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筑施工安全問題頻發的原因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接連發生,充分暴露出安全生產方面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觀念還比較淡薄;二是對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還不夠得力,有的責任沒有真正落實,措施沒有真正到位;三是在企業經營規模擴大和建筑施工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安全管理制度執行不嚴,管理粗放;四是一線操作人員安全知識、安全意識和防護技能較差。
二 預防為主,在條款中加入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內容
1 招標文件及其相應的合同條款中,應當對施工安全生產措施提出明確和具體的要求。需要制定安全措施的方面包括各類基坑支護結構、各類臨時支撐體系、大型施工機械(塔式起重機等的安裝、使用和拆除)、各類腳手架和作業平臺、臨時用電系統和電動機具、設備、“ 四口五臨邊”防護、現場消防安全、高空作業、(防高空墜落和墜物打擊)、現場周邊環境安全,等等。招標文件中應要求投標人在報價時針對施工安全措施進行單獨報價。
2 投標文件中除施工現場的
總體安全管理措施外,各分部分項工程的技術方案和組織措施都必須分別配以相對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必要的計算書,明確安全生產管理組織、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責任人和崗位職責,制定緊急情況的處理預案,特殊專業工程還應制訂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等等;投標人的投標價格中應就安全措施進行單獨列項報價,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投標人必須在“措施項目”中就安全措施單獨列項進行報價。
3 評標辦法中,對施工安全的要求列入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內容,把對安全保證措施的評審作為技術標評審的重要內容,并設立安全保證措施評審的合格標準,投標人的安全保證措施不能達到招標文件規定的合格標準的,應作為廢標條件之一施工安全措施的評審
甲,采用綜合定量評標的,除響應性評審中應當體現對招標文件中對安全措施要求的響應外,應當對安全措施和安全保證體系獨立設立評分標準,安全措施的評分不得少于總評標分值的5%;評審的標準應包括安全安全措施的完整性、針對性、科學性、合理性、與國家有關規定的符合等等;
乙,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安全措施作為符合性評審的重要方面進行評審,安全措施不完整、缺乏針對性、不合理或不能滿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的,不得進入后續的評審,也失去成為中標候選人的資格;與安全措施有關的費用構成投標人個別成本的一部分,評標委員會在評判是否低于個別成本時必須納入評審范圍,對其報價與措施結合的針對性、完整性和合理性進行評判。
丙,有關安全措施的評分或評審細則應當分類細化,屬于技術標的評審內容的,在技術標評審的標準中設立標準并分別細化(如總體安全措施,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方案安全保證措施等等),屬于符合性或響應性評審內容的,在符合性或響應性評審的標準中設立標準并分別細化。 項目管理者聯盟,項目管理問題。
戊,施工和監理合同的合同條款中應當納入明確安全責任、安全目標、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證體系、崗位人員要求$獎罰規定以及其它與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和要求有關的條款。監理合同條款中應當確立監理工程師在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面的權威,確保監理工程師能夠充分發揮安全監督作用,杜絕安全事故和安全隱患。
三 加強日常管理
1.監管的方式手段要改變。一是要主動出擊,建立稽查、巡查隊伍,無論是在建工程項目還是拆除項目,無論辦了手續的項目還是沒有辦手續的項目,無論是普通區域的工程還是開發區、高教園區的工程都不能忽略,要全盤納入監管范圍;二是要抓住安全生產的薄弱環節,監管要針對出了問題的企業,出了問題的地區,讓有安全問題的企業、工程項目不得安寧;三是要改變單一的運動式檢查,從重點監督檢查企業施工實體安全,轉變為重點監督檢查企業安全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情況,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2 建立建筑施工企業和從業
人員安全信用體系和失信懲戒機制。大力獎勵和表彰安全生產工作突出的企業和個人,嚴肅查處重大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充分利用網絡信息技術,公布企業安全生產不良信息記錄。
3 要重視科技進步,積極推廣和運用安全適用的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建立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的限制、淘汰和禁止使用制度,經濟發達地區要率先淘汰落后工藝和設備。
4、要進一步充實、優化、整合建筑監管資源,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把政府不該管的事項,交由公民、市場和社會去處理和運作,改變重審批、輕監管的管理方式,將有限的監管資源調整到直接涉及到公眾利益的方面,特別是調整到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