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應采取支護措施的基坑或基槽
1. 基坑深度較大,且不具備自然放坡的施工條件。
2. 地基土質松軟,并有地下水或豐盛的上層滯水。
3. 基坑開挖會危及鄰近建、構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線的安全與使用。
二、 基坑或基槽支護的主要方式
簡單水平支撐;鋼板樁;水泥土狀;鋼筋混凝土排樁;土釘;錨桿;地下連續墻;逆作拱墻;原狀土放坡;樁、墻加支撐系統;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方式的合理組合等。
三、 基坑工程監測
基坑工程監測包括支護結構監測和周圍環境監測。
支護結構監測包括:
1. 對圍護墻側壓力、彎曲應力和變形的監測;
2. 對支撐軸力、彎曲應力的監測;
3. 對腰梁(圍檁)軸力、彎曲應力的監測。
周圍環境監測包括:
1. 坑外地形的變形監測;
2. 臨近建筑物的沉降和傾斜監測;
3. 地下管線的沉降和位移監測等。
四、 地下水位的控制
地下水的控制方法主要有:集水明排、真空井點降水、噴射井點降水、管井降水、截水和回灌等。
五、 基坑發生坍塌以前的主要跡象
1. 周圍地面出現裂縫,并不斷擴展。
2. 支撐系統發出擠壓等異常響聲。
3. 環梁和排樁、擋墻的水平位移較大,并持續發展。
4. 支護系統出現局部失穩。
5. 大量水不斷涌入基坑。
6. 相當數量的錨桿螺母松動,甚至有的槽鋼松脫等。
六、 基坑支護破壞的主要形式
1. 由支護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不足引起的破壞。
2. 由支護埋置深度不足,導致基坑隆起引起的破壞。
3. 由止水帷幕處理不好,導致管涌等引起的破壞。
4. 由人工降水處理不好引起的破壞。
七、 基坑支護安全控制要點
1. 基坑支護與降水。土方開挖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出其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工程師簽字有實施。
2. 基坑支護結構必須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
3. 基坑支護結構的實際水平位移和豎向位移,必須控制在設計允許范圍內。
4. 控制好基坑支護與降水、止水帷幕等施工質量,并確保位置正確。
5. 控制好基坑支護、降水與開挖的順序。
6. 控制好管涌、流沙、坑底隆起、坑外地下水位變化和地表的沉陷等。
7. 控制好坑外建筑物、道路和管線等的沉降、位移。
八、 基坑施工應急處理措施
1. 在基坑開挖過程中,一旦出現滲水或漏水,應根據水量大小,采用坑底設溝排水、引流修補、密實混凝土封堵、壓密注漿、高壓噴射注漿等方法及時處理。
2. 水泥土墻等重力式支護結構如果位移超過設計估計值應予以高度重視,做好位移監測,掌握發展趨勢。如位移持續發展,超過設計值較多,則應采用水泥土墻背后卸載、加快墊層施工及墊層厚度和加設支撐等方法及時處理。
3. 懸臂式支護結構發生位移時,應采取加設支撐或錨桿、支護墻背卸土等方法及時處理。懸臂式支護結構發生深層滑動應及時澆筑墊層,必要時可加厚墊層,以形成下部水平支撐。
4. 支撐式支護結構如發生墻背土體沉陷,應采取增設坑內降水設備降低地下水、進行坑底加固、墊層隨挖隨澆、加厚墊層或采用配筋墊層、設置坑底支撐等方法及時處理。
5. 對輕微的流沙現象,在基坑開挖后可采用加快墊層澆筑或加厚墊層的方法“壓注”流沙。對較嚴重的流沙,應增加坑內降水措施。
6. 如發生管涌,可在支護墻前再打設一排鋼板樁,在鋼板樁與支護墻間進行注漿。
7. 對臨時建筑物沉降的控制一般可采用跟蹤注漿的方法。對沉降很大,而壓密注漿又不能控制的建筑,如果基礎是鋼筋混凝土的,則可考慮靜力錨桿壓樁的方法。
8. 對基坑周圍管線保護的應急措施一般包括打設封閉樁或開挖隔離溝、管線架空另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