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城鎮化快速推進,我隊基本建設規模逐年增大,科技含量高、施工難度大的工程日益增多,與之對應的安全事故也層出不窮,安全保衛處的安全風險日益突出,加之投資主體多元化格局日漸形成,給安全管理工作帶來了新的困難和問題,提出了挑戰。
一、我隊安全保衛處安全管理現狀
我隊安全生產相關法規已較為健全,但“環境與健康”過于薄弱,現行《建筑法》僅在“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中有一些與此相關的規定。然而,對建筑活動中“環境與健康”的重視,己經成為國際普遍關注的話題。工程建設的目標體系已經由傳統的“成本-造價-質量-工期”體系,轉向“成本-造價-質量-工期-環境與健康”體系。我隊加入WTO后,已等同采用國際標準化組織IS014000環境管理體系,并頒布了GB/T28000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但《建筑法》尚未反映這一趨勢。
外國先進國家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一般是“國家監察,企業負責,保險制約,行業咨詢”四部分,對照我隊“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體制,可以看出我隊以行政監管為主,國外以市場約束為主。
我隊大部分承包商的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多以能符合檢查機構的檢查為主要目標,可見,實現從“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轉變,仍是我隊安全保衛處安全管理的艱巨任務。
二、現有管理體制的不足
多年來,我隊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的不盡完善和對新形勢、新經濟發展的不盡適應已逐漸顯現。
(一)“企業負責”意味著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和管理,主要與建設施工方有關,安全風險由施工方單獨承擔。建設方將安全風險以定額中“安全生產費用”的較小代價,合法地轉移至施工方。在建設方和施工方的相互關系中,施工方處于從屬和弱勢地位,建設方與施工方的獲利和風險關系明顯失衡。
(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和成本最小,是每個企業的自覺行為和目標。在某種程度上,現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體制中缺乏激勵機制,對違法、違章行為缺乏處罰力度。對安全生產沒有事故發生的施工企業,政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缺乏有力度的獎勵政策和激勵措施,導致施工方抓安全生產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下降或受挫。對于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按國家及行業安全技術規范、規程進行施工,但僥幸沒出安全事故的企業,缺乏有力度的處罰,客觀上助長了施工方對待安全生產問題的僥幸心理。施工方的僥幸心理,除了與只重視眼前利潤,忽視安全生產帶來的隱形及長遠效益的主觀原因有關外,還與行業管理的政策、措施有關。這種心理致使施工方在安全生產管理上的精力、資金和設施投入不足,措施不力,甚至出現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局面。
(三)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建設投資的主渠道由單一的國有,向多元的方向發展。我隊實行的是建設項目申報制度,對于不按基本建設程序開工的工程,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無法對其實施安全監督和質量監控;即使是按建設程序開工的工程,由于人力、財力等諸多因素,也很難做到“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真正到位。另外,從事施工作業的一線工人往往受教育的程度不高、流動性大、素質參差不齊、缺乏專業知識、自我保護意識差,給安全生產帶來較大的管理難度。
三、現階段安全管理方法的弊端
現階段安全保衛處安全管理方法主要存在以下弊端:
(一)教育不到位。以往的傳統教育對宣傳教育沒有高度重視,對安全工作認識不夠,造成員工的意識當中根本沒有安全的概念。
(二)輕視事前管理,注重事后管理。一般在出現安全事故后,領導干部必須處理,然后加強安全工作的管理,大有“亡羊補牢”的感覺,在短時間內會引起員工的注意,但事情過去后,依然故我,所以產生下一次安全事故的可能性還很大。
(三)不能調動每個人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傳統的安全管理方式基本上是制定安全規章制度,領導講一講,然后掛在墻上。安全問題根本沒有深入人心。廣大員工認為,安全管理工作是領導分內之事,與自己關系不大,形成安全管理人員孤立地實行安全管理,收效很小。
(四)沒有科學系統的管理方式,難以落實。傳統的安全管理方式沒有科學性,過于簡單、形式化,操作起來很難見到實效。其實,安全管理是一門很重要的、值得深入研究的科學,與生產實踐一樣有著緊密、嚴格、規范的操作程序。以往的安全管理方式只是單個的制度,沒有系統科學的標準,所以難以落實,很難起到相應的作用。
四、完善和改進管理體制,做好安全控制
要實現安全生產,建設工程的各主體必須嚴格遵守《勞動法》、《建筑法》、《安全生產法》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一系列關于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行業主管部門應從多種渠道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管,加大對違法、違章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應堅持標本兼治的原則,調整產業政策,完善和改進現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體制。
(一)重新界定建設活動中建設工程的各主體方在安全生產和管理上的責任。確立建設方是安全保衛處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或建立建設方與施工方共同對安全保衛處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的機制。設計、監理、安全生產所需設施、材料的生產廠家和供應商,視不同情況承擔次要和連帶責任。
(二)政府要出臺使施工單位通過抓安全生產獲得利益,獲得更大的市場份額的政策、措施。設立政府安全生產獎勵基金,建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專項補償金制度,對建設各主體方,尤其是對施工方作適當的、政府能承受的補償,在政府和行業管理層面形成尊重和保障企業權益的氛圍。
(三)實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押金或安全生產風險保證金制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視其在建設活動中的地位和角色,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安全保衛處安全生產押金或安全生產風險保證金,待工程安全竣工后返還。對施工中發生安全事故的,視情況不予返還或部分返還。
(四)工程總造價中,施工方獲取的利潤水平應與所承擔的安全風險大致相協調,行業主管部門應提高安全保衛處安全生產費用定額。應組織專家、技術人員,根據國家、行業安全技術規范、規程,通過對各地、各類有代表性的安全保衛處進行安全生產費用的核算,確定安全生產費用在建設工程總造價中的合理比例。
(五)成立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的、社會化、專業化、具有監管和服務性質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該機構接受主管部門的委托和指派,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強制性的監控,或強化工程監理公司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控、監督職能。
(六)積極穩妥地推進建設工程保險制度,除了已實行的意外傷害等保險外,還應設立與安全保衛處安全生產有關的新險種,如建設方責任險、職業責任險、工程質量保險、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等。其中一些險種應強制推行,同時政府要有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