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重機
1、起重機司機必須經過專門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起重設備。
2、嚴格遵守相關安全操作規程及規章制度,嚴禁酒后作業。
3、進行起重作業前,起重機司機必須檢查各裝置是否正常,鋼纜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制動器、液壓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齊全、靈敏可靠,嚴禁起重機各工作部件帶病運行。
4、起重機停放的地面應平整堅實,離溝渠、基坑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5、作業前應伸出全部支腿,撐腳下必須墊方木。調整機體水平度,無荷載時水準泡居中。支腿的定位銷必須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
6、調整支腿作業必須在無荷載時進行,將已經伸出的臂桿縮回,并轉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業中嚴禁板動支腿操縱閥;作業中變幅應平穩,嚴禁猛起猛落臂桿。
7、作業中出現支腿沉陷、起重機傾斜等情況,必須立即放下吊物,經調整、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繼續作業。
8、起重機司機必須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服從指揮人員的信號指揮。操作前必須先鳴喇叭。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必須立即服從,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能繼續工作。
9、起重機在進行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轉角度都不能超過45°,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嚴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嚴禁強行吊拉吸貼于地面的面積較大的物體。
10、起重機在帶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與其保持安全距離,在最大回轉范圍內,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見下表,雨霧天氣時安全距離應加大至1.5倍以上。起重機在輸電線路下通過時,必須將吊臂放下。
起重臂與輸電線路間的安全距離表:
輸電線路電壓
1千伏以下
1~20千伏
35~110千伏
154千伏
220千伏
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
1.5米
2米
4米
5米
6米
11、起重機嚴禁超載使用,如果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重物,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兩機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所允許的總起重量的75%。綁扎吊索時,要注意負荷的分配,每車分擔的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最大起重量的80%。
12、起重機在工作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揚過限把鋼纜拉斷或吊臂后翻。在吊臂全伸變幅至最大仰角并吊鉤降至最低位置時,卷揚滾筒上的鋼纜應至少保留3匝以上。
13、工作時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機在載荷的情況下應盡量避免吊臂的變幅,絕對禁止在吊荷停穩妥前變換操作桿。
14、起重機行駛前,必須收回臂桿,吊鉤及支腿。行駛時保持中速,避免緊急制動。通過鐵路道口和不平道路時,必須減速慢行。下坡時嚴禁空擋滑行,倒車時必須有人監護;行駛時,在底盤走臺上嚴禁有人或堆放物件。
15、起重機在工作時,作業區域、起重臂下、吊鉤和被吊垂物下面嚴禁任何人站立,工作或通行。工作時,嚴禁進行檢修和調整。
16、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懸掛在空中。夜間作業要有足夠的照明。
17、起重作業完畢,吊臂應全部縮回、放妥,掛好吊鉤,并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二、指揮人員
1、指揮信號要事先向起重機司機交待清楚,如遇操作過程中看不清指揮信號時,應設中轉助手,準確傳遞信號。
2、吊車安全操作的指揮手勢要清晰,信號要明確,不準帶手套指揮。
3、起吊物件,應先檢查捆縛是否牢固,繩索經過有棱角、快口處應設襯墊,吊位重心要準確,不許物件在受力后產生扭、曲、沉、斜等現象。
4、在所吊物件就位固定前,起重機司機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懸空的情況下中斷工作。
5、當起重機司機因物件超重拒絕起吊時,指揮人員應采取措施,設法減輕起重機超重負荷,嚴禁強化指揮起重機超負荷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