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地辦所轄范圍內挖方地段較多,在挖方過程中必須嚴格控制安全施工。
1、路塹開挖前監理必須認真熟悉圖紙,了解地質水文和地理環境,特別是高邊坡加固防護工程的施工應“開挖一級防護一級”,防止邊坡失穩產生坍塌災害;
2、開挖工作應與裝運作業面相互錯開,嚴禁上下雙重作業;注意對開挖中的孤散石塊的處理;棄土下方和有滾石危及范圍內的道路,應設警告標志,作業時,坡下嚴禁通行。坡面上的操作人員對松動的土、石塊必須及時清除,嚴禁在危石下方作業、休息和存放機具。
七、填方路基施工安全監理專項措施:
在填筑過程中遵循以下安全控制要點。
1、注意運輸車輛的安全以及壓實機具的操作安全。
2、應有專人指揮機械、車輛的運行,避免事故發生。
3、應加強便道養護、車輛保養,避免交通事故發生。
9、普夯施工前,應查明施工場地范圍內的地下結構物或地下管線的位置及標高等,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免因強夯施工而造成損害。
6、路基施工中如產生振動,對鄰近建筑物或設備產生有害影響時,應采取防震或減振措施。
7、采用沖擊碾壓加固路基時,施工前應查明沖擊碾壓范圍內的地下管線及附近各種結構物,并根據結構物的類型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一般情況下水平安全距離(U型橋臺和涵洞通道5M、其余類型橋臺10M、重力式擋土墻2M、導線點、水準點、電線桿10M、地下管線5M、互通式立交橋梁10M)。對于河溝等有明顯減震效果的情況,經確認不會造成影響時可適當減少安全距離。
8、沖擊碾壓施工前對于似保護的結構物,在保護范圍的外圍應設置明顯的標記物。沖擊碾壓范圍的出入口應有醒目的安全標志,禁止無關車輛和人員出入。在不斷絕交通的情況下應采取交通安全措施,設置交通指示標志。夜間施工時,場地必須設置符合操作要求的照明設備與夜間警示標志。
9、沖擊碾壓施工時,應有專人指揮,沖擊碾壓距路肩外邊緣宜保持1M的安全距離,行使速度應在10~20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