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包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行業強制性標準和發包單位的規章制度,依法承擔工程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按照安全設施標準化要求,做好防范各類事故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證發包單位設備、設施安全。
2、 監理單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監理崗位責任制,認真履行監理責任,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監理委托合同實施監理,對所監理工程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
3、 外包工程總包單位對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并嚴格遵守合同規定,禁止轉包、返包和違規分包。分包事項在承包合同中無約定的, 未經發包單位書面批準不得分包。總包單位應在安全、進度、質量等方面對分包單位進行監督和管理,并對分包項目的實施以及分包單位的行為向發包單位負全部責任。
4、 承包單位應按照與發包單位簽訂的合同(安全協議)的要求,制定確保工程安全的組織措施、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并按照國家和XXXX集團公司有關規定成立負責工程安全的組織機構,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安全監督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任職資格或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批準后方可任職。
5、 承包單位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安全作業的技術素質應符合項目的要求。承包單位在開工前,應組織全體人員按工種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并報發包單位、監理單位備案。
6、 承包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有關資質部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有效證件需提供給發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備案。
7、 承包單位專(兼)職安全員和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作業的技術要求向作業班組和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作業人員了解承包工程的生產和工藝流程特點以及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并簽字確認。
8、 承包單位應當對達到一定規模,且存在較大復雜性和危險性的外包工程編制專項作業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單位項目負責人審查合格,簽字后實施。
9、 承包單位購置、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工器具、機械設備等,應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報發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備案。開工前,承包單位應對安全防護設施以及作業機械、工器具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有資質的檢驗部門進行檢測檢驗,有效的檢驗證明必須提供給發包單位和監理單位。
10、承包單位在安全管理上必須接受發包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對發包單位、監理單位提出的整改意見應及時整改。承包單位發生不安全事件,應及時向有關政府部門、上級主管單位、發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報告處理。
11、承包單位對列入承包合同的安全措施費用實行專戶核算,保證用于作業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用和擠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