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安全管理主要內容
1、 按照政府及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協助建設單位辦理工程安全監督報批等有關手續;
2、 制定本項目的安全施工要求,并督促各有關公司認真貫徹、執行;
3、 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職責,負責督促指導施工單位做好安全生產施工,并督促檢查安全生產施工目標、措施及其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實;
4、 協調施工總平面布置,合理分配交叉施工的時機和作業面,為各獨立施工單位能夠按時進場施工提供現場條件;
5、 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6、 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7、 對工地現場施工(生產)安全檢查評分,通過日常管理,杜絕事故隱患;
8、 一旦發生意外事故,受托人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善后處理,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并及時將事故調查情況書面上報建設單位,并提出事故處理意見供建設單位參考,并根據事故結果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9、 負責督促各公司加強安全培訓教育,增強施工人員自我保護意識,負責建立安全施工監督網絡,檢查安全施工落實情況,建立健全安全施工保證體系;
10、 設置專業安全生產管理工程師,制定安全生產管理細則,每日對現場情況如實記錄,保證現場施工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
11、 落實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督促各承包商與建設單位簽訂安全施工協議;
12、 按照規定協助建設單位辦好項目財產、人員等保險;
13、 代表建設單位接受安全監督部門的檢查,協調處理檢查中遇到的問題。
二、 安全生產管理控制的重要工作
1、 施工人員的不安全行為;
2、 機械設備的不安全狀態;
3、 合格材料的使用;
4、 作業方法;
5、 作業環境的防護安全。
三、 安全管理措施
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督促監理機構履行工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責任,督促承包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法規和標準,組織消除施工中的冒險性、盲目性和隨意性,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有效的杜絕各類安全隱患,杜絕、控制各類傷亡和工程事故,實現安全生產。
1、 貫徹執行國家現行的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的規章和標準;
2、 建立、完善以項目經理為首的安全生產領導組織,有組織、有領導的開展安全管理活動。承擔組織、領導安全生產的責任;
3、 建立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抓制度落實、抓責任落實,定期檢查安全責任落實情況;
4、 各級職能部門、人員,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負責;
5、 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的組織保證體系,設立專職安全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6、 全員承擔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從經理到工人的生產系統做到縱向到底,一環不漏。各職能部門、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做到橫向到邊,人人負責
7、 檢查監理履行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責任及對安全文明施工的監控狀況;
8、 參加審查重大的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
9、 抽檢并督促施工單位,按照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10、 監督核查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夏季防暑、文明施工、衛生防疫等項工作;
11、 參加監理組織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綜合檢查(可按施工安全檢查評分標準)進行評價,提出處理意見并限期整改;
12、 檢查安全技措費是否用于本工程安全措施上,進行核定后報建設單位審批支付;
13、 發現違章冒險作業及重大安全隱患時要責令其停工整改;
14、 建立安全領導小組,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進行管理和指導。
四、文明施工
1.施工企業在開工前做好施工組織設計,繪制好總體平面布置圖,應布局合理,文明責任區劃分明確,并有明顯標記。同時設置明顯的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工程概況,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的姓名、開工日期及計劃交工日期。
2.項目經理部必須實行目標管理,應將施工組織網絡網、年度目標計劃、工序交接流程、質量目標及管理制度上墻,并按季、月進行目標細化。本工程項目將準行計算機動態跟蹤管理,各單位應配備必要的設備,軟件及人員。
3.施工現場所有管理人員、監理人員都必須佩帶胸卡(上崗證),同時按照管理處的有關要求統一著裝。
4.施工現場(工地)作業道路應保持平整,設有路標。機具和材料應做到“二整”:機械設備保持狀態良好、整潔、停置整齊:施工材料堆放有序、存儲規整合理,并插置標示牌。
5.工地現場外觀應做到“三潔”:施工場地整潔、生活環境清潔、施工產品美觀潔凈。
場區及施工范圍內的溝道、地面無廢料、垃圾和油污,應做到工完、料盡、地清。
辦公區、作業區、倉庫等場所內部應整潔有序,生活區中食堂、供排水、浴室、宿舍應符合防火、衛生、通風、照明等要求。
6.施工合同段內主要構造物前應設置標牌,標明名稱、施工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旁站監理等內容標牌。
7.各類拌合場(站)內區域必須進行場地硬化處理,材料分隔堆放,設隔離墻,并有標牌標明名稱、規格,對水泥、鋼材等,需設置置防雨、隔潮設施。
8.現場使用的主要機械設備(瀝青砼拌合設備、攤鋪機、壓路機等)應配設“設備標志牌”標示設備名稱、生產廠家、出場日期,使用狀況,操作人員姓名等。
現場使用的主要拌合設備,如瀝清拌合樓,無機料拌合樓,水泥砼拌合站等,應在控制室設立混合料生產拌合的配合比控制牌。
9.施工現場每個施工點,均應有負責人現場指揮施工,主要部位應有技術人員在崗,現場指揮和技術要熟悉操作工藝要求和質量標準。
10.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可能對路面造成污染的附屬工序要提前進行或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有礙于層間結合的工序不準在路面上施工或堆放材料。
11.施工車輛行駛的便道應進行日常性養護,保證晴天行車無揚塵,雨后能行車無積水,不影響當地群眾正常生活、生產和通行。
12.施工企業應具有環保意識,對施工中產生的廢料不可亂棄亂放,應按要求運往指定地點進行處理存放:對易于造成環境污染的施工材料,在運輸、存放及使用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使之污染或將污染降到最小限度。
13.現場進行的各項施工操作,必須按施工前的施工操作安排,或按相應的有關規定進行做到層次清楚,緊張有序,杜絕違章操作和野蠻施工。
14.監理人員對施工企業的文明施工情況應隨時進行監督檢查,對不能滿足文明施工要求的要及時予以下令整改。
15.施工結束后做好監時占地的恢復工作,對施工中占用的地方道路、橋梁等做好恢復工作。
五、罰 則
1.對違反本規定,施工現場存有事故隱患,或存有野蠻施工現象的項目經理部,管理處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限期清退出場,并將上報交通廳。對因此造成的建設單位的損失,由施工企業承擔賠償。
2.旁站監理及其駐地辦對事故隱患視而不見,管理處將對其進行警告或辭退,責令駐地辦限期整改,并通報批評;對因此造成建設單位的損失,將視情節由其承擔賠償或清退出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