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審查施工現場及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的專項保護措施。
1.2督促建設單位與施工承包單位簽訂工程項目安全施工責任(或承諾)書,檢查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安全協議簽訂情況。
1.3審查總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或專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資質(原件),并審核證書是否在有效期范圍內。
根據《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在分包單位進場時,總承包單位應與分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1.4檢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
1.4.1施工單位施工現場應按規定成立由項目經理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即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管理目標應明確并符合合同的約定;
1.4.2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和事故報告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
1.4.3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數量應符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