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管的含義
監管是政府從外部對企業的直接干預。電力監管是政府對電力企業的一種管理方式。我們拿美國和英國的監管作一個比較:美國有國有企業,但從來沒有進入過國有化。而英國人搞過大規模的國有化,他的電力產業是國有的,實際上他從國有化退到了監管化上來。從這一點上看,中國的情況與英國很相似,都從對國有經濟的直接管理退到依法監管控制的道路上來。但我們與英國又有不同,英國人搞電力監管有兩個前提,首先他把企業變成股份的公司或私有的公司,然后引入競爭機制,改革他的管理制度,建立相應的監管制度。而中國現在不一樣,中國在沒有私有化的前提下就引入了競爭機制,相應的建立了監管制度。國有企業的行為和私有企業的行為是不一樣的,對國有企業最有效的管理就是對人的管理。我只要任命總經理,任命一把手就行了。現在市場之所以有效,就是因為人的有效,他就是一個核心的控制。
二、監管與行政管理的區別
1、管理的理念不一樣行政管理是一種直接的干預,由于它是一項指東的權利,自由裁案空間很大。我想管你就要管你,想怎么管你就怎么管你。這是行政管理的一個最大特點。第二,行政管理是一種事后的管理,往往是等你出了問題我才來管你。他的理念就是為了把你管住,實現政府想要達到的目標。監管它雖然也是一種直接的干預,但它畢竟是外部的干預。它是按照授權,或是按照一種程序來監督管理,它的自由裁案空間受到授權的大小和法律的制約的。它是一種過程的監管,它有事前的規則,有事中的監督檢查,有事后的處罰。他是一個全過程的監管。他的理念是為企業的發展和競爭提供一個好的環境,既為了規范這個產業的行為,同時也為產業的發展提供保護。為什么監管機構要收費,道理就在這里:它不僅僅是對你的一種監督和管理,而是一種保護,它減少了企業在市場競爭當中的不確定帶來的風險。所以這個費用實際上就是一種保護費。
2、管理的重點不一樣行政管理是對所有環節的管理,包括發電、輸電、供電以及競爭的或不競爭的。監管對不同的環節采用的方式是不一樣的。對競爭性環節,監管就像一個交通警察,你不違規他不糾你,你只要符合規則,不犯錯誤,就不會查你的。在競爭性環節里,監管是分層次的,它分為市場內部的監管和調度交易一線的監管。對壟斷的環節,它實行的管制就比行政管理要強得多,包括你的價格,電網的開發,電網的投資行為等。它最終的目的是給競爭環節創造一個好的條件。
3、管理的方式不一樣行政管理是根據政府的規劃實行計劃安排和行政審批,通過政府的直接控制來達到目標,它的風險基本是零。用一句話說,它是不確定的政府行為,這種不確定的政府行為加上一個不確定的市場,所以它不擔什么風險。從世界上看,監管無非兩種方式:一種是許可證監管,一種是規則監管。許可證監管它和工商局頒發的許可證的概念是不一樣的,這種監管實際上是一種合同式監管。就是監管機構和企業簽訂一個合同,把你的監管內容都放在里面。只要你遵守這個合同,你就相安無事;如果你不遵守這個合同,我就要對你進行檢查和處罰。規則監管就是由監管機構制定一些普遍性的規則,大家都根據規則進行運作。這種方式實際上就變成了一種確定性,有可預見的政府行為加上一個競爭性的市場。以上三個方面就充分說明了監管與政府的行政管理是有區別的。監管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它是與市場相對應的,它其中的一個目的就是為了糾正市場的失靈。隨著市場的發育和完善,在市場經濟能夠發揮作用的這么一個領域,就要放松監管了,這也是國外放松監管的主要原因。反過來說,如果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對環保、安全、特別服務、網絡業務等方面,相應的就要加強監管。所以國外的監管它是一種放松管制,是監管與加強監管相結合的一個過程,它并不是完全無條件的放松,它就是一種動態管理。
三、電監會的職能
這個問題在國務院辦公廳7號文件關于電監會的三種方案里講得很明確: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行使行政執法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履行全國電力監管職責。文件里一共規定了十項職能,在這十項職能當中,其中經濟性的職能有九項:第一項是制定市場規劃;第二項是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第三項是研究審定電力市場運營模式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設計方案;第四項是監督檢查電力企業的價格行為;第五項是監管輸電、供電和非競爭性的發電業務;(即使將來競價上網模式可行的話,也不是所有的機組都參加競價,這種非競爭性的發電業務是要受到監管的。)第六項是監管電能質量和服務標準;第七項是負責電力市場和電力企業的爭議的糾紛的處理;第八項是監管各項輔助服務的收費標準;第九項是監管市場運行和調度交易機構的行為。另一項是社會和技術性的監管。包含三個方面內容:第一是普遍服務;第二是參與電力的安全、技術、定額、質量標準和資金的監督檢查;第三是負責電力市場的統計和信息發布。另外還有兩項職能,雖然跟監管本身沒有多大聯系,但對監管發揮作用有很大的意義。一個是擬定電力市場發展規劃和區域電力市場的設計方案,實際上是一個培育電力市場的職能;另一個就是根據國務院的部署,負責組織實施電力體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議。
四、電監會的權利
在上述方案中,有四項監管權力是賦予了電監會的。第一是改革的執行權;第二是規劃的制定權;第三是市場的準入控制權;第四是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權。除此之外,還有一項核心的權力,就是價格的監督權,這個權力實際上是電監會和價格部門共享的。電監會根據市場情況提出價格的建議,然后送價格部門審批,審批完以后就對企業進行價格的監督檢查,這些都由電監會處理。那么對零售的監督檢查和對終端售價的控制,還是在價格部門。這就是目前電監會和價格部門的分工。盡管這些權力還不夠完全,但我個人認為,在初始階段具備了這些權力,就基本具備了控制市場的手段,這就不至于出現大的風險。在投資監管方面,電監會主要從防止壟斷和卷入成本的角度,對投資行為進行監控。一個發電企業在一個確定的市場上超過一定的份額,比如說現在規定是20%的份額,你不超過這個份額,你的投資就是你企業自主性的行為;超過了這個份額,監管機構就要加以干預。電網的投資是要受到嚴格控制的,不是說我想怎么投就怎么投。電網企業一般不投入其他業務,如果投入了其他業務,只要你把成本核算得非常清楚,監管機構也是不管的。但是實際的情況是信息不對稱,界定不清楚。無論你是怎樣的投資,你最終都得進入成本,進入成本就得進入價格,價格就是要消費者來承擔的。所以你投資的多少、投資的方向都要受到控制。
五、電監會的機構設置
為了了履行上面提出的這些職能,電監會設置了七個內設部門,其中有三個綜合性的部門,五個一線監管部門。三個綜合性的部門是:政策法規部,辦公廳,人事培訓部。五個一線監管部門是:市場監管部,輸電監管部,供電監管部,價格與財務監管部,還有一個稽查局。稽查局目前和價格與財務監管部暫時合在一起。人員一共是98人。這就是電監會目前的架構。
監管是政府從外部對企業的直接干預。電力監管是政府對電力企業的一種管理方式。我們拿美國和英國的監管作一個比較:美國有國有企業,但從來沒有進入過國有化。而英國人搞過大規模的國有化,他的電力產業是國有的,實際上他從國有化退到了監管化上來。從這一點上看,中國的情況與英國很相似,都從對國有經濟的直接管理退到依法監管控制的道路上來。但我們與英國又有不同,英國人搞電力監管有兩個前提,首先他把企業變成股份的公司或私有的公司,然后引入競爭機制,改革他的管理制度,建立相應的監管制度。而中國現在不一樣,中國在沒有私有化的前提下就引入了競爭機制,相應的建立了監管制度。國有企業的行為和私有企業的行為是不一樣的,對國有企業最有效的管理就是對人的管理。我只要任命總經理,任命一把手就行了。現在市場之所以有效,就是因為人的有效,他就是一個核心的控制。
二、監管與行政管理的區別
1、管理的理念不一樣行政管理是一種直接的干預,由于它是一項指東的權利,自由裁案空間很大。我想管你就要管你,想怎么管你就怎么管你。這是行政管理的一個最大特點。第二,行政管理是一種事后的管理,往往是等你出了問題我才來管你。他的理念就是為了把你管住,實現政府想要達到的目標。監管它雖然也是一種直接的干預,但它畢竟是外部的干預。它是按照授權,或是按照一種程序來監督管理,它的自由裁案空間受到授權的大小和法律的制約的。它是一種過程的監管,它有事前的規則,有事中的監督檢查,有事后的處罰。他是一個全過程的監管。他的理念是為企業的發展和競爭提供一個好的環境,既為了規范這個產業的行為,同時也為產業的發展提供保護。為什么監管機構要收費,道理就在這里:它不僅僅是對你的一種監督和管理,而是一種保護,它減少了企業在市場競爭當中的不確定帶來的風險。所以這個費用實際上就是一種保護費。
2、管理的重點不一樣行政管理是對所有環節的管理,包括發電、輸電、供電以及競爭的或不競爭的。監管對不同的環節采用的方式是不一樣的。對競爭性環節,監管就像一個交通警察,你不違規他不糾你,你只要符合規則,不犯錯誤,就不會查你的。在競爭性環節里,監管是分層次的,它分為市場內部的監管和調度交易一線的監管。對壟斷的環節,它實行的管制就比行政管理要強得多,包括你的價格,電網的開發,電網的投資行為等。它最終的目的是給競爭環節創造一個好的條件。
3、管理的方式不一樣行政管理是根據政府的規劃實行計劃安排和行政審批,通過政府的直接控制來達到目標,它的風險基本是零。用一句話說,它是不確定的政府行為,這種不確定的政府行為加上一個不確定的市場,所以它不擔什么風險。從世界上看,監管無非兩種方式:一種是許可證監管,一種是規則監管。許可證監管它和工商局頒發的許可證的概念是不一樣的,這種監管實際上是一種合同式監管。就是監管機構和企業簽訂一個合同,把你的監管內容都放在里面。只要你遵守這個合同,你就相安無事;如果你不遵守這個合同,我就要對你進行檢查和處罰。規則監管就是由監管機構制定一些普遍性的規則,大家都根據規則進行運作。這種方式實際上就變成了一種確定性,有可預見的政府行為加上一個競爭性的市場。以上三個方面就充分說明了監管與政府的行政管理是有區別的。監管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它是與市場相對應的,它其中的一個目的就是為了糾正市場的失靈。隨著市場的發育和完善,在市場經濟能夠發揮作用的這么一個領域,就要放松監管了,這也是國外放松監管的主要原因。反過來說,如果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對環保、安全、特別服務、網絡業務等方面,相應的就要加強監管。所以國外的監管它是一種放松管制,是監管與加強監管相結合的一個過程,它并不是完全無條件的放松,它就是一種動態管理。
三、電監會的職能
這個問題在國務院辦公廳7號文件關于電監會的三種方案里講得很明確: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行使行政執法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履行全國電力監管職責。文件里一共規定了十項職能,在這十項職能當中,其中經濟性的職能有九項:第一項是制定市場規劃;第二項是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第三項是研究審定電力市場運營模式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設計方案;第四項是監督檢查電力企業的價格行為;第五項是監管輸電、供電和非競爭性的發電業務;(即使將來競價上網模式可行的話,也不是所有的機組都參加競價,這種非競爭性的發電業務是要受到監管的。)第六項是監管電能質量和服務標準;第七項是負責電力市場和電力企業的爭議的糾紛的處理;第八項是監管各項輔助服務的收費標準;第九項是監管市場運行和調度交易機構的行為。另一項是社會和技術性的監管。包含三個方面內容:第一是普遍服務;第二是參與電力的安全、技術、定額、質量標準和資金的監督檢查;第三是負責電力市場的統計和信息發布。另外還有兩項職能,雖然跟監管本身沒有多大聯系,但對監管發揮作用有很大的意義。一個是擬定電力市場發展規劃和區域電力市場的設計方案,實際上是一個培育電力市場的職能;另一個就是根據國務院的部署,負責組織實施電力體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議。
四、電監會的權利
在上述方案中,有四項監管權力是賦予了電監會的。第一是改革的執行權;第二是規劃的制定權;第三是市場的準入控制權;第四是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權。除此之外,還有一項核心的權力,就是價格的監督權,這個權力實際上是電監會和價格部門共享的。電監會根據市場情況提出價格的建議,然后送價格部門審批,審批完以后就對企業進行價格的監督檢查,這些都由電監會處理。那么對零售的監督檢查和對終端售價的控制,還是在價格部門。這就是目前電監會和價格部門的分工。盡管這些權力還不夠完全,但我個人認為,在初始階段具備了這些權力,就基本具備了控制市場的手段,這就不至于出現大的風險。在投資監管方面,電監會主要從防止壟斷和卷入成本的角度,對投資行為進行監控。一個發電企業在一個確定的市場上超過一定的份額,比如說現在規定是20%的份額,你不超過這個份額,你的投資就是你企業自主性的行為;超過了這個份額,監管機構就要加以干預。電網的投資是要受到嚴格控制的,不是說我想怎么投就怎么投。電網企業一般不投入其他業務,如果投入了其他業務,只要你把成本核算得非常清楚,監管機構也是不管的。但是實際的情況是信息不對稱,界定不清楚。無論你是怎樣的投資,你最終都得進入成本,進入成本就得進入價格,價格就是要消費者來承擔的。所以你投資的多少、投資的方向都要受到控制。
五、電監會的機構設置
為了了履行上面提出的這些職能,電監會設置了七個內設部門,其中有三個綜合性的部門,五個一線監管部門。三個綜合性的部門是:政策法規部,辦公廳,人事培訓部。五個一線監管部門是:市場監管部,輸電監管部,供電監管部,價格與財務監管部,還有一個稽查局。稽查局目前和價格與財務監管部暫時合在一起。人員一共是98人。這就是電監會目前的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