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393 號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14個危險部位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為切實加強公司各項目施工現場危險部位安全警示標志的使用管理,預防重大、特大事故發生,按照《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的相關規定,特制訂本規定。
一、公司的所有項目施工現場危險部位必須設置的安全警示標志。設置的標準必須采用現行國家標準《安全色》(GB2893—1982)、《安全色使用導則》(GB6527.2—86)、《安全標志》(GB2894—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1679—1996)、《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1992)。
二、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牌圖案符合標準要求,安全警示標志應有采用堅固耐用的材料制成,有觸電危險的作業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安全警示標志應圖案清楚,表面無任何使用的疵病。
三、安全警示標志應設置在醒目與明亮處,設置高度應盡量與人眼視線高度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牌下緣距地面高度不能小于2米;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但應設置在提醒物的周圍。
四、安全警示標志不應設置在可以移動的物體上,以免物體移動時看不見標志牌。安全警示標志前不得妨礙認讀的障礙物。安全警示標志必須固定牢固。
五、公司大型項目的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多個不同類型的安全警示標志時,應按警告、禁止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六、施工現場的安全警示標志每次使用前,公司施工安全部應會同監理單位進行外觀檢查,凡不符合外觀質量要求的安全警示標志應剔除。檢查符合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七、施工現場應繪制安全警示標志布置圖,詳細標注安全警示標志以防止危險部位未能及時使用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布置圖應有制圖人簽名,由各項目負責人審批。
八、嚴格安全警示標志的報廢制度。公司施工安全部必須加強對安全標志的管理和檢查,凡是外觀有缺陷的安全警標志必須作報廢處理嚴禁再次使用。每個項目竣工后,應將施工安全警示標志回收清理,剔除報廢的安全警示標志,進行處理后集中存放。
九、本規定片頒布之日起實施。
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一覽表
序號 |
主要危險部位 |
應設置的安全警示標志 |
1 |
施工現場入口處 |
禁止堆放、注意安全 |
2 |
施工起重機械(物料提升機) |
禁止停留、禁止乘人、當心落物 |
3 |
施工起重機械(外用電梯) |
當心落物 |
4 |
施工起重機械(塔吊) |
禁止停留、當心落物 |
5 |
臨時用電設施(總配電室) |
禁止用水滅火、禁止堆放、當心觸電 |
6 |
臨時用電設施(配電箱、開關箱) |
當心觸電 |
7 |
腳手架 |
禁止攀登、當心落物 |
8 |
出入通道口 |
禁止停留、注意安全、當心落物 |
9 |
樓梯口 |
注意安全、當心墜落 |
10 |
電梯井口 |
禁止入內、當心墜落 |
11 |
孔洞口 |
當心墜落 |
12 |
臨邊 |
禁止拋物、當心墜落 |
13 |
基坑邊沿 |
禁止堆放、禁止拋物、當心墜落、當心塌方 |
14 |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處 |
禁止煙火 |
15 |
攪拌機、卷揚機等施工機械處 |
當心機械傷人 |
16 |
鋼筋加工區 |
當心機械傷人、當心吊物 |
17 |
木加工作業區 |
禁止煙火、禁止戴手套、當心機械傷人、當心吊物 |
18 |
電、氧焊作業區 |
禁止放易燃物 |
19 |
爆破、拆除作業區 |
禁止停留、禁止通行、注意安全 |
20 |
配電設施維修處 |
禁止合閘 |
21 |
機械設備維修處 |
禁止合閘、禁止轉動 |
22 |
邊角余料堆放處 |
當心傷手、當心扎腳 |
23 |
泥濘地段、陡滑樓梯、廚房工作間等 |
當心滑倒 |
24 |
易絆倒區域 |
當心絆倒 |
25 |
交通要道、消防設施附近 |
禁止堆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