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減少電力設施大范圍受損、重特大設備損壞、重特大火災、全廠全停電、重大人員傷亡、大壩垮塌等重特大事故及對社會有嚴重影響事故的發生,建立緊急情況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理機制,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損失最小,依據國家電網公司及省公司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廠電力生產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制度包括:組織保障、技術保障、事故應急處理規定。
第二章 組織保障
第三條 總廠建立自上而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組織機構,明確分工,相互協調進行電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
水力發電總廠成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
總 指 揮:廠長
副總指揮:黨委書記 生產副廠長
成 員:其余廠級領導、副總、總廠各職能部室負責人、各基層單位行政負責人。
指揮部下設應急處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總廠生產計劃部,辦公室主任:生產計劃部主任,辦公室副主任:生產計劃部副主任
第四條 總廠各單位成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小組,單位行政正值擔任組長,副組長及成員由單位其他領導及相關專責及班長擔任。
第五條 總廠應急處理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國家、四川省有關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理法規以及國家電網公司、省公司有關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理規定;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上一級應急處理指揮的領導;指揮本單位事故搶險及應急處理工作;組織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定期對其進行評估和修改;發布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啟動命令;通報事故搶險及應急處理進展情況。
第六條 辦公室職責:
(一)總廠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協調、指揮;
(二)根據指揮部的要求組織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理預案。
第七條 總廠組織制定以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理預案,建立應急救援與處理體系:
(一)重大人員傷亡事故應急預案;
(二)重特大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三) 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四) 電站全停電事故應急預案;
(五)大壩垮塌事故及防汛應急預案;
(六)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七)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第八條 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處理預案的制定遵守“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的原則。應急救援與處理預案應包括下述內容:
(一)應急處理預案的制定部門;
(二)應急處理預案的日常協調和指揮部門;
(三)相關部門在應急處理中的職責和分工;
(四)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性評估;
(五)應急處理組織狀況和人員、裝備情況;
(六)應急處理組織的訓練和演習;
(七)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緊急處置措施、人員疏散措施、工程搶險措施、現場醫療措施;
(八)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社會支持和援助;
(九)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經費保證;
(十)應急處理預案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總廠在制定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理預案時,將并網小水電站統一考慮,提出并落實相關的應急處理技術措施。
第十條 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根據事故影響范圍、嚴重程度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由總廠處理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決定是否宣布水力發電總廠處于應急處理緊急狀態,統一指揮和調度總廠內一切有效資源進行事故搶險與應急處理,并視情況請求網省公司及四川省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事故應急援助,盡最大努力減小事故造成的損失。根據事故情況和性質,總廠組織各單位、部門進行事故搶險。
第十一條 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報告總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系統有關規程規定如實準確及時報告,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總廠主要領導立即趕到事故現場指揮事故搶險和救援,調動應急搶險隊伍和物資儲備,盡最大努力減小事故造成的損失。
第三章 技術保障
第十二條 為了防止全站停電事故,編制的“全站停電事故的處理預案”要結合系統運行方式、電站特殊運行方式、惡劣氣候條件、季節性事故特點等各方面因素,經審批后印發相關單位學習、演練。總廠組織一年一次聯合反事故演習,確保廠用電。
第十三條 為了防止全廠停電事故,在條件成熟時分站進行黑啟動試驗,檢查黑啟動機組的啟動特性、響應速度和對電網提供啟動電源的能力。試驗成功后備案并上報省公司。
第十四條 各站中控室是事故處理的指揮中心,值守長是事故處理的指揮員。在發生重要設備事故時,立即向電網調度員報告故障現象及設備故障情況,并按照事故處理規程和值班調度員的命令進行事故處理。事故處理過程中,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擾、阻礙。
第十五條 為了防止地震、洪水、暴風雨等自然災害造成電力設施大面積受損,總廠集中儲備搶險物資,每年開展一次防汛搶險演習,保證在緊急情況下反應快速、有效。
第十六條 為了防止重大人員傷亡事故,全廠各單位要對化學有毒物質、易燃易爆物品、重大施工作業、上下班交通運輸等重大危險環境,制定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預案,落實危險源隔離、消防設施、醫療救護等各方面的防范措施,建立事故預防和人員搶救體系。
第十七條 為了防止大壩垮塌,總廠各單位要認真做好電力防汛和大壩安全工作,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按照總廠防汛手冊的規定執行。在發生重大險情時,要立即向地方防汛指揮部門和上級單位匯報。
第四章 事故應急處理規定
第十八條 事故應急處理的原則:保人身、保電網、保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進行事故搶險和處理時應最大限度地保障參與搶險和事故處理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十九條 在發生事故時,當值值守長或工程師要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現場技術規程》及總廠有關規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事故損失,保護好事故現場,并按總廠《不安全事件管理制度》立即通知本單位和總廠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映秀生產值班室及事故處理單位。
第二十條 電氣設備事故處理嚴格執行《電氣事故處理規程》,其他事故則參照此規程執行。
第二十一條 當值值守長或工程師是事故處理的直接領導人,在事故處理中,要盡量減少事故處理時間,為搶修創造一切必要的有利條件和安全措施,確保以最短的時間,安全、優質、高效地完成搶修任務。
第二十二條 事故搶修命令由當值值守長或工程師請示廠長(生產副廠長)或總工程師同意后發布,汛期緊急情況下可由映秀值班廠領導決定。廠屬各單位無條件執行,保證事故搶修正常進行。
第二十三條 各生產單位對總廠“事故搶修命令”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和保證手段,本單位所屬范圍一般性事故,應有適合本單位特點的應急方案,并報總廠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員在接到“事故搶修命令”后,要立即組織人員趕到現場(事故搶修人員和運輸車輛白天10分鐘內到達映電賓館,夜間30分鐘內達映電賓館,若確無運輸車輛事故搶修人員可采取其他方式的交通工具參加事故處理和事故搶修,各輔助生產單位,主動為事故搶修創造有利條件,保證事故處理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五條 當發生人身觸電、弱水事故時,現場人員立即采取現場急救,并聯系救護車送醫院救治;當發生骨折等人傷時,現場人員需對傷員進行臨時包扎固定后聯系救護車送醫院救治;事故后通知本單位和總廠有關領導及安全監察部、生產計劃部、人力資源部。
第二十六條 生產區域發生火災事故時,除通知本單位和總廠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映秀生產值班室外還需通知武保部消防專責及領導;現場人員根據事故嚴重程度請求武警支援。
第二十七條 總廠各生產現場及各單位領導、值班室備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成員名單及常用通訊聯系方式。
第二十八條 總廠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處理全過程進行嚴格考核和監控。對不負責任或瀆職者按經濟責任大小進行考核和處分,構成犯罪者送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條 發生嚴重自然災害及總廠外特大安全事故時,總廠各單位要堅決服從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調度和指揮,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開展事故應急救援,保證事故搶險和應急救援的電力供應,保證重要用戶的安全可靠供電,同時要盡快組織排除險情,修復受損設施,恢復送電。
第三十條 本制度涉及到的流程:
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預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