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關系調整后,供電企業的安全責任加大了,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也擴大了,由此,也必將面臨著許多風險……
農電體制改革后,縣級供電企業已不再是農村安全用電的行政管理部門,而轉變成了農村安全用電管理的直接負責人,直接參與農村安全供電的全過程,并按產權歸屬與管理權限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生產關系調整后,供電企業的安全責任加大了,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也擴大了,由此,也必將面臨著許多風險,筆者就如何規避安全風險談幾點膚淺的看法。
一、體改后,影響農網設施與人身安全的潛在因素
1. 農電設施安全保護性削弱。目前,我國農業生產和農戶居住普遍分散,客觀上形成了農村供用電點多、線長、面廣,農電設施由電力部門統一管理后,鄉、村分級管理責任未跟上,管理范圍不明確,人員配置不齊全,設施被盜現象不斷發生,丟失后責任難以劃分,盜竊者不易查處,給預防盜竊和恢復供電帶來較大的困難。如仙桃市彭場鎮易橋村,網改后不到一個月,新架設的380伏線路被盜0.5千米。案發后,該村村委會撒手不管,報派出所后偵破又很困難,對此,供電部門又不能簡單的恢復供電,致使該村有70多戶村民無電用。村民找政府,政府協調來、協調去,結果是讓電力部門墊資供電。
2. 用電安全管理風險加大。安全管理不安全因素增多,農業生產季節性用電和臨時用電將成為體改后安全管理的一個盲區。一是農業抗旱排漬和打谷脫麥等用電;二是建房時的臨時性用電;三是作坊加工用電;四是村級場所的公益性用電等,這些地方的臨時接線都不可能使用規范合格材料,而且往往接電都是急于求成,有時還可能出現"掛鉤線"、"攔腰線"和"地爬線"。在這樣的情況下用電,就難保證不出事故。因此,無形中增大了供電企業的安全風險。
3. 安全宣傳不到位,農戶安全意識淡薄。過去電力部門雖然進行很多安全用電知識宣傳,但真正掌握安全用電知識、真正懂得安全用電的村民還為數不多,尤其是在這次農網改造中,廣泛使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以下簡稱后保護器),不少農戶把這次安裝的保護器當作"保命器",認為只要安了它,怎么操作也不會發生觸電事故,造成了思想上的麻痹。另外,農村有一部分醫生在搶救觸電人員時方法不當,他們根本不了解心肺復蘇法,直接給觸電病人打強心針,加快了觸電者的死亡。
4. 體改后管理人員減少,安全管理存在死角。體改前,農村安全用電管理除了鄉(鎮)電管站和村級管電組織外,還有村、組電工。體改后,一般400~500戶只配一名電工管理,雖然這些電工都是通過考試考核擇優聘用的,但其管理水平、業務素質和安全意識尚存在一定的差距。加之全村用電管理、電費回收僅電工一人,要想真正做好各項工作難度較大。因此,安全管理難免存在死角。
5. 人身觸電法律糾紛越來越多。體改后,由于用電管理責任范圍的擴大,事故牽連電力部門也相應增多。過去,在農村發生的與"電"有聯系的設備和人身事故,無論是什么原因,責任是誰,當事人都要求電力部門高額賠償。這種現象,主要是對用電安全責任的劃分處理還缺乏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規,混淆責任與事故的承擔,處理事故隨意性較大,使電力部門承受著很大的經濟負擔和精神壓力。
二、體改后,農電安全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鄉(鎮)電力體制改革,實質上是由電力部門一竿子插到底,直接管到農戶。這樣,作為電力企業承擔了過去由用戶承擔的部分安全責任,使電力企業的安全風險加大了。但大政方針已定,這是無可回避的現實,只能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予以防范。但是,為了合理規避農電安全的風險,使農電安全風險降低到最小程度,特提出以下對策與建議。
1. 盡快出臺電力設施保護的有關政策。將電力設施保護延伸到村、組和農戶,要發揮村、組農戶尤其是村級行政組織的作用,可以采取雙方供建的辦法:明確管理范圍,采取以村包線、以組包段、以戶包桿,并簽訂相應的責任狀,全面監督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蓋房、栽樹、堆柴草等違章行為,發動村民與破壞電力設施行為作斗爭,自覺關心、愛護、保護境內的電力設施。"義務"護線員發現隱患及時報告電力部門,逐步規范用電管理。應明確規定:非專業電工不得操作電氣設備,臨時用電應辦理相關手續,違反規定給予相應處罰等。通過這些措施,營造一個良好的內外部環境,維護正常的農村用電秩序,化解農電設施安全保護風險。
2. 嚴格執行國發(1999)02號文件,分清產權歸屬范圍。國務院國發(1999)02號文件規定:鄉及鄉以下農村集體電力資產可采取自愿上交、無償劃撥的方式由縣級供電企業管理,并由其承擔維護管理責任。在產權歸屬過程中,不能簡單地把農電資產統統劃撥,要分清集體、個人或外商投資的電力資產以及農戶電能表及以下資產。根據國發(1999)2號文件精神,除集體電力資產外,其他電力資產產權應歸屬投資使用方,其安全管理風險也相應由產權所有者承擔。這樣,既符合國家政策,又可以減少電力企業的安全責任范圍,讓用戶無可非議的承擔一部分安全責任。
3. 建立健全農電安全管理體系,把農電安全管理工作切實納入安全管理的議事日程。體改后,新組建的供電營業所和村級供電職工,比原有的供電職工少,而供電設施增多,安全管理半徑增大。因此,縣(市)級供電企業要及時順應體制變化,對已撤消農電總站的安全職能要分解到人,防止出現安全管理上的真空。針對體改后的薄弱環節,抽出精干力量,成立農電安全管理小組,建立企業行政一把手為第一安全責任人的管理體系,層層簽訂責任狀,讓村電工交納一定的安全風險金,真正把安全責任落實到每一個管理環節,嚴格安全獎罰考核,確保安全機構有效運作。
4. 強化安全用電管理,及時消除隱患。一是科學配置漏電保護器,進一步完善低壓電網的"三級"保護,定期檢驗,確保漏電保護器的安裝、投運、運作率均達100%;二是合理設置農業生產抗旱、排漬等臨時的固定下火點,確保臨時用電接線方便、安全可靠;三是定期巡視檢查農網配電設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在電力線下違章建房、栽樹等危及安全的行為,分管人員要一查到底,及時發送限期整改的通知書,拒不執行者,可通過公安部門強制性執行,以盡到我們的安全管理責任,做到防患于未然。
5. 加大安全用電宣傳力度,增強村民安全用電意識。農村安全用電常識宣傳不是一時一事或幾句口號、幾張圖紙、幾塊安全警示牌能夠解決的問題,要持之以恒地利用各種場合和多種形式進行宣傳,通過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來觸及人心,把要我安全轉化為我要安全的自覺行動,做到人人重視安全,個個安全用電。這樣,電力企業的風險也隨之降低了。
6. 建立與完善電力事故處理法規,科學界定供用電雙方的安全責任與義務。過去,在解決電力事故糾紛時,往往是不分責任是誰,受害方均向供電企業提出索賠,處罰主體也不分責任與過錯,賠償金額也越來越大。長此下去,供電企業將會背上沉重的債務,危及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因此,完善電力事故處理法規是非常必要的。要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確定事故處理的基本程序,按照責任大小認定判決依據與基本標準,合理負擔賠償金額。
農電體制改革后,縣級供電企業已不再是農村安全用電的行政管理部門,而轉變成了農村安全用電管理的直接負責人,直接參與農村安全供電的全過程,并按產權歸屬與管理權限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生產關系調整后,供電企業的安全責任加大了,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也擴大了,由此,也必將面臨著許多風險,筆者就如何規避安全風險談幾點膚淺的看法。
一、體改后,影響農網設施與人身安全的潛在因素
1. 農電設施安全保護性削弱。目前,我國農業生產和農戶居住普遍分散,客觀上形成了農村供用電點多、線長、面廣,農電設施由電力部門統一管理后,鄉、村分級管理責任未跟上,管理范圍不明確,人員配置不齊全,設施被盜現象不斷發生,丟失后責任難以劃分,盜竊者不易查處,給預防盜竊和恢復供電帶來較大的困難。如仙桃市彭場鎮易橋村,網改后不到一個月,新架設的380伏線路被盜0.5千米。案發后,該村村委會撒手不管,報派出所后偵破又很困難,對此,供電部門又不能簡單的恢復供電,致使該村有70多戶村民無電用。村民找政府,政府協調來、協調去,結果是讓電力部門墊資供電。
2. 用電安全管理風險加大。安全管理不安全因素增多,農業生產季節性用電和臨時用電將成為體改后安全管理的一個盲區。一是農業抗旱排漬和打谷脫麥等用電;二是建房時的臨時性用電;三是作坊加工用電;四是村級場所的公益性用電等,這些地方的臨時接線都不可能使用規范合格材料,而且往往接電都是急于求成,有時還可能出現"掛鉤線"、"攔腰線"和"地爬線"。在這樣的情況下用電,就難保證不出事故。因此,無形中增大了供電企業的安全風險。
3. 安全宣傳不到位,農戶安全意識淡薄。過去電力部門雖然進行很多安全用電知識宣傳,但真正掌握安全用電知識、真正懂得安全用電的村民還為數不多,尤其是在這次農網改造中,廣泛使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以下簡稱后保護器),不少農戶把這次安裝的保護器當作"保命器",認為只要安了它,怎么操作也不會發生觸電事故,造成了思想上的麻痹。另外,農村有一部分醫生在搶救觸電人員時方法不當,他們根本不了解心肺復蘇法,直接給觸電病人打強心針,加快了觸電者的死亡。
4. 體改后管理人員減少,安全管理存在死角。體改前,農村安全用電管理除了鄉(鎮)電管站和村級管電組織外,還有村、組電工。體改后,一般400~500戶只配一名電工管理,雖然這些電工都是通過考試考核擇優聘用的,但其管理水平、業務素質和安全意識尚存在一定的差距。加之全村用電管理、電費回收僅電工一人,要想真正做好各項工作難度較大。因此,安全管理難免存在死角。
5. 人身觸電法律糾紛越來越多。體改后,由于用電管理責任范圍的擴大,事故牽連電力部門也相應增多。過去,在農村發生的與"電"有聯系的設備和人身事故,無論是什么原因,責任是誰,當事人都要求電力部門高額賠償。這種現象,主要是對用電安全責任的劃分處理還缺乏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規,混淆責任與事故的承擔,處理事故隨意性較大,使電力部門承受著很大的經濟負擔和精神壓力。
二、體改后,農電安全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鄉(鎮)電力體制改革,實質上是由電力部門一竿子插到底,直接管到農戶。這樣,作為電力企業承擔了過去由用戶承擔的部分安全責任,使電力企業的安全風險加大了。但大政方針已定,這是無可回避的現實,只能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予以防范。但是,為了合理規避農電安全的風險,使農電安全風險降低到最小程度,特提出以下對策與建議。
1. 盡快出臺電力設施保護的有關政策。將電力設施保護延伸到村、組和農戶,要發揮村、組農戶尤其是村級行政組織的作用,可以采取雙方供建的辦法:明確管理范圍,采取以村包線、以組包段、以戶包桿,并簽訂相應的責任狀,全面監督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蓋房、栽樹、堆柴草等違章行為,發動村民與破壞電力設施行為作斗爭,自覺關心、愛護、保護境內的電力設施。"義務"護線員發現隱患及時報告電力部門,逐步規范用電管理。應明確規定:非專業電工不得操作電氣設備,臨時用電應辦理相關手續,違反規定給予相應處罰等。通過這些措施,營造一個良好的內外部環境,維護正常的農村用電秩序,化解農電設施安全保護風險。
2. 嚴格執行國發(1999)02號文件,分清產權歸屬范圍。國務院國發(1999)02號文件規定:鄉及鄉以下農村集體電力資產可采取自愿上交、無償劃撥的方式由縣級供電企業管理,并由其承擔維護管理責任。在產權歸屬過程中,不能簡單地把農電資產統統劃撥,要分清集體、個人或外商投資的電力資產以及農戶電能表及以下資產。根據國發(1999)2號文件精神,除集體電力資產外,其他電力資產產權應歸屬投資使用方,其安全管理風險也相應由產權所有者承擔。這樣,既符合國家政策,又可以減少電力企業的安全責任范圍,讓用戶無可非議的承擔一部分安全責任。
3. 建立健全農電安全管理體系,把農電安全管理工作切實納入安全管理的議事日程。體改后,新組建的供電營業所和村級供電職工,比原有的供電職工少,而供電設施增多,安全管理半徑增大。因此,縣(市)級供電企業要及時順應體制變化,對已撤消農電總站的安全職能要分解到人,防止出現安全管理上的真空。針對體改后的薄弱環節,抽出精干力量,成立農電安全管理小組,建立企業行政一把手為第一安全責任人的管理體系,層層簽訂責任狀,讓村電工交納一定的安全風險金,真正把安全責任落實到每一個管理環節,嚴格安全獎罰考核,確保安全機構有效運作。
4. 強化安全用電管理,及時消除隱患。一是科學配置漏電保護器,進一步完善低壓電網的"三級"保護,定期檢驗,確保漏電保護器的安裝、投運、運作率均達100%;二是合理設置農業生產抗旱、排漬等臨時的固定下火點,確保臨時用電接線方便、安全可靠;三是定期巡視檢查農網配電設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在電力線下違章建房、栽樹等危及安全的行為,分管人員要一查到底,及時發送限期整改的通知書,拒不執行者,可通過公安部門強制性執行,以盡到我們的安全管理責任,做到防患于未然。
5. 加大安全用電宣傳力度,增強村民安全用電意識。農村安全用電常識宣傳不是一時一事或幾句口號、幾張圖紙、幾塊安全警示牌能夠解決的問題,要持之以恒地利用各種場合和多種形式進行宣傳,通過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來觸及人心,把要我安全轉化為我要安全的自覺行動,做到人人重視安全,個個安全用電。這樣,電力企業的風險也隨之降低了。
6. 建立與完善電力事故處理法規,科學界定供用電雙方的安全責任與義務。過去,在解決電力事故糾紛時,往往是不分責任是誰,受害方均向供電企業提出索賠,處罰主體也不分責任與過錯,賠償金額也越來越大。長此下去,供電企業將會背上沉重的債務,危及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因此,完善電力事故處理法規是非常必要的。要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確定事故處理的基本程序,按照責任大小認定判決依據與基本標準,合理負擔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