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同時”
“三同時”指生產性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我國在安排生產性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時,往往由于投資不足或出于“節省”的考慮,對項目中配套的安全衛生設施隨意削減。這樣做的結果,往往使投產后的生產項目無法正常運轉,或生產不能健康運行。最后被迫補上安全衛生設施,以至從總體上看,不僅沒有節省,反而造成更大的浪費?!叭瑫r”就是從制度上保證安全衛生設施建設能同步到位。
二、有關“三同時”監察的法規
1·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物資總局、國家勞動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有計劃改善勞動條件工作的聯合通知》(1977年8月24日[77]勞護字105號),第4條提出:‘在新建、擴建、改建企業時,必須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一定要做到主體工程和防塵防毒技措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遺漏的防塵防毒措施,要盡快補上,其費用由原投資部門負責?!?BR />
2·《中共中央關于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通知》(1978年10月21日中發[1978]67號),第三點指出:“今后,凡是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礦企業和革新挖潛的工程項目,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不得削減。正在建設的項目,沒有采取相應設施的,一律要補上,所需資金由原批準部門解決;誰不執行,要追究誰的責任。勞動、衛生、環保部門要參加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凡不符合安全衛生規定的,有權制止施工和投產?!?BR />
3·《勞動部關于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的暫行規定》(1988年5月27日勞字[1988]48號),共12條25款另3個附件,是“三同時”監察方面最正規、最完整的法規。主要內容如下:
(1) 宗旨
確保生產性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投產后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的要求;
(2) 適用范圍
我國境內一切生產性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技術改造和引進的工程項目(包括港口、車站、倉庫);
(3)基本要求
a·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職業安全與衛生方面的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
b·建設項目中的職業安全與衛生技術措施和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進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4)批準實施建設項目的單位(各級經濟管理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三同時”工作中應負的責任:
a·在組織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時,應有職業安全衛生的論證內容,并將論證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
b·在編制或審批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時,應編制、審批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相應采取的技術措施和設施所需投資,并納入投資控制數內;
c·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應及時通知勞動部門參加有關會議,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d·在建設項目管理工作中,應認真貫徹本規定,并在有關文件中作出相應的規定,督促檢查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嚴格執行;
e·負責將本部門建設項目的年度計劃及時抄送同級勞動部門。
(5)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的單位(建設單位)在“三同時”工作中應負責的責任:
a·在編制建設項目計劃和財務計劃時,應將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相應的所需投資一并納入計劃,同時編報。引進技術、設備的原有職業安全衛生措施不得削減,沒有措施或措施不力的應同時編報國內配套的投資計劃,并保證建設項目投產后有良好的勞動條件;
b·初步設計會審前,必須向勞動部門報送擬建設項目的職業安全衛生評價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含《職業安全衛生專篇》、《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初步設計審批表》]和有關的圖紙資料;
c·建設單位應對承擔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的單位提出具體的要求,確保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符合本規定的要求,并負責提供必須的資料和條件。對設計、施工過程落實“三同時”負有督促檢查的責任;
d·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同時對職業安全衛生設備、措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對其效果作出評價。在人員培訓時要有職業安全衛生的內容。應制定完整的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規章制度;
e·建設項目驗收前20天,應將試生產中職業安全衛生設備運行情況、措施效果、檢測數據、存在的問題以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寫出專題報告,連同《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驗收審批表》,報送勞動部門審批;
f·對驗收中提出的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改進意見,應積極安排人力、物力和財力按期解決,并將整改情況及時上報勞動部門。
(6)設計單位要對建設項目中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設計負責:
a·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論證時,應對擬建設項目的勞動條件同時作出論證和評價;
b·在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時,應同時編制《職業安全衛生專篇》;
c·在初步設計中,應嚴格遵守現有的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法規和技術標準。要充分考慮到安全與預防職業危害的要求,對設計工作負責;
d·在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時,應不斷完善初步設計中的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措施和內容,從設計上落實在初步設計會審中提出的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意見;
e·經審查同意的涉及到職業安全衛生問題的設計方案,如有變動要征得勞動部門的同意。
(7)施工單位要對建設項目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施工中要嚴格按施工圖和設計要求施工,確實做到安全衛生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8)各級勞動部門對建設項目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措施、設施“三同時”的實施,實行國家監察:
a·參加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會議,負責對可行性論證文件中的職業安全衛生論證內容進行審查;
b·在初步設計會審中,應認真審閱建設單位報送的職業安全衛生評價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并及時將審查意見返回給建設單位。在參加會審會議時應提出審查意見;
c·審批建設單位報送的《職業安全衛生專篇》、《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初步設計審批表》和《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驗收審批表》;
d·參加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會議時,應依據建設單位報送的試生產中的職業安全衛生專題報告和初步設計審批表的內容,嚴格審查建設項目執行“三同時”的情況和審查其實際效果;
e·建設項目未經勞動部門審查或同意,不得投產使用;否則,勞動部門有權拒絕與建設單位辦理勞動業務。
f·強行投產的建設項目發生事故或造成嚴重職業危害的,要追究批準投產者的責任。
(9)建設項目實行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分級管理:
a·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組織的重點建設項目,由勞動部直接監察;
b·地方各級部門組織的建設項目由同級勞動部門負責監察;
c·一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審查、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要及時通知主管部門安技處(科)和當地勞動部門參加會議。
(10)各部門、各單位都應在職責范圍內認真貫徹執行規定,對違反者勞動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三、《職業安全衛生專篇》主要內容:
1·設計依據
(1)國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2)采用的主要技術規范、規程、標準和其它依據。
2·工程概述
(1)本工程設計所承擔的任務及范圍;
(2)工程性質、地理位置及特殊要求;
(3)改建、擴建前的職業安全與職業衛生概況;
(4)主要工藝、原料、半成品、成品、設備及主要危害概述。
3·建筑及場地布置
(1)根據場地自然條件中的氣象、地質、雷電、暴雨、洪水、地震等情況預測的主要危險因素及防范措施;
(2)建廠的四鄰情況,對本廠的職業安全衛生的影響及防范措施;
(3)工廠總體布置中對諸如鍋爐房、氧氣站、乙炔站等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倉庫對全廠職業安全衛生的影響及防范措施;
(4)廠區內的通道、運輸的職業安全衛生;
(5)總圖設計中建筑物的安全距離、采光、通風、日曬等情況,主要有害氣體與主要風向的關系;
(6)輔助用室包括救護室、醫療室、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哺乳室、女工衛生室的設置情況;
4·生產過程中職業危害因素的分析
(1)生產過程中使用和產生的主要有毒有害物質:包括原料、材料、中間體、副產物、產品、有毒氣體、粉塵等的種類名稱和數量;
(2)按照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類別、等級、范圍,選擇電氣設備、安全距離,防雷、防靜電及防止誤操作等設施;
(3)生產過程中的自動控制系統和緊急停機、事故處理的保護措施;
(4)說明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過程中,一旦發生事故和急性中毒的搶救、疏散方式及應急措施;
(5)扼要說明在生產過程各工序產生塵毒的設備(或部位),塵毒的種類,塵毒的名稱,原來塵毒危害情況,以及防止塵毒危害所采用的防護設備、設施,及其效果等;
(6)經常處于高溫、高噪聲、高振動工作環境所采用的降溫、降噪及降振措施,防護設備性能及檢測檢驗設施;
(7)改善繁重體力勞動強度方面的設施;
6·預期效果及評價
對職業安全衛生方面存在的主要危害所采取的治理措施,提出專題報告和綜合評價;
7·職業安全與職業衛生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
(1)職業安全衛生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
(2)維修、保養、日常監測檢驗人員;
(3)勞動保護教育設施及人員;
8·專用投資概算
(1)主要生產環節職業安全衛生專項防范設施費用;
(2)檢測裝備和設施費用;
(3)安全教育裝備和設施費用;
(4)事故應急措施費用。
四、“三同時”監察
勞動監察部門應在在不同的階段和時間,分別對批準建設的單位、組織建設的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按照法規要求進行檢查。
1·對批準建設單位的監察
(1)在進行可行性論證時應抓住是否對安全衛生設施作了論證,是否已將論證結論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在編制(或審批)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時,要抓住對方是否相應地編制或審批了安全衛生設施部分,特別是所需投資是否已納入投資控制數內;
(2)在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階段,都要積極參與,并審查其文件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3)檢查對方在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