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企業(工程項目部)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時,必須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和施工現場實際,制定相應切實可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
2、建筑施工企業應嚴格按照住建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要求,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3、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包括以下內容:工程概況、編制依據、施工計劃、施工工藝技術、施工安全保證措施、勞動力計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等。
4、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編制,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蓋章后,報監理企業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審查簽字蓋章后方可組織實施。施工過程中變更方案的,必須經原流程審批,批準后實施。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按規定應當通過專家論證的,應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后按上述程序辦理簽字手續后方可實施。
5、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危險源進行識別、評價,確認重大危險源,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公示制度,落實責任人,并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應急預案。
6、建筑施工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必須與下達施工任務同時進行。
7、各分部分項工程及各工種施工作業前,項目部的技術人員應當向班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形成書面資料,雙方履行簽字手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參加并檢查實施情況。
8、安全技術交底內容應包括:工程項目的作業環境、作業特點和危險源,針對危險源的預防措施、工作場所的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操作規程和標準、安全注意事項、發生事故后應及時采取的避難和急救措施等。安全技術交底應具體、明確、通俗易懂。