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安全環保部、施工單位、申請單位各存一份),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
2破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3破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4破土作業必須按《破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核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5嚴禁涂改、轉借《破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6破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辯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7破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8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8.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水道和陰井。
8.2在挖較深的坑、槽、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沿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8.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和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0.8m,高度不得超過1.5m。對坑、槽、井、溝邊工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8.4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有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8.5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輔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8.6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8.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9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10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11破土作業涉及斷路時,應按斷路作業的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4.5.2 票證的管理
4.5.2.1《破土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環保部負責管理。
4.5.2.2 破土申請單位在安全環保部領取《破土安全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4.5.2.3 施工單位接到《破土安全作業證》后,填寫《破土安全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送工程技術部、生產技術部審核,安全環保部審批,必要時應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4.5.2.4完工后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在《破土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完工記錄,并將作業證交安全環保部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