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質量事故的定義
根據我國有關質量、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方面的國家標準的定義,凡工程產品質量沒有滿足某個規定的要求,稱為質量不合格。而沒有滿足某個預期的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括與安全性的要求)稱為質量缺陷。
在建設工程中,若工程(分部或分項)出現了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中對質量的要求,稱為工程質量缺陷。工程質量缺陷分為三種:一是致命缺陷,根據判斷或經驗,對使用、維護產品與此有關的人員可能造成為危害或不安全狀況的缺陷,或可能損壞最終產品的基本功能的缺陷;二是嚴重缺陷,是指尚未達到致命缺陷的程度,但顯著地降低工程預期性能的缺陷;三是輕微缺陷,是指砼顯著降低工程產品預期性能的缺陷或偏離標準但輕微影響產品的有效使用或操作的缺陷。
根據以上討論,工程質量事故的定義為:由于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質量缺陷,而引發或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工期延誤或危及人的生命安全和社會正常秩序的事件,稱為工程質量事故。這里的工程質量事故是一種泛指。
而根據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凡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的工程,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稱為工程質量事故,經濟損失不足5000元的稱為工程質量問題。
(二)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
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方法很多,如按事故的原因、性質、嚴重程度、后果、責任及處理方式等都可進行分類,以下介紹二種分類方法:
1、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劃分
(1)一般質量問題
由于施工質量較差,不構成質量隱患,不存在危及結構安全的因素,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稱為一般質量問題。
(2)一般質量事故
由于勘察、設計、施工過失,造成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等明顯傾斜、偏移、結構主要部位發生超過規范規定的裂縫、強度不足、超過設計規定的不均勻沉降,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壽命,需返工重做或由于質量低劣、達不到合格標準需加固補強,且改變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質量事故,同時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或造成2人以下重傷的為一般質量事故。
(3)重大質量事故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列為重大質量事故:
①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主要結構倒塌者;
②影響建筑設備及其相應系統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質量缺陷
者;
③超過標準規定或設計要求的基礎不均勻沉降、建筑物傾斜、結
構開裂或主體結構強度嚴重不足,影響工程的壽命,造成不可挽救的永久性質量缺陷或事故的;
④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者。
(4)重大質量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①一級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
上;
②二級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
③三級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造
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
⑤四級重大質量事故:死亡2人以下或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
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
2、按事故的性質劃分:
(1)倒塌事故:指建筑物整體或局部倒塌;
(2)開裂事故:包括砌體和混凝土結構開裂;
(3)錯位事故:包括建筑物方向、位置錯誤,結構構件尺寸、位置偏差過大,一級預埋件、預留洞(槽)等錯位偏差事故;
(4)地基工程事故:包括地基失穩或變形,斜坡失穩及人工地基等事故;
(5)基礎工程事故:包括基礎錯位、變形過大,基礎混凝土孔洞、樁基礎事故、箱形基礎事故等。
(6)變形事故:包括結構受力或施工工藝不當引起建筑結構出現傾斜、扭曲或過大的變形等事故;
(7)結構或構件承載力能力不足事故:主要是指因承載力不足留下的隱患性事故,如混凝土結構中漏放或少放鋼筋,鋼結構中桿件連接達不到設計要求,雖未造成嚴重開裂或倒塌,但已留下隱患;
(8)建筑功能事故:如屋面、墻面、地面、窗等部位滲漏,隔熱或隔聲功能達不到設計要求,裝飾工程質量達不到設計標準等;
(9)其他事故:塌方、滑坡、沉井下沉中的各類事故,如突沉、停沉、傾斜、扭轉、超沉等。
(三)工程質量事故的技術特點
工程質量事故具有復雜性、嚴重性、可變性和多發性的特點。
1、復雜性
建設工程與一般工業產品相比具有固定性,生產過程中人和生產隨著產品流動,由于工程結構類型不一造成產品多樣化,并且露天作業多,環境、氣候等自然條件復雜多變;建設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品種、規格多,材料性能也不相同;多工種、多專業交叉施工,相互干擾大,手工操作多;工藝要求也不盡相同,施工方法各異,技術標準不一等特點。即使是同一類型的工程,由于地點不同,施工條件不同,也可形成諸多復雜的技術問題。因此影響工程質量的因素繁多,造成質量事故的原因錯綜復雜,同一形態的事故,其原因有時截然不同,處理的原則和方法也不相同,導致了工程質量事故的性質、危害和處理都很復雜。例如墻體開裂,可能是:設計計算有誤、結構構造不良;或地基沉降差過大,或溫度變形或干縮過大,也可能是施工質量低劣,偷工減料或材質不良,周邊環境變化,使用不當,不可抗拒自然力的影響等等諸多原因中的一個或幾個造成的。
2、嚴重性
建設工程是一項特殊的產品,不象一般生活用品可以報廢,降低使用等級或使用檔次,工程項目一旦出現質量事故,其影響較大。輕者影響施工順利進行,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費用;重者則會留下隱患,影響使用功能,縮短使用年限,甚至不能使用;最嚴重的還會引起建筑物的失穩、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巨大損失。如浙江省常山縣某5層磚混結構住宅樓,1994年12月30日竣工,1995年6月通過驗收,1997年7月12日9時左右發生整體倒塌,死亡36人,重傷3人;福建省莆田縣某食堂和宿舍工程為4層現澆框架,1995年11月10日竣工,1997年3月25日19時左右突然整體倒塌,造成110人傷亡的重大事故,其中死亡32人,重傷17人;江西省安義縣一幢7層住宅,1995年4月6日在澆7層樓面混凝土時突然整體倒塌,造成6人死亡,6人重傷;重慶市綦江縣彩虹橋1996年建成使用,1999年1月4日垮塌,造成40人死亡;武漢市某18層鋼筋砼剪力墻住宅,1995年9月主體完工,12月因樁基整體失穩,整座樓傾斜,經采取糾偏措施無效,被迫將6-18層控制爆破拆除,造成部分報廢事故。所以對已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決不能掉以輕心,務必高度重視及時進行分析,作出正確的結論,提出恰當的處理措施,以確保安全。
3、可變性
許多工程的質量問題出現后,其質量狀態并非穩定于發現的初始狀態,而是隨時間、環境、施工情況等不斷地發展變化。例如地基基礎的超量沉降可能隨上部荷載的不斷增大而繼續發展;鋼筋砼大梁上出現的裂縫,其數量、寬度和長度可能隨著環境的溫、濕度的變化而變化,隨著荷載的大小和持荷時間而變化;甚至有的細微裂縫也可能逐步發展導致構件的斷裂,以致造成工程的倒塌。因此一旦發現工程質量問題就應及時調查、分析、作出判斷,對那些不斷變化,可能導致危險情況發生的質量問題,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對那些表面的質量問題,要進一步查清內部情況,確定問題性質是否會轉化;對那些隨時間和溫、濕度條件變化的變形裂縫要認真觀測記錄,尋找事故變化的特征與規律,供分析與處理參考。
4、多發性
由于建設工程產品受手工操作和原材料等多變因素的影響,一些工程質量事故在各項工程中經常發生,降低了建設工程標準,影響了使用功能,甚至危及了使用安全,而成為多發性的質量通病。例如屋面衛生間滲漏,抹灰層開裂、脫落,混凝土、砂漿強度不足,懸挑梁板開裂、折斷,雨蓬傾覆等。因此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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