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監理單位在工程準備階段應根據有關規定,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相關行業監理規范的要求,編制項目監理規劃,規劃中必須明確安全監理的范圍、職責、工作程序、制度措施以及人員配備計劃等。
2、 在監理合同中應要求監理單位審查其他承包單位編制的工程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安全專項作業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理單位應根據危險有害因素分析編制監理實施細則,明確安全監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點以及對其他承包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
3、 監理單位應監督其他承包單位按照工程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作業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要求其他承包單位整改。其他承包單位隱患整改不及時、不徹底以及有其它嚴重違規行為的,監理單位有權中止作業,并報發包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