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2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施工現場。企業應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志,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
3廠區斷路作業經審批后,應立即通知相關部門作好準備。
4斷路前,施工單位應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擋桿、斷路標識。
5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且符合本制度規定的條件后,方可進行斷路作業。
6斷路后,施工單位應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應懸掛紅燈。
7 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識、圍欄、警告牌、紅燈。經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后,負責報告安全環保部,然后由安全環保部通知各有關單位斷路工作結束恢復交通。
8 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9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2 票證的管理
2.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申請,由安全環保部簽批,抄送安全保衛部。
2.2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