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常安全監理
①督促承包人遵照有關安全法律、法規、規范進行施工并開展經常性的自查自評活動。
②加強對施工過程中的巡視,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2、日常安全監理實施程序。
①采用發出口頭通知,開具整改通知單;
②召開安全專題會議;
③簽發“工程暫停令”
④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3、監督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實施
①監理對施工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檢查落實情況;
②監理對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機構的建設及人員配備的檢查;
③監理對施工單位三種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
④監理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審查;
⑤監理對施工單位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器材的配備檢查;
⑥監理對施工單位施工安全技術交底的檢查。
9、根據駐地辦管轄范圍內工程特點的監理要點
(1)、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及各級安全人員的崗位職責等,制訂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確保施工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中進行,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教育及事故報告制、安全設施、設備的檢查驗收制度等;
(2)、施工現場應有利于生產,方便職工生活、符合防洪、防火等安全要求,具備文明生產、文明施工的條件。
(3)、施工現場的臨時設施,必須避開泥沼、懸崖、陡坡、泥石流等危險區域,選在水文、地質良好的地段。
(9)、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用房、變電所、發電機房、臨時油庫等現場應設在干燥地基上,并應符合防火、防洪、防風、防爆、防震的要求;易燃易爆材料倉庫,應遠離施工現場及生活現場并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5)、施工現場道路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施工平面布置圖修筑 ,道路斷面應設置橫坡,道路兩側應有排水設施;通往施工部位的施工便道應遵照下列要求布置:
(6)、載重車輛通過較多的道路,其彎道半徑一般不小于15m,特殊情況不得小于10m.急彎及陡坡地段應設置明顯交通標志.鐵路與公路交匯處應由專人看管,并設信號裝置和落桿;
(7)、靠近河流和陡壁處的道路,應設置護欄和明顯的警告標志;
(8)、施工現場必須建立現場安全用火和消防制度。施工現場應當劃分出用火作業區、易燃可燃材料場、倉庫區、易燃廢品臨時集中遠離生活區等區域;在保證防火間距的基礎上,施工現場消防措施還要滿足下列要求:
A、防火間距中,不應堆放易燃和可燃物品;
B、施工現場消防車道寬度不小于3.5m,當道路的寬度僅能供一輛車通行時,應在適當地點修建回轉車場。嚴禁占用場內通道堆放材料。
C、施工現場應設有足夠供應消防用水的水管或蓄水池;
D、施工現場的道路,夜間應有照明設備;
E、現場臨建設施、倉庫、易燃物堆和固定用火處,要有足夠的滅火工具和設備,并要求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周圍5m內,不準存放任何物品。
F、消防器材要有專人管理,定期檢查。冬季要做好防凍,夏季要做好防暴曬工作;
(9)、安裝和使用電氣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的規范要求;高壓線下面不準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材料;配電室內禁止吸煙、生火;
(10)、施工現場內從事電焊、氣割作業人員,應遵守電焊、氣割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線路按照臨時用電的施工組織設計布設,并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現場較高的建(物)筑物、臨時設施及重要庫房,如炸藥庫、油庫、發(變)電房、塔架、塔吊、龍門吊架、大型拌和設備等,均應架設避雷裝置。
(12)、公路工程施工現場臨時供排水應進行設計。根據生產、生活和消防用水的需求,確定用水量、選擇水源、配水線路。施工現場生活用水應進行鑒定,其水質必須符合飲水標準。水源應采取保護措施,防止污染。生產和生活污水、泥漿應合理設置排水溝、導流溝和泥漿池,符合環保要求。
(13)、對環境有污染的設施和材料應設置在遠離人員居住的較為空曠的地點,污染嚴重的工程場所應配有防污染的設施,并符合環保有關規定。
(19)、施工現場應按照規定設置防護設施、安全標志、警告標志,并不得擅自拆動。施工現場入口處應設置入場須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牌、施工現場平面圖等。
(15)、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腳;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處、懸崖、陡坡作業,必須系安全帶;上下交叉作業有危險的出入口要有防護棚或其他隔離設施;距地面2m以上作業要有防護欄桿、擋板或安全網;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要定期檢查,不符合要求的,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