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是電力企業生存、發展的基礎,健全的規章制度及其嚴格履行又是安全生產的基礎。宣傳教育、檢查督促、獎懲考核都是落實規章制度的措施,其中獎懲考核是對規章制度落實情況進行評價、總結,是規章制度能否進一步落實的關鍵,考核作為關鍵一環的價值,就在于嚴格地以責論處。
1 安全考核中存在的問題
在安全生產考核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1) 有的單位發生了事故,領導者首先想到的是隱瞞不報。其原因是:一怕惹麻煩,怕上級領導或有關部門來“小題大做”,二怕發生事故后影響單位的榮譽;三怕上級考核、扣獎金。
(2) 有的單位,明知事故無法隱瞞,在處理事故時避重就輕,既不組織事故調查、分析,又不落實事故責任,而是一拖再拖千方百計地推卸責任。
(3) 有的領導面對事故,擺出一副三年早知道的姿態指責下屬:“我再三要求你們注意安全,而你們就是不按我的要求辦,你看這不是出事了”。
(4) 有的領導面對事故,以“極高的”姿態包攬責任,向上級表示,這件事就扣我們幾個領導的獎金吧……
(5) 處理習慣性違章,甚至處理事故責任人的時候,不少人包括有的領導都會極富“同情心”,以“教育為主、下不為例”為由盡可能減輕處罰。
2 考核必須以責論處方能奏效
無論是違章指揮,還是違章作業;無論是事故苗頭,還是事故隱患;無論發生的是障礙,還是事故,都必須按“三不放過”的原則,以部門、單位,領導、職工應履行的安全職責對照履行的情況,明確其在有關安全事件中應承擔的責任,按規定給予懲罰。只有嚴格以責論處,安全考核方能取得成效。
2.1 嚴格以責論處必須分清責任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電力系統逐漸形成并實施了一種“安全立體防護”的管理模式。所謂“安全立體防護”就是把安全生產按職責劃分為6個體系:決策體系、執行體系、服務體系、監督體系、控制體系、反饋體系。將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以責任制的方式分6個體系落實到部門單位領導、員工。只有各級人員都認真履行了自己的職責,安全立體防護才能發揮作用。如一個單位發生了人員傷亡事故,是工作人員本人沒有按安全規程作業,還是監護人員工作不到位?是安全措施不全還是安全工器具不符合要求?是技術措施不合理還是組織措施不完備?是工期要求不合理還是因為瞎指揮?是安全培訓工作有差距還是安全思想教育不到位等。總之是某些部門、某些個人沒有落實自己的職責,才使事故鉆了空子。要保證今后的安全生產,就必須堵塞這些漏洞。要堵塞漏洞,就必須落實各級人員的安全職責,就必須通過對事故、障礙、事故苗頭、事故隱患的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落實責任,使所有還沒有履行或沒有認真履行自己職責的人,懂得自己的失誤所造成的后果,從而以強烈的責任感去做好自己應做好的每一件事。
如果把責任推卸給客觀原因,那么,最活躍、破壞性最大的人為因素就無法得到控制;如果把責任不加分析地攬在幾個領導身上,實際是大帽子下面開小差,誰也不負責任,誰也得不到教訓;同樣,如果把責任不加分析地全部歸咎予下面,該由領導承擔的關鍵責任就沒有人承擔,堵塞安全生產漏洞的行動就不可能到位,漏洞也只會越來越大。所以考核必須首先分清責任,從違章事件全過程的調查,到分析查找每一個原因;從對每一個原因控制主體的分析,到落實有關人員的責任,誰該負什么責任就負什么責任。只有這樣,整改才能有具體措施,安全管理改進才能有目標,生產中的不安全因素才能有效消除,安全生產的良好局面才能形成。
2.2 嚴格以責論處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獎懲規定”
電力生產的安全不僅關系到電力企業的人身、設備安全,而且直接關系到全社會,包括各行各業的生產、人身和社會秩序的安全。電力安全不允許有半點疏忽和麻痹大意,否則會一失足成千古恨。湛江電力局1996、1997年發生的2起人身重傷事故,受傷的2位職工,一位至今未醒,另一位四肢不聽使喚,只能躺在床上靠人伺侯。他們不能再為國家工作,也不能再為家庭效力。給單位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更給家庭帶來極大的痛苦。這就深刻地證明,“責任重于泰山”。這重于泰山的責任要求對已發生的事故、還未產生惡果的事故苗頭,都必須按應承擔的責任嚴肅處理,使責任人有切膚之痛,不再重蹈復轍,使大家共同吸取教訓,這就是“嚴則愛”的道理。
相反,若對事故責任人從輕處罰,實行所謂“教育為主,下不為例”,就不可能使責任人及工作人員受到教育。不痛不癢的處理,難給責任者及他人以痛心疾首的教訓,而給責任者及他人留下的則是雷聲大、雨點小的印象,產生“不過如此”的想法;留下的是各種各樣的僥幸心理,難使人們深刻認識自己履行安全職責的重要,極可能造成緊張一陣子,不久就不了了之的局面。不痛不癢的處理,不可能使責任人及他人牢固樹立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是電力職工的神圣職責的觀念,高度的責任感就無法建立,嚴謹的安全生產制度就無法形成。不痛不癢的處理,必然違背“安全獎懲規定”,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就成了空話。“教育為主,下不為例”的做法實際上是“以情代法”,它只會淡化甚至掩蓋責任人的失職,得到的是事故的重復發生、事故的升級,也就是常說的“寬則害”的后果。
安全生產的獎懲規定已是與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其他規章制度相配套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以企業法規的形式,給各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者以相應的懲罰,給電力企業的全體職工以警示。對一切違規、違章行為,不管是否已產生后果,都必須嚴格以責論處,使電力職工隊伍有鐵的紀律、有高的素質,真正成為安全供用電的衛士。
1 安全考核中存在的問題
在安全生產考核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1) 有的單位發生了事故,領導者首先想到的是隱瞞不報。其原因是:一怕惹麻煩,怕上級領導或有關部門來“小題大做”,二怕發生事故后影響單位的榮譽;三怕上級考核、扣獎金。
(2) 有的單位,明知事故無法隱瞞,在處理事故時避重就輕,既不組織事故調查、分析,又不落實事故責任,而是一拖再拖千方百計地推卸責任。
(3) 有的領導面對事故,擺出一副三年早知道的姿態指責下屬:“我再三要求你們注意安全,而你們就是不按我的要求辦,你看這不是出事了”。
(4) 有的領導面對事故,以“極高的”姿態包攬責任,向上級表示,這件事就扣我們幾個領導的獎金吧……
(5) 處理習慣性違章,甚至處理事故責任人的時候,不少人包括有的領導都會極富“同情心”,以“教育為主、下不為例”為由盡可能減輕處罰。
2 考核必須以責論處方能奏效
無論是違章指揮,還是違章作業;無論是事故苗頭,還是事故隱患;無論發生的是障礙,還是事故,都必須按“三不放過”的原則,以部門、單位,領導、職工應履行的安全職責對照履行的情況,明確其在有關安全事件中應承擔的責任,按規定給予懲罰。只有嚴格以責論處,安全考核方能取得成效。
2.1 嚴格以責論處必須分清責任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電力系統逐漸形成并實施了一種“安全立體防護”的管理模式。所謂“安全立體防護”就是把安全生產按職責劃分為6個體系:決策體系、執行體系、服務體系、監督體系、控制體系、反饋體系。將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以責任制的方式分6個體系落實到部門單位領導、員工。只有各級人員都認真履行了自己的職責,安全立體防護才能發揮作用。如一個單位發生了人員傷亡事故,是工作人員本人沒有按安全規程作業,還是監護人員工作不到位?是安全措施不全還是安全工器具不符合要求?是技術措施不合理還是組織措施不完備?是工期要求不合理還是因為瞎指揮?是安全培訓工作有差距還是安全思想教育不到位等。總之是某些部門、某些個人沒有落實自己的職責,才使事故鉆了空子。要保證今后的安全生產,就必須堵塞這些漏洞。要堵塞漏洞,就必須落實各級人員的安全職責,就必須通過對事故、障礙、事故苗頭、事故隱患的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落實責任,使所有還沒有履行或沒有認真履行自己職責的人,懂得自己的失誤所造成的后果,從而以強烈的責任感去做好自己應做好的每一件事。
如果把責任推卸給客觀原因,那么,最活躍、破壞性最大的人為因素就無法得到控制;如果把責任不加分析地攬在幾個領導身上,實際是大帽子下面開小差,誰也不負責任,誰也得不到教訓;同樣,如果把責任不加分析地全部歸咎予下面,該由領導承擔的關鍵責任就沒有人承擔,堵塞安全生產漏洞的行動就不可能到位,漏洞也只會越來越大。所以考核必須首先分清責任,從違章事件全過程的調查,到分析查找每一個原因;從對每一個原因控制主體的分析,到落實有關人員的責任,誰該負什么責任就負什么責任。只有這樣,整改才能有具體措施,安全管理改進才能有目標,生產中的不安全因素才能有效消除,安全生產的良好局面才能形成。
2.2 嚴格以責論處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獎懲規定”
電力生產的安全不僅關系到電力企業的人身、設備安全,而且直接關系到全社會,包括各行各業的生產、人身和社會秩序的安全。電力安全不允許有半點疏忽和麻痹大意,否則會一失足成千古恨。湛江電力局1996、1997年發生的2起人身重傷事故,受傷的2位職工,一位至今未醒,另一位四肢不聽使喚,只能躺在床上靠人伺侯。他們不能再為國家工作,也不能再為家庭效力。給單位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更給家庭帶來極大的痛苦。這就深刻地證明,“責任重于泰山”。這重于泰山的責任要求對已發生的事故、還未產生惡果的事故苗頭,都必須按應承擔的責任嚴肅處理,使責任人有切膚之痛,不再重蹈復轍,使大家共同吸取教訓,這就是“嚴則愛”的道理。
相反,若對事故責任人從輕處罰,實行所謂“教育為主,下不為例”,就不可能使責任人及工作人員受到教育。不痛不癢的處理,難給責任者及他人以痛心疾首的教訓,而給責任者及他人留下的則是雷聲大、雨點小的印象,產生“不過如此”的想法;留下的是各種各樣的僥幸心理,難使人們深刻認識自己履行安全職責的重要,極可能造成緊張一陣子,不久就不了了之的局面。不痛不癢的處理,不可能使責任人及他人牢固樹立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是電力職工的神圣職責的觀念,高度的責任感就無法建立,嚴謹的安全生產制度就無法形成。不痛不癢的處理,必然違背“安全獎懲規定”,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就成了空話。“教育為主,下不為例”的做法實際上是“以情代法”,它只會淡化甚至掩蓋責任人的失職,得到的是事故的重復發生、事故的升級,也就是常說的“寬則害”的后果。
安全生產的獎懲規定已是與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其他規章制度相配套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以企業法規的形式,給各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者以相應的懲罰,給電力企業的全體職工以警示。對一切違規、違章行為,不管是否已產生后果,都必須嚴格以責論處,使電力職工隊伍有鐵的紀律、有高的素質,真正成為安全供用電的衛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