、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