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貫徹執行中電投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規程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狠反習慣性違章,提高全廠干部職工的安全意識和遵章守紀的自覺性,杜絕“三違”,做到“三不傷害”,預防事故,確保安全生產,結合我廠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范圍
1.1 本規定規定了反習慣違章獎罰管理有關事項。
1.2 本規定適用于全廠干部職工。
2.總則
2.1 班組要有明確的安全目標。班組要從抓不安全因素著手,制定控制異常、未遂及防止人身輕傷的安全措施,并要組織全體成員學習簽字,做到人人皆知。做到個人無違章,設備無隱患,杜絕人身和設備事故。
2.2 班組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工作規程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好安全與質量、進度、效益的關系,每一項工作都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組織實施,做到把安全措施真正落實到干活人的身上。
2.3 分廠(分公司)廠長、經理要經常深入生產現場,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大型操作(作業)、危險作業各級領導必須按照到位標準到位,監督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保各項安全措施得到落實。
3.獎罰管理內容
3.1各級安全第一責任者,要成為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規程的帶頭人,嚴禁違章指揮和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要深入生產、施工現場,抓習慣性違章,對于工作業績突出者給予獎勵。
3. 各級安監人員抓習慣性違章,工作業績突出者給予獎勵。
3.2. 獎勵條件:
3.2.1. 獎勵在安全生產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3.2.1.2主動及時地發現重大缺陷和隱患,避免重大生產火災事故,重大設備事故或設備嚴重損壞;
3.2.1. 搶險救災,防止事故擴大,使職工和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
3.2.1. 認真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防止了人身傷亡事故;
3.2.1. 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地安全先進個人,安全優秀班組長,優秀安全監督人員。
3.2. 獎勵標準:
3.2.2. 避免群傷、群亡,獎勵2000-10000元;
3.2.2. 避免人身死亡,獎勵500-3000元;
3.2.2. 避免人身重傷,獎勵300-500元;
3.2.2. 避免重大設備事故或設備嚴重損壞,獎勵200-1000元;
3.2.2. 避免重大生產火災事故,獎勵200-1000元;
3.2.2.
避免一般事故,獎勵50-200元;
3.2.2. 避免障礙,獎勵20-50元;
3.2.2. 百次辦票無差錯,電氣千次操作無差錯,人均獎勵50元;
3.2.2. 其它對安全生產有突出貢獻者,獎勵200-1000元;
3.2.2.1 反習慣性違章,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事跡突出者,獎勵200-500元。
3. 各類人員在發生下列違章行為時,要受到一定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3.3. 違章指揮、安排工人冒險作業;
3.3. 違反規程無票作業、無票操作,無證駕駛;
3.3. 簽發的工作票、操作票或已執行的工作票、操作票有嚴重錯誤;
3.3. 工作前不宣讀工作票、不提問;
3.3. 工作票安全措施未完全正確實施,漏洞較大的;
3.3. 鄰近帶電設備作業應設而未設專人監護。
3.3. 高處作業現場、容器內作業應設而未設專人監護。
3.3. 專職監護人沒有進行不間斷監護,擅自脫崗;
3.3. 不按規定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
3.3.1 未得到工作負責人開始工作命令即開始工作;
3.3.1 工作票所列工作任務與實際不符;
3.3.1 檢修人員擅自擴大工作范圍,違章作業;
3.3.1 不認真執行安全措施,隨意作業的;
3.3.1 吊斗載人作業不設安全附繩;
3.3.1 不執行唱票復誦制,辦理工作票不到現場,代簽工作票;工作負責人不向工作組成員詳細交代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在安全措施交底欄上代簽名的;
3.3.1 私接、亂接電源;
3.3.1 在應辦理動火工作票的地點動火,而沒辦理動火工作票;
3.3.1 無專人監護進行倒閘操作;
3.3.1 乙炔瓶和氧氣瓶混放,安全距離不夠;
3.3.2 檢查轉動機械的女同志長發不盤在帽內;
3.4.2 燃料機車連接員跟鉤不到底;
3.4.2 跳越或鉆越火車、輸煤皮帶;
3.3.2 接班前不檢查設備,信用交接班;
3.3.2 危險作業點不設圍欄和安全標志;
3.3.2 登梯作業,梯子不合格,無人扶持和監護;
3.3.2 現場工作人員著裝不符合要求,如:穿高跟鞋、拖鞋、穿短褲,女同志穿裙子,不戴防護眼鏡、赤膊光背作業、電氣人員不穿絕緣鞋等;
3.3.2 登桿塔前不核對線路標志名稱、誤登帶電線路;
3.3.2 高空作業不系好安全帶;
3.3.2 進入生產、施工現場不戴好安全帽;
3.3.3 不預演、不核對模擬圖板、設備名稱、編號、位置進行倒閘操作,不按操作順序操作;
3.3.3 違反規定使用萬能鑰匙解除防誤鎖;
3.3.3 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3.3.3 擅自拆除
“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志牌和相鄰帶電設備“止步,高壓危險”標志牌;
3.3.3 擅自移動、更改安全設施;
3.3.3 無特種作業證從事特種作業;
3.3.36 在防火禁區隨意動火、吸煙、汽車在油庫加油不熄火;
3.3.37 起重作業現場不設專人指揮;
3.3.38 應設臨時拉線而未設,松動承力拉線或挖開桿基后上桿作業;
3.3.39 未按規定辦理爆破手續,或爆破時安全員不在現場;
3.3.40 電氣設備無接地接零保護,使用電動工具、設施應裝設漏電保安器而未裝設;
3.3.41 不按規定電壓裝設行燈或將行燈變壓器放在金屬容器內;
3.3.42 高處作業時上下拋擲工具材料;
3.3.43 卸煤機、輸煤機、吊車司機未按規定使用警鈴;
3.3.44 在同一節車皮內卸煤機與人同時作業的;
3.3.45 人與潛水泵同時在一排水作業點內作業的;
3.3.46 施工項目沒有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作業指導書,大小修項目沒有安全措施或未認真交底及實施;
3.3.47 施工、作業、操作前未做危險點分析和預控工作;
3.3.48 各級領導在檢查生產工作時不檢查安全工作,發現違章不及時糾正。
3.4 凡發生上述所列違章表現之一者,廠給予通報批評,根據情節罰款50元,直至下崗5至10天,學習“安全規程”學習期間除違章罰款外,不得綜合獎,拿下崗崗位工資。“安規”學習必須經考試合格,方準重新上崗,并將其記錄安全檔案,考試卷交安監部備查。一個月內發生第二次違章時,下崗一個月,并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并通報全廠,按廠有關文件規定給予經濟和待遇上的處罰。
3.5 凡下崗者下崗期間不得獎金,執行下崗工資。下崗期滿需經“安規”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
3.6 凡違章被廠、省公司查處的班組,除違章人員按規定處罰外,取消年末個人、班組評比資格,班組降級,并每人次處罰違章者所在二級單位100—500元。
3.7 各班組自己檢查發現的違章必須及時糾正,在周安全活動日上班長講評,個人做檢討,并按本規定處罰,不再重復處罰。班組未認真查處違章,而被上級檢查發現有違章的,對該班組按本條中罰款額加倍處罰。
3.8 因違章造成設備損壞、財產損失。由責任者承擔一部分經濟賠償,賠償金額為造成損失財產價值的0.5—5%。
3.9 因本人違章造成自身傷害,同樣追究其責任、給予相應處罰。
3.10 班組安全員、分廠(分公司)安全專工、安監部安監人員為違章監督人員。各級領導及各專業管理人員在生產現場負有制止違章的責任,發現違章作業不及時制止視為違章。任何人員發現有違反《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者,應立即制止。
3.11 各級安全監察人員深入班組,在施工、檢修、運行、維護現場,發現違章應立即制止,并填寫“違章處罰通知單”給班組。本單位領導及其他人員發現違章,由班組安全員填寫“違章處罰通知單”,班組要認真登記上報。
3.12 各級單位建立違章違紀登記簿,每月要對本單位違章表現處罰情況如實登記,每月初前將“違章月報表”報本廠安監部。
3.13 對違章的罰款,廠收回作為安全獎勵基金使用。各單位對違章者罰款,由安全員掌握作為本單位安全獎勵使用。
3.14 由于違章給他人造成傷害,按責任追究責任,并按規定給予處罰。
3.15 集體公司發生嚴重違章停止在廠內施工半年。
4.檢查與考核
4.1 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4.2本規定解釋權歸廠安監部。如有與國家法律、政策;上級文件、規定相沖突,則按國家法律、政策及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4.3 本規定由安監部和有關單位負責檢查和考核。
1.范圍
1.1 本規定規定了反習慣違章獎罰管理有關事項。
1.2 本規定適用于全廠干部職工。
2.總則
2.1 班組要有明確的安全目標。班組要從抓不安全因素著手,制定控制異常、未遂及防止人身輕傷的安全措施,并要組織全體成員學習簽字,做到人人皆知。做到個人無違章,設備無隱患,杜絕人身和設備事故。
2.2 班組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工作規程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好安全與質量、進度、效益的關系,每一項工作都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組織實施,做到把安全措施真正落實到干活人的身上。
2.3 分廠(分公司)廠長、經理要經常深入生產現場,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大型操作(作業)、危險作業各級領導必須按照到位標準到位,監督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保各項安全措施得到落實。
3.獎罰管理內容
3.1各級安全第一責任者,要成為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規程的帶頭人,嚴禁違章指揮和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要深入生產、施工現場,抓習慣性違章,對于工作業績突出者給予獎勵。
3. 各級安監人員抓習慣性違章,工作業績突出者給予獎勵。
3.2. 獎勵條件:
3.2.1. 獎勵在安全生產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3.2.1.2主動及時地發現重大缺陷和隱患,避免重大生產火災事故,重大設備事故或設備嚴重損壞;
3.2.1. 搶險救災,防止事故擴大,使職工和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
3.2.1. 認真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防止了人身傷亡事故;
3.2.1. 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地安全先進個人,安全優秀班組長,優秀安全監督人員。
3.2. 獎勵標準:
3.2.2. 避免群傷、群亡,獎勵2000-10000元;
3.2.2. 避免人身死亡,獎勵500-3000元;
3.2.2. 避免人身重傷,獎勵300-500元;
3.2.2. 避免重大設備事故或設備嚴重損壞,獎勵200-1000元;
3.2.2. 避免重大生產火災事故,獎勵200-1000元;
3.2.2.
避免一般事故,獎勵50-200元;
3.2.2. 避免障礙,獎勵20-50元;
3.2.2. 百次辦票無差錯,電氣千次操作無差錯,人均獎勵50元;
3.2.2. 其它對安全生產有突出貢獻者,獎勵200-1000元;
3.2.2.1 反習慣性違章,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事跡突出者,獎勵200-500元。
3. 各類人員在發生下列違章行為時,要受到一定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3.3. 違章指揮、安排工人冒險作業;
3.3. 違反規程無票作業、無票操作,無證駕駛;
3.3. 簽發的工作票、操作票或已執行的工作票、操作票有嚴重錯誤;
3.3. 工作前不宣讀工作票、不提問;
3.3. 工作票安全措施未完全正確實施,漏洞較大的;
3.3. 鄰近帶電設備作業應設而未設專人監護。
3.3. 高處作業現場、容器內作業應設而未設專人監護。
3.3. 專職監護人沒有進行不間斷監護,擅自脫崗;
3.3. 不按規定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
3.3.1 未得到工作負責人開始工作命令即開始工作;
3.3.1 工作票所列工作任務與實際不符;
3.3.1 檢修人員擅自擴大工作范圍,違章作業;
3.3.1 不認真執行安全措施,隨意作業的;
3.3.1 吊斗載人作業不設安全附繩;
3.3.1 不執行唱票復誦制,辦理工作票不到現場,代簽工作票;工作負責人不向工作組成員詳細交代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在安全措施交底欄上代簽名的;
3.3.1 私接、亂接電源;
3.3.1 在應辦理動火工作票的地點動火,而沒辦理動火工作票;
3.3.1 無專人監護進行倒閘操作;
3.3.1 乙炔瓶和氧氣瓶混放,安全距離不夠;
3.3.2 檢查轉動機械的女同志長發不盤在帽內;
3.4.2 燃料機車連接員跟鉤不到底;
3.4.2 跳越或鉆越火車、輸煤皮帶;
3.3.2 接班前不檢查設備,信用交接班;
3.3.2 危險作業點不設圍欄和安全標志;
3.3.2 登梯作業,梯子不合格,無人扶持和監護;
3.3.2 現場工作人員著裝不符合要求,如:穿高跟鞋、拖鞋、穿短褲,女同志穿裙子,不戴防護眼鏡、赤膊光背作業、電氣人員不穿絕緣鞋等;
3.3.2 登桿塔前不核對線路標志名稱、誤登帶電線路;
3.3.2 高空作業不系好安全帶;
3.3.2 進入生產、施工現場不戴好安全帽;
3.3.3 不預演、不核對模擬圖板、設備名稱、編號、位置進行倒閘操作,不按操作順序操作;
3.3.3 違反規定使用萬能鑰匙解除防誤鎖;
3.3.3 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3.3.3 擅自拆除
“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志牌和相鄰帶電設備“止步,高壓危險”標志牌;
3.3.3 擅自移動、更改安全設施;
3.3.3 無特種作業證從事特種作業;
3.3.36 在防火禁區隨意動火、吸煙、汽車在油庫加油不熄火;
3.3.37 起重作業現場不設專人指揮;
3.3.38 應設臨時拉線而未設,松動承力拉線或挖開桿基后上桿作業;
3.3.39 未按規定辦理爆破手續,或爆破時安全員不在現場;
3.3.40 電氣設備無接地接零保護,使用電動工具、設施應裝設漏電保安器而未裝設;
3.3.41 不按規定電壓裝設行燈或將行燈變壓器放在金屬容器內;
3.3.42 高處作業時上下拋擲工具材料;
3.3.43 卸煤機、輸煤機、吊車司機未按規定使用警鈴;
3.3.44 在同一節車皮內卸煤機與人同時作業的;
3.3.45 人與潛水泵同時在一排水作業點內作業的;
3.3.46 施工項目沒有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作業指導書,大小修項目沒有安全措施或未認真交底及實施;
3.3.47 施工、作業、操作前未做危險點分析和預控工作;
3.3.48 各級領導在檢查生產工作時不檢查安全工作,發現違章不及時糾正。
3.4 凡發生上述所列違章表現之一者,廠給予通報批評,根據情節罰款50元,直至下崗5至10天,學習“安全規程”學習期間除違章罰款外,不得綜合獎,拿下崗崗位工資。“安規”學習必須經考試合格,方準重新上崗,并將其記錄安全檔案,考試卷交安監部備查。一個月內發生第二次違章時,下崗一個月,并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并通報全廠,按廠有關文件規定給予經濟和待遇上的處罰。
3.5 凡下崗者下崗期間不得獎金,執行下崗工資。下崗期滿需經“安規”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
3.6 凡違章被廠、省公司查處的班組,除違章人員按規定處罰外,取消年末個人、班組評比資格,班組降級,并每人次處罰違章者所在二級單位100—500元。
3.7 各班組自己檢查發現的違章必須及時糾正,在周安全活動日上班長講評,個人做檢討,并按本規定處罰,不再重復處罰。班組未認真查處違章,而被上級檢查發現有違章的,對該班組按本條中罰款額加倍處罰。
3.8 因違章造成設備損壞、財產損失。由責任者承擔一部分經濟賠償,賠償金額為造成損失財產價值的0.5—5%。
3.9 因本人違章造成自身傷害,同樣追究其責任、給予相應處罰。
3.10 班組安全員、分廠(分公司)安全專工、安監部安監人員為違章監督人員。各級領導及各專業管理人員在生產現場負有制止違章的責任,發現違章作業不及時制止視為違章。任何人員發現有違反《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者,應立即制止。
3.11 各級安全監察人員深入班組,在施工、檢修、運行、維護現場,發現違章應立即制止,并填寫“違章處罰通知單”給班組。本單位領導及其他人員發現違章,由班組安全員填寫“違章處罰通知單”,班組要認真登記上報。
3.12 各級單位建立違章違紀登記簿,每月要對本單位違章表現處罰情況如實登記,每月初前將“違章月報表”報本廠安監部。
3.13 對違章的罰款,廠收回作為安全獎勵基金使用。各單位對違章者罰款,由安全員掌握作為本單位安全獎勵使用。
3.14 由于違章給他人造成傷害,按責任追究責任,并按規定給予處罰。
3.15 集體公司發生嚴重違章停止在廠內施工半年。
4.檢查與考核
4.1 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4.2本規定解釋權歸廠安監部。如有與國家法律、政策;上級文件、規定相沖突,則按國家法律、政策及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4.3 本規定由安監部和有關單位負責檢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