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 1 .為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安全監督檢查管理,保證本項目建設施工人員在施工、操作過程中的安全,特提出監理安全監控要點及措施。
??????? 2 . 本要點及措施條款與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相互矛盾時,以國家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為準。文中未涉及的檢查條款及內容執行相應的安全管理規定。
??????? 二.本監控要點及措施適用范圍
??????? 本監控要點及措施適用于本項目實施階段的安全監督檢查管理。
??????? 三.本監控要點及措施基本內容
??????? 為了認真貫徹“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 的HSE方針,實現“零事故、零傷害、零污染”的HSE項目目標,創造同行業一流的HSE業績,依據安全管理的客觀要求,并結合本項目的實際情況,針對現場施工管理、高空作業安全管理、用火用電作業管理、動土作業及有限空間施工作業管理,制定了《監理HSE管理要點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 1、現場文明施工管理
??????? 1)、施工現場應設置明顯的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人的姓名、開工日期、施工許可批準文號等。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標牌的制作和保管。
??????? 2)、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佩戴證明其身份的明顯標志。
??????? 3)、現場施工人員必須統一著裝,佩戴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佩戴安全帽,登高作業必須佩戴安全帶,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 4)、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
??????? 5)、臨時占道、破道及跨越道路施工作業時,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設有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夜間要有紅燈警示。
??????? 6)、施工單位應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保持場容場貌的整潔,隨時清理建筑垃圾。
??????? 2、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
??????? 1)、高處作業負責人的職責:負責現場作業安全,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落實。
??????? 2)、從事高處作業人員的職責: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按規定穿戴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高處作業證》時應拒絕高處作業。
??????? 3)、高處作業監護人員的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作業現場安全措施,監督作業人員采取正確的防護措施。
??????? 4)、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系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活方便,禁止穿戴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安全帶和安全帽應符合國家標準。
??????? 5)、安全帶必須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凈空。安全帶應高掛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掛方法,禁止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如遇作業現場無法滿足系掛要求,應采取其它防墜落安全措施。
??????? 6)、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程和標準的要求,由專職架子工負責搭設。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標準規范的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和擋腳板等。作業施工前作業人員應仔細檢查作業平臺是否堅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 7)、對從事高處作業的具體要求:
??????? (1)?高處作業與架空電線應保持不小于2.5米的安全距離;
??????? (2)?作業時禁止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工機具要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要設安全警戒區,要有明顯警示標志,設專人監護。各種工具放入工具袋內;
??????? (3)?高處作業人員禁止在不堅固的構件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施工作業或行走;
??????? (4)?高處作業人員應沿著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著強繩索、立桿或欄桿攀登;
??????? (5)?上下垂直進行高處分層作業,中間應有隔離防護措施;
??????? (6)?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 (7)?從事特殊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要制定作業方案,辦理作業證,并經施工地點所在廠主管部門會簽,由施工單位主管領導簽發。30米以上的特殊高處作業,應設有與地面聯系的通訊裝置(如對講機等),并有專人負責。
??????? (8)?高處作業票有效期不超過三天,間斷作業在重新作業前,雙方安全監督或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重新確認安全措施。如有變化應重新落實安全措施并在作業票上簽字生效。高處作業票由作業所在施工班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
??????? (9)?經醫生診斷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病以及其他禁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 (10)?禁止在六級以上大風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氣象條件下登高作業。
??????? 3、用火作業的安全管理
??????? 1)、嚴格執行各級(一級、二級、特殊用火)用火審批制度,用火作業前必須先辦理用火作業證。
??????? 2)、用火人的職責:用火人應持動火證第三聯作業,做到“四不用火”,即:動火證未簽發不用火;動火證的安全措施沒落實不用火;用火部位、時間與動火證不符不用火;監護人員不在場不用火。現場出現異常或監護人提出不得用火時,要立即停止用火。有權拒絕強行用火的指令。離開用火現場要切斷火源,熄滅火種。
??????? 3)、監護人的職責:
??????? (1)監護人應持有動火證第二聯,對動火證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及未按動火證規定用火等情況,有權立即停止用火作業;
??????? (2)用火作業結束前,監護人不得擅離現場。如發生火災,要立即撲滅,難以撲滅時應立即報警,火警電話: 119。
??????? 4)、動火作業前應對電焊機、電源線、氣焊槍、氣袋、乙炔氣瓶、氧氣瓶、壓力表等附件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嚴禁帶病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產品。
??????? 5)、動火作業前應檢查、清理動火點附近15米范圍內的可燃物。
??????? 6)、動火作業應配備足量、適用、完整好用的滅火器材(不少于2具)。
??????? 7)、凡在易燃易爆介質管線、容器、罐等設施上的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系統可靠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