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到某縣電力公司采訪時,在一個變電站施工現場見幾個工人正在檢修開關,旁邊都是帶電設備,卻沒有看到安全工作監護人。經了解,在施工現場經常可以看到安全工作監護人“脫崗”的現象,一些小的檢修,干脆就沒有工作監護人,著實讓筆者吃驚不小。
工作監護制度是保證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確的主要措施,執行工作監護制度是為了使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有人監護、指導,以便及時糾正一切不安全的動作和錯誤的做法。監護人發現工作人員中有不正確的動作或違反規程的做法時,有權及時提出糾正要求,必要時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向上級報告。可以說,監護人就是在工作中保證工作人員生命安全的責任人。
按照規程規定,在現場工作中,監護人是不能隨意離開作業現場的,因故離開工作現場時,必須指定臨時監護人,并告知在場工作人,使監護工作不致間斷。而在實際生產工作中,監護人制度卻往往執行不正常。如指派責任心不強、技術水平不高、體弱我病,甚至安排滑經過安全監護人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可知的人執行監護任務;1人監護多個作業點或作業面過大;監護人因有事離開現場不與作業人通報;作業人在監護人離開現場的情況下,沒有按規定停止作業。
事實上,在實際工作中因監護人離開現場而引發的事故并不少見。如貴陽市州省某供電局發生的一起生產性人身死亡事故,其主要原因就是監護工作人失職。如果工作監護人能認真履行職責,隨時監護現場作業和人員活動,并對發現的違規現象及時制止糾正,就不致于造成一個年輕生命的死亡。
由此可見,工作監護制度是血的教訓換來的管理財富,必須嚴格執行,否則就可能帶來嚴重的后果。輕則造成設備損壞,重則造成人身傷亡。因此,企業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必須加強工作監護人制度。工作監護人不能 民有任何的僥幸心理,更不可隨意“脫崗”,否則必將給企業和職工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