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電網有限公司,上海 200002)
〔摘 要〕分析了電力體制實施"廠網分開"后,電網安全責任主體發生變化,電網安全工作面臨的新情況,考慮到全國聯網的初始階段和電力供應再度緊張使電網安全問題凸顯,作為應對措施之一,理應對過去行之有效的安全性評價適時地予以創新或改進,據此提出了"并網電廠涉網安全性評估",并就有關的評估標準制定、評估內容和實施等問題進行了思考和探討。
〔關鍵詞〕 安全管理;安全性評估;并網運行
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深化,"廠網分開,競價上網"的逐步實施,電網經營企業和并網電廠關于電網安全的責任出現了變化,電網安全工作面臨不少新的情況。但是,電能的生產、傳輸、分配和使用同時完成的特點,以及由此引起的電能傳輸通道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客觀要求依然未變。如何使變化了的主體適應電網安全未變的要求,確保電網在新情況下仍然安全、優質、經濟地運行,已成為電業系統人士共同關心的問題。
2003年以來,全國不少地區電網的電力供應又趨緊張,電網安全問題再次凸顯。與此同時,全國聯網的步伐進一步加快,聯網初期必然存在的弱聯系過程,使電網的安全穩定問題一時變得十分突出。特別是8月14日美加大停電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不良的社會影響,引起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也引發我國業界人士對電網安全問題進行更加廣泛和更為深入的思考。
總結我國電網安全工作中長期積累的經驗,對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創新或改進,使之成為適用于現階段又易為各方接受的新規范,不失為事半功倍之舉,當能收立竿見影之效。應當指出,并網電廠安全性評價作為電網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曾被廣泛應用,問題的癥結在于,"廠網分開"后,如何進行創新,以適應變化了的新情況;如何不斷改進,以提高評價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筆者對此進行了某些思考和探索。
1 "廠網分開"后電網安全面臨的新情況
1.1 廠、網隸屬關系不復存在
在新中國電力工業半個多世紀的發展歷程中,前35年主要由國家投資建設發電廠和輸電網,電力工業基本由國家壟斷經營。長期以來,發電廠和電網由網省電力局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發電廠是網省電力局的下屬單位,行政上是隸屬關系。即使在20世紀90年代初,網省電力局相繼改制組建成電力公司后,情況也基本上沒有變化。唯其如此,長期以來,電網安全的責任,很自然地通過行政手段由電力局或電力公司傳遞到發電廠。發電廠投資主體多元化以后,絕大部分發電廠仍然隸屬于網省電力公司或委托網省電力公司代為管理,即使對非隸屬發電廠仍然可以通過"安全文明達標"或"創一流企業"等活動將電網安全工作的有關要求,納入到對發電廠的考核之中。
電力體制實施"廠網分開"以后,情況有了很大變化,發電廠隸屬新組建的全國性發電公司,而網省電力公司則改制為區域或省(市)電網經營企業,兩者之間的行政關系不復存在。電網經營企業主要承擔的電網安全的責任,難以通過行政手段或其他形式的活動直接或間接地延伸到發電廠。
1.2 發電廠更加關注經濟效益
"廠網分開"以后,發電廠領導向控股的發電公司或董事會負責,而發電公司或董事會對電網安全不再直接承擔責任。由于"競價上網"的壓力,發電公司或董事會更加關注發電廠的經濟效益。發電廠從自身的經濟利益出發,自然以"多發穩發"為經營目標。在安全管理上則貫徹"保人身、保設備"的原則。在主要由電網經營企業承擔的"保電網"這一層面上,平時通過執行《并網調度協議》的相關條款來具體實施;當電網發生事故時,主要是執行相關調度機構調度員發出的調度命令等。除此而外,很難有更進一步的作為。
1.3 《并網調度協議》難以涵蓋電網安全工作
"廠網分開"之后,發電廠和電網經營企業都是法律上平等的法人實體,兩者之間的關系,主要由雙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進行調整。目前作為范本通行的《購售電合同》文本,僅處理與購售電有關的商務問題,所有技術問題以及由此引發的違約處理,均納入《并網調度協議》之中。這與當前的電力體制下,購電方(電網經營企業)與電力調度機構是同一實體不無關系。但即便如此,《并網調度協議》關注的重點仍然是并網電廠的調度運行、發電計劃安排、運行設備的技術參數和檢修以及與此相關的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調度自動化及調度通信等。至于更深層次的電網安全問題,不可能悉數列入協議之中。從某種意義上講,有關電網安全的責任難以通過合同或協議向并網電廠做有效的延伸。
2 電網安全問題依然突出
2.1 全國聯網后的電網安全問題
在"西電東送,南北互供"方針的指引下,近年來全國聯網的步伐明顯加快。在區域電網互聯或區域電網擴展的過程中,由于起始階段電網結構相對薄弱,穩定問題一時變得突出,再加調度機構運作尚有一段適應期,電網的安全運行狀況突然顯得嚴竣起來。
2.2 電力供應緊張使電網安全問題凸顯
2003年開始,全國不少地區又出現了電力供應緊張的局面,使電網安全形勢更為嚴竣。為此,國務院日前發出《關于加強電力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強法規建設,切實落實電力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調度協調體系,建立有效的電力安全應急機制等。國務院同時授權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具體負責電力安全監督管理。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分別負責所轄范圍內的電網安全。在電力供應緊張的電網中,特別是電網無備用容量可供使用的情況下,電網的安全問題尤為突出。
2.3 美、加大停電事故發人深醒
2003-08-14,美國東北部和加拿大部分地區的電力系統發生了大面積停電事故,波及面之廣,為患時間之長,前所罕見,引起各國密切關注。事后我國電業系統專家學者多次開會,研討防止中國電網出現類似事故之良策。紛紛指出,我國電網建設長期滯后,電網結構相對薄弱,近年裝機容量不足,電力供應再度緊張,使電網安全受到很大威協。如不加強廠網協調,強化統一調度,及早改善電網結構,妥善解決互聯電網穩定問題,類似美加的大停電事故,在我國并非不可能發生。盡快建立和健全重大電網事故的應急處理機制已經刻不容緩。
3 并網電廠涉網安全性評估的提出
基于風險評估理論的發供電企業安全性評價在我國已開展多年,對于發現安全隱患,消除薄弱環節,防患于未然,起到積極的作用。面對變化了的電網情況,在廠網協調層面上,關于并網電廠的安全性評價尤其顯得重要,如能適時地予以創新或改進,必能為建立廠網協調統一的電網安全管理機制助一臂之力。
3.1 安全性評價日益受到重視
20世紀90年代,我國電力企業相繼開展安全性評價工作,華北電力集團公司等電力企業為此制定了一系列有關發供電企業的安全性評價標準,在實踐中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國家電網公司成立之后,提出全面規范和推動安全性評價工作。為了適應電力體制改革后電網安全運行管理的需要,進一步加強發電廠并網運行安全管理,保障電網安全、優質、經濟運行,國家電網公司組織編制了《發電廠并網運行安全性評價》并要求網省電力公司結合本網實際,組織編制實施細則,以便貫徹執行。
3.2 并網電廠涉網安全性評估的提出
考慮到"廠網分開"后電網面臨的新情況,對并網電廠的安全性評價,將不同于過去習用的發電廠安全性評價,應該充分考慮電網面臨的安全問題,嚴格將評價范疇限定在涉及電網安全運行的設備、系統、作業環境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為了同過去沿用的并網安全運行評價相區別,提出加上"涉網"兩字予以限定,以突出其特色,也使發電廠明確其評價范疇,便于將其納入電廠總體安全工作之中,組織實施。
安全性評價之含義是對企業的生產設備和系統、勞動安全與作業環境以及安全管理等進行查評和論斷。進行此項工作的應為具有資質的獨立的評估機構。由于我國目前尚無此類機構,且在發電廠隸屬于網省電力公司的情況下,多由網省電力公司組織長期從事電力生產并熟悉電廠安全管理的專家進行。采用"評價"二字也符合這一特定的歷史階段。鑒于"評價"容易被理解為業績考核的必然結果,從某種意義上講,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所以不少網省電力公司安全專家一再呼吁安全性評價要嚴格執行不與獎金、榮譽、領導業績掛鉤的"三不掛鉤"原則。既然如此,考慮采用"評估"二字可能更為"中性"一些,如當前社會生活中由第三方從事的資產評估、房地產評估等。這也為今后由具有資質的獨立的第三方的評估機構承擔此項工作創造條件,更便于同過去按老模式進行的"評價"相區別,因此建議此處改用"評估"二字。
基于上述考慮,提出"并網電廠涉網安全性評估"遂成為順理成章的事。
4 關于并網電廠涉網安全性評估的思考
并網電廠涉網安全性評估的提出,不僅是一個名稱的簡單改變,應該說具有深刻的內涵,它不僅影響涉網安全性評估標準的制定,還將涉及安全性評估如何來進行。
4.1 制定并網電廠涉網安全性評估標準的依據
并網電廠涉網安全性評估標準事關電網經營企業和并網電廠。由于資產重組后發電廠歸屬變化,過去以企業或部門文件等形式下發的有關電網安全的某些規定或反事故措施等在發電廠執行的有效性受到質疑。因此,在制定并網電廠涉網安全性評估標準時,首先應以國家的法律和法規為依據,在這個層面上,目前已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電網調度條例》等法律法規。其次,評估標準應當遵循國家標準(GB)和電力行業標準(DL),特別是具體項目的考評依據,更應出自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由于這些標準制定和修改的程序十分嚴格,通常還要借鑒或套用相關的國際標準,對于技術更新快、發展迅猛的某些領域,現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尚未涉及時,可以變通地采用進口設備制造時依據的相關國際標準或制造國的技術標準。再次,評估標準應當符合所并電網現行的規程制度,因為這些正是某個電網安全、優質、經濟運行的具體基礎。最后,制定并網電廠涉網安全性評估標準的重要依據就是該發電廠與電網經營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目前已有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制定的示范文本問世,合同與協議在不同發電廠和不同電網之間的差異不會很大。
4.2 并網電廠涉網安全性評估的內容
顧名思義,并網電廠安全性評估的對象主要為涉及電網安全運行的設備、系統以及與此相關的作業環境和安全管理。可見,并網電廠同電網直接連接的220 kV及以上等級電壓的升壓站設備應首列其中。鑒于大型發電機組的運行狀況對電網影響甚大,亦應列入評估范疇,但重點卻為《并網調度協議》商定的運行指標,包括與電網穩定密切相關的勵磁系統以及同電網一次調頻密切相關的機組電調系統等。對于發電廠的二次設備,在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方面,同電網安全運行直接有關的電廠高壓出線保護、高壓母線差動保護、發電機變壓器組的后備保護方為評估內容。為了保障調度系統正常工作,安裝在電廠的調度自動化系統和調度通信系統當為并網電廠涉網安全性評估的重點之一。
考慮到其他類型電廠異于常規火電廠對電網安全運行承擔某些特殊的功能,涉網安全性評估內容還應包括水電廠的水庫調度與水情自動測報系統,以協調水利調度與電力調度之間的關系;評估抽水蓄能電廠和燃氣輪機電廠的機組啟動系統,以驗證其調峰和事故備用之有效性;評估核電廠由電網供電的保安電源,以確保核電廠之安全運行等。
此外,并網電廠涉網安全管理工作亦在評估之列,但應作為電廠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來審視,不可另起爐灶游離于電廠統一管理之外。涉網運行管理和檢修管理評估應嚴格按照《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的相關條款進行。對于涉網技術監督,則限定為涉網設備的絕緣、電測儀表、繼電保護和電能質量等4項技術監督,其中包括是否參加技術監督網活動等,以彰顯交流互動之功效。
4.3 關于涉網安全性評估的實施
前已指出,考慮到"廠網分開"后的實際,并網電廠涉網安全性評估宜由國家電力監管會授權或認證的獨立的第三方評估機構承擔,以確保評估的公正性。當前,由于此類評估機構尚未誕生,可由電網經營企業商、并網電廠或發電公司,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
從所周知,安全評估要收到實效,關鍵在于被評估企業認真地進行整改。安全性評估相當于進行"體格檢查",評估報告猶如"體檢報告",列出發現的問題足矣。在評估標準中為整改設限,似不足取。
與其他評估類似,安全性評估結果要盡可能地用數字說明問題,因此查評中應以對電網安全運行的影響程度用分值進行量化,但也不必過分拘泥于分值,訴說何值及格云云。因為除非并網必備條件通不過,不允許并入電網運行或不能作商業運行外,其他盡可視其對電網安全的危及程度,根據《并網調度協議》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