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迅速限制事故的發展,消除事故的根源并解除對人身和設備安全的威脅。
(2)注意廠用電的安全,設法保持廠用電源正常。
(3)事故發生后,根據表計、保護、信號及自動裝置動作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作出處理方案。處理中應防止非同期并列和系統事故擴大。
(4)在不影響人身及設備安全的情況下,盡一切可能使設備繼續運行。必要時,應在未直接受到事故損害和威脅的機組上增加負荷,以保證對用戶的正常供電。
(5)在事故已被限制并趨于正常穩定狀態時,應設法調整系統運行方式,使之合理,讓系統恢復正常。
(6)盡快對已停電的用戶恢復供電。
(7)做好主要操作及操作時間的記錄,及時將事故處理情況報告有關領導和系統調度員。
(8)水電廠發生事故后,處理時應考慮對航運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